书城政治党建工作实务丛书: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45171500000004

第4章 案件处理与党的纪律检查(1)

违纪案件检查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党的一级组织对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案件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检查违犯党纪的案件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在纪律检查工作中占有重要位置。违纪案件检查包括:立案、调查取证、核对事实、撰写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工作内容。案件检查的任务是:检查党员和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章、党纪的案件,以严肃党纪,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案件检查工作中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准则。主要包括: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党的纪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要走群众路线,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取得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要坚持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纪都必须受到追究,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案件的检查方法

在案件检查中采取的具体形式。在违纪案件立案后,承办单位即应组织案件调查组,拟订调查方案和调查提纲。具体的案件检查方法有:①面对面的检查。即在检查案件时,首先通知被检查者,然后再展开检查。这种方法有助于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防止产生“先入为主”和片面性的倾向,有利于加快办案速度和提高办案质量。②背靠背的检查,即在一定时间内不告诉被检查者而进行的检查。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那些不宜过早地同被检查者见面的案件,有利于防止被检查者设置障碍干扰检查等现象的发生。在案件检查方法上,还应注意防止孤立神秘办案的方法。

案件检查的程序

违纪案件检查过程中的规范化步骤。一般要经过立案、调查核定事实、定性处理、移送审理4个互相衔接的阶段。①立案,就是对于揭发、控告的问题,经过初步调查了解,确有一定根据并已构成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下,在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手续后作为一个案件进行调查。

这个阶段要对检举、反映的问题进行初步了解,写出正式的立案报告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拟定调查方案,组织调查组。②调查核定事实,是案件检查的中心环节,要求确实搞清案件事实真相,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个阶段要通过谈话、看材料等方法对问题进行查询核对,根据查询核实的情况收取证据,并运用证据认定事实。③定性处理,就是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对问题的性质做出准确的判断,并根据党的政策对犯错误者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这个阶段一是要分析案情,二是提出处理意见,三是撰写调查报告并同被检查人见面。

④移送审理,就是将案件调查报告、立案依据、证据材料和被检查人的书面检讨等整理后,移交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理工作。

指导办案

上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案件检查上进行指导与帮助的活动。这是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在查处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时,常常会发生种种困难,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在接到报告或了解到情况后,应积极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进行政策与业务上的指导,或是走下去了解案件查处进展,帮助分析案情,解决疑难问题,或是将下级办案人员请上来听取案情汇报,对案件的查处进行指导。但是,指导办案不是包办代替,应注意充分发挥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立案

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检举、控告经初步审核和一定的批准手续,决定列为检查案件的活动,是案件检查处理的第一道程序。立案关系到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声誉以至政治生命,必须持慎重态度,立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所立案件属于自己管辖范围。②存在违纪违法行为。③需要追究其党纪责任。按照上述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立案:①属于党的中央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核实,经核实确有严重问题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即向中央委员会检举,经中央委员会批准后立案。②属于中央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立案。③党和国家各级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立案。

④其余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党的基层组织决定立案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请它的同级党委决定立案,属于下级纪委立案检查范围的个别重大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上级纪委可直接立案,也可责成下级纪委立案。凡需立案检查的案件,均应履行立案审批手续,批准者必须是按干部管理权限有权批准的党组织以及受党的组织委托授权的领导人。立案是一件十分严肃而又慎重的工作。对违纪问题一经决定立案,就不能随意撤销,如要销案,须说明理由,报请批准立案的领导机关或领导人批准。

立案范围

指立案检查的界限。凡属党的组织或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均属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范围。纪检机关对反映、检举和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章、党纪的问题,经分管纪检室(处、科)的书记或常委批准,进行初步核实。核实后,如系一般性问题,应进行批评教育,如确有违纪事实并需给予纪律处分的,予以立案。其立案范围,凡党员或组织犯有下列错误之一的,均应立案:①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公开诋毁、否定四项基本原则。②抵制、阻挠改革开放,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③严重以权谋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④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⑤违犯党的组织纪律,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党的团结统一。⑥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严重侵犯党员民主权利,压制民主,打击报复。⑦违犯党的宣传纪律,造成重大政治影响。

⑧蓄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⑨泄露党和国家机密,情节严重。⑩弄虚作假,骗取名利。

违犯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丧失国格人格,损害党和国家利益。徇私舞弊,包庇严重违法违纪人员。奢侈浪费,挥霍国家和集体财物。道德败坏,腐化堕落。有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投机诈骗、欺压群众等违犯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其他严重违反党纪的行为。

立案手续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违纪党员或党组织进行立案检查所必须履行的程序。立案手续包括:①对需要立案的案件,由检查单位写出审查报告,并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的内容一般包括:检举人姓名、单位、职务,被控告人姓名、单位及职务,案件来源、时间、主要问题,主管室意见,纪委领导批示,转办情况,催办情况,等等。②将立案报告和《立案审批表》按立案审批权限,报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党委批准。如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确定对某一党组织或党员立案检查时,与同级党委意见不一致,则应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在办理立案手续时,如系属于需要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联合检查的案件,应由牵头单位办理立案手续,案件检查过程中,如涉及超越原批准权限的党员违纪问题,需要立案检查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立案审批权限

各级党委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案件决定立案检查的职权范围。它包括:①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由上一级党委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批准立案。②党的中央委员会成员违反党的纪律按照党章的规定办理,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中央委员会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由中央委员会批准立案。③对中央管理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需要立案的,应报请中央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立案。④对地方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需立案的,应由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同级党委批准立案。⑤对虽属下级党委或纪委立案检查范围的案件,上级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具有典型意义,在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立案检查。

办案责任制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查处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的案件时,关于责任区分的制度与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规定,查处党员或党的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分级负责的方法,一级管好一级,及时、准确地查处所属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案件。办案责任制明确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办案范围,有利于防止在办案的归属上发生推诿、扯皮的现象。

办案程序

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理违纪案件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①立案。党的一级纪委接到检举和控告它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或党员违反党章党纪的问题以后,经初步了解,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责任的,经过批准手续,作为一个案件进行调查。②调查。指办案人员通过向案件当事人、知情人索取书证、物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文件,到现场考察等方法,弄清案件真实情况,取得确凿证据,并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提出定性处理意见,写出调查报告的全部活动过程。③审理。指案件审理部门在案件检查部门查清案情的基础。按照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根据党章、党纪,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认真审核案情,鉴别证据,定准性质,分清责任,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写出审理报告的过程。④处理。指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检查部门查清案情和审理部门认真审理并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做出处理决定和审查结论的过程。⑤结案。指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做出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审查结论后,由审理部门办理呈报审批或备案以及向下级批复的手续,并在下级组织报告执行结果后,写出结案报告,归入档案的过程。

办案人员纪律

指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案件承办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①不准采用逼供、诱供、指供等违犯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②不准使用拘留、传唤、搜查、侦查、跟踪等司法手段。③不准将检举人、证人的姓名和检举材料、证明材料告诉被检查人和无关人员。④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⑤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⑥不准接受被检查人及其亲属的财物和其他好处。⑦不准株连无辜。案件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①是本案被检查人的近亲属。②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③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④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案件承办的回避,由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立案机关决定。

办案原则

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检查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有:①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忌任何主观随意性和片面性。要以事实为根据,对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原因、后果,对犯错误者对错误的态度、本人的一贯表现进行具体分析,全面衡量,实事求是地做出结论和处理意见。②思想教育与执行纪律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纪案件中犯错误的党员,只要不是不可救药的,都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查处违纪案件的过程也是对违纪者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经过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分,可以促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化消极为积极。③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问题要集体讨论决定,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走群众路线,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党员进行检查处理。④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党员违犯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做到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怕压力,不计较个人得失,讲真理,不讲面子,不为各种“关系网”和说情风所左右,严格遵守办案纪律。⑤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原则。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严禁对被检查人和证人采用逼供、诱供、指供的做法,不准施加体罚和变相体罚。不得非法剥夺被检查人的人身自由。要认真听取被检查人的意见,允许申辩,不论检查结果有无问题,都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和保留意见,也允许别人为之申辩。

报案

指采用文字或口头的方式,向有关机关报告案件。从广义上讲,是指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把发现的违犯党纪,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事件及时报给党委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行为;从狭义上讲,是指下级党委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把发现或立案查处的重大违纪案件及时向上级党委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报案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一案一报,即大案要案及时报告党委或上级机关,以便了解情况,采取措施;二是月报、季度报,或者半年、一年报,这种综合分析的报案,主要是通过近期发案情况,反映出一定时期内带倾向性、代表性并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如有下列案件,应立即报案,并随时报告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①性质特别严重,情节非常恶劣,危害很大,影响很坏的案件;②牵扯面广、涉及人多,特别涉及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案件;③在查处某些案件中,遇到来自某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阻力或有关部门对案件查处意见不一致,致使案件查不下去或者案件查清后得不到正确处理的案件。报案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

受理

指党组织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接受检举、控告和申诉并予以处理的活动,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党组织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或党的组织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违反国家的法律、法令,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的行为的检举、控告。各级纪委都设置了相应的办事机构,专门受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党组织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和控告问题,应当根据性质和情节,按照党员的管辖范围予以处理。对反映比较重要或复杂的问题,经初步审核,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即应立案检查。对不够立案的一般性问题,也要查明情况,分清是非,做出结论,对受理的申诉案件,一般应由原决定或批准处分的党组织进行复议。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进行处理,原单位撤销的,可由其原所在单位的上级党组织受理或指定有关单位受理。

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