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有着鲜明的阶级性,反映不同阶级的法律观点,为不同的阶级利益服务。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各有自己的法学。无产阶级的法学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在社会主义国家也称社会主义法学。它是为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并把法学同科学社会主义联系起来,深刻地阐明了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发展的一般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同时,社会主义法学还是一门新的、发展中的学科,它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交往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开展社会主义法学研究,对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巩固无产阶级专政,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战略目标,都起着重要作用。
法
与广义的法律同义。它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它通过对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根据法律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不同,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它所反映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可将历史上存在过的和存在着的法律分为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四种历史类型。其中,社会主义法律是最高历史类型的法律。它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所决定的,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反映,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体系,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我国法律,就属于新的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
法律具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前者指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方面的作用;后者指法律作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工具在实现阶级统治这一社会目的方面的作用。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律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手段)来实现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目的)。我国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指引作用是指对本人行为而言,法律为之提供了必须怎样行为、允许怎样行为、禁止怎样行为的行为模式,每个人都应按照法律指引的行为模式行为或不行为。评价作用是指对他人行为而言,法律为人们提供了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合法或违法的尺度。教育作用是指对一般人行为而言,即通过法律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产生某种影响。预测作用是指对人们相互行为而言,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强制作用是指对违法行为而言,即对违法者予以法律制裁,强制其遵守法律。我国法律的社会作用,表现在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保障、组织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保卫国家和促进对外经济文化交往等许多方面。
法律规范
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单个的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组成部分、细胞,一国的法律就是该国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任何一个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都包含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假定,是指适用该规范的情况和条件。处理,是指规范的具体内容,指明人们行为的方式和尺度,即应该做什么、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制裁,是指违反法律规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条约等。法律规范从不同的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①从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分为:义务性规范,指规定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主体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范;授权性规范,指允许主体依法有权为一定行为的规范。②从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可分为:
确定性规范,即直接明确地规定某种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完全确定,不必援用其他规范来说明,绝大多数的法律规范都是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即规定行为规范的某一部分需参照其他规范才能实施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和制裁方式,只是规定准予援用另一条文的有关规范;委任性规范,即规定某种行为规则的内容,需由指定的某一专门机关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不直接规定所要求或禁止的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指出应由某一机关加以具体规定。③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程度可分为:强行性规范,这种规范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明确具体,而且必须履行,如上述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这种规范允许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确定后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成为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保证实行,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效力
是指法律适用的范围。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掌握法律效力是正确实施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必要条件。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效力的地域范围,即在哪些地方有效。包括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前者一般有三种:①全国范围的;②地方性的;③特定范围的。后者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在特殊情况下才有域外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开始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溯及力问题。法律通常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但也有的法规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法律失效期一般有四种:①新的法规本身规定原有法律终止的日期。②新的法规公布之后,相应的旧法规即失去效力。③国家通过特别的决议、指示将旧法规废除。④由于历史的发展,有些法规自然失去了效力。法律的溯及力是指该项法规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规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的问题。它包括两方面:一是我国公民在国内、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二是外国人在中国域内和域外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的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除有特殊规定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在某些情况下,适用我国法律。
法律实施
是统治阶级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将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加以贯彻和实现。它包括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两种方式。
我国法律的适用有广狭二义。就狭义讲,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简称为司法,就广义讲,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运用法律处理和解决问题的专门活动,与“执法”通用。其主要特点是:它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这种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它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活动;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失职和越权。
法律的遵守,是指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要求人们实现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其实质是实现统治阶级在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意志。剥削阶级法律,是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同劳动人民利益根本对立。人民仇恨它,反对它的实施,只是在无力改变它的时候,才被迫地遵守它。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遵守法律归根结底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人民守法具有自愿的基础。这同在剥削阶级国家里劳动人民被迫守法有本质区别。
法律责任
也称法律后果,是指人们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那种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它是同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的。凡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包括法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特点是:①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和具体的规定;②追究法律责任时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③由国家授权的机关来依法追究责任。违法行为的种类决定法律责任的种类。刑事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行政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民事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经济违法承担经济法律责任,违宪行为承担违宪法律责任。
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是维护法律尊严、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条件。在我国,“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要求。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是为了保护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以下原则:①个人负责、不许株连的原则。在追究法律责任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同坚持这一原则并不矛盾。②过错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即惩罚与处置的性质、方法与严厉程度都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其标准就是法律的各种具体规定。③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惩戒与教育是追究法律责任的两个主要作用。惩戒是前提和手段,教育是目的,即通过对违法者实行惩戒,促使其知法、畏法,做守法公民;同时也对社会上的不稳分子起到警戒作用,对广大人民群众也能起到教育和鼓舞作用。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合法原则在法律实施中的具体体现。其含义包括:只有相应的国家机关才有权追究法律责任;任何人或组织的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的标准,严格依据实体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手续,严格执行程序法;执法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时,要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利益,做到不枉不纵。要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
法律制裁
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其主要特点是:执行法律制裁的权力,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军事机关)才能行使,任何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都不享有这种权力;法律制裁的对象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制裁适用于全体公民和一切社会组织。
我国法律制裁的种类与具体形式是:①刑事制裁。是国家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者依据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刑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此外,对于危害重大的犯罪军人,可以附加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刑事制裁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司法机关。②民事制裁。是国家对于违反民事法规和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其形式包括恢复财产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损害赔偿;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支付违约金,责令排除侵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训诫等。民事制裁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司法机关。③经济制裁。是国家对于违反经济法规的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包括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停止贷款,停止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停产整顿等。经济制裁的执行机关,可以是司法机关,也可以是行政机关。④行政制裁。是国家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人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包括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处分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给予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公民或法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处罚形式根据违反的行政法的不同而多种多样。一般有警告、罚款、拘留、没收进行违法活动的工具或违法所得的财产以及劳动教养等。⑤违宪制裁。是根据宪法的规定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制裁方式主要有撤销和罢免。一般由国家权力机关和选举单位行使违宪制裁。
政治权利和自由
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这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类。具体包括: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参加管理国家最基本的一项政治权利。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都是公民关心国家大事、表达自己的见解和愿望以及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主自由权利。言论自由,就狭义说,仅指公民通过口头形式表达自己意愿的自由;就广义说,新闻、出版、着作、绘画等自由也可以包含在言论自由之内。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宪法和法律既保护人民享有结社自由,又禁止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假借这种自由进行破坏活动。集会自由、示威自由,都是指公民自由表达意愿,但表达的方式方法有所差别。集会是指聚集在一定场合表达意愿或商讨问题;游行是指采取列队行进方式来表达意愿;示威是通过集会或游行表达强烈意愿。宪法分别规定这些自由,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行使这些自由权利。③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或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必须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人身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