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的文化源远流长。中华民族的婚姻现象做为中华民族文化的一部分,也自有着她本身的发展变化和不断走向固定与文明的历史。
从杂婚到血缘婚
男女婚姻配合,出于自然法则、人性的需要,中华的婚姻形态大致可分为五种,即原始杂婚、血缘婚、多偶婚、对偶婚与一夫一妻制。而杂婚则存在于原始社会,那时的男女过着群团的杂乱性交生活,并没有纯粹意义上的婚姻。
男女两性本能中的杂乱性关系,历经了史前社会的漫长时期。如果从云南元谋考古资料的元谋人算起,应推到250万年以前。如果从陕西省蓝田发掘发现的“直立人蓝田亚种”人类遗骨,有70万年的历史,更晚些的北京猿人也有40~50万年的历史了。可见原始婚姻状态至少有二百多万年或几十万年的历史了。
在杂乱婚姻时代,男女之间发生性关系是没有限制的。父女之间、母子之间、兄弟姊妹之间,均可结合。
先民们之所以聚生群处,群婚杂交,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以群居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力量的不足”。另一方面,是先民尚未产生“亲戚兄弟夫妇男女”等伦理观念,故对杂婚导致的危害亦无正确认识。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在生产上出现了自然分工,比如老人照看小孩,青壮年外出采集或打猎,这样一来,人们便自然地按照年龄大小划分为了不同的集团。于是,不同年龄集团之间的男女在婚姻关系上也自然发生距离,人们的婚配关系便逐渐限定在同龄、同辈的男女之间,而人们的思想意识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地得到认识和提高。久而久之,对杂婚关系带来了的危害和反感的感觉也越来越强烈,杂婚形态被改变和抛弃也就成了必然的趋势,取而代之的是血缘婚。
原始杂婚进入血缘婚,已排斥不同辈分的杂婚。血缘婚“是以同胞兄弟和姊妹包括在婚姻范围内。在这种血缘家族制下,丈夫过着多妻生活,而妻子则过着多夫生活”。血缘婚是杂婚的进一步发展。它排斥父女辈、母子辈的通婚之后,在群聚生活中以同胞兄弟和姊妹之间的婚姻为基础,逐步扩展开来,形成同辈血缘婚。这种同辈血缘婚,子女以男子长辈为其父,母亲则自知其各自子女,保持了母系集群的嫡庶关系。这种婚姻俗制,自然形成了丈夫过着多妻生活,同时妻子也过着多夫生活,这就形成在原始社会“姊妹即是妻”的血缘婚的特点。这在中国文献和少数民族口头文学中都有大量的实例。最有名的也是伏羲和女娲的神话,说他们既是兄妹也是夫妇。
血缘婚姻是一个世界性的文化现象,中国当然也不例外,直到20世纪初,我国一些少数民族的婚俗中,还可看到血缘婚的遗存,比如在云南僳僳族中,便实行族内婚,同一家族内的男女,除了亲生父母和亲生兄弟姊妹外,均可通婚。
伴随着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婚姻形态也同其他变化一样开始进一步地文明化。由于人们认识到血缘婚会导致后代发生畸变,近亲结婚危害太大,于是,由血缘婚向多偶婚和对偶婚的转变又成了婚姻形态转变的必然。
多偶婚和对偶婚
多偶婚是建立在几个兄弟及其妻子之间或几个姊妹及其丈夫之间的群婚制度基础之上的。这里所说的“兄弟”,包括堂兄弟、再从兄弟、三从兄弟;姊妹也包括堂姊妹、再从姊妹、三从姊妹和彼此都视为姊妹的关系更远的姊妹。这是一种排斥血缘婚兄妹基础上而允许其他两组兄弟和姊妹之间的群婚,较之血缘婚前进一步。因此也称作多偶婚或伙婚。它也可以指一妻多夫也可以指一夫多妻。开始的多偶婚应是一妻多夫,后来又趋向于一夫多妻,意味着向父系社会过渡。
在上古,“尧母庆都与赤龙合婚,生伊耆,尧也。”传说尧是其母感孕而生,不知其父。尧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都嫁给舜,舜和他的弟弟象又共妻两姊妹,则是属于典型的多偶婚。尧以二女妻舜,事见《尚书·尧典》及《列女传·母仪》。而《孟子·万章上》则记舜弟象欲妻其二嫂事甚详。故事虽是讲舜之大孝,终身考敬父母友悌兄弟,但其中记叙了舜弟象请“二嫂治朕栖”,反映了(娥皇、女英)姊妹共婚舜和象两兄弟,是典型的兄弟共妻、姊妹共夫的多偶婚制。
从古代遗留下的亲属称呼如舅、姑等,在我国古代不仅指父之姊妹或母之兄弟,还可指公婆,即丈夫的父母,又可指岳父岳母——妻子的父母而言。《礼记·檀弓下》中有:“昔者吾舅死于虎,吾夫又死焉,今吾子又死焉。”此“舅”字指丈夫的父亲。《礼仪·士婚礼》:“质明,赞见妇于舅姑。”这里的舅姑是指丈夫的父母。《礼记·坊记》:“婚礼,婿亲迎,见于舅姑,舅姑承子以授婿。”此舅姑又指的是妻子的父母。这些称谓上的混乱,反映了在古昔,舅姑——母之兄弟和父之姊妹曾是妇之公婆和婿之岳父岳母,即曲折反映了姑表婚和多偶婚。
在许多组男女互婚的情况下,通过自然竞争的长期过程,必然形成主夫和主妻,彼此最相爱、生活得最和谐的一对,因此就逐渐排斥了其他妻子或丈夫。这样,对偶婚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如此,人类婚姻逐渐从原始群婚中脱离出来,并使通婚范围逐渐由族内婚走向族外婚,婚姻在向着健康科学方向发展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大步。
对偶婚的形成,无疑沉重打击了本氏族组织内部任何兄弟姊妹通婚的古俗。氏族成员只能到别的氏族中去寻找配偶,因此自然结合的多偶婚便受到了很大的约束。一些未婚少女由于被严格地要求在本氏族生活,远离另一氏族,男人不得不采取抢劫的方式或议婚购妻,或者用其他物资交换获得妻子。女方婚事则由氏族内部的长辈亲属负责安排。
氏族是由家族产生的,而家族则由本质上为氏族成员的一群人组成。“因为氏族导致多偶婚的缩小,最终使它完全绝迹。渐渐地,当氏族组织在古代社会开始占统治地位以后,对偶婚家族便在多偶婚家族内发展起来了。当对偶婚制家族出现,多偶婚开始消灭以后,妻子遂由购买和掠夺的方法取得。氏族在多偶婚中产生之后,却把由它所产生出来的那个组织破坏了。”这种买来的或抢来的妻,一般只是一个,于是对偶婚便成为一夫一妻制的前奏。在这里,婚姻并不以双方“感情”为基础,而是以方便和需要为基础。常是母亲为女儿议婚,只在适当的时候才告知她本人,男子在结婚以前向未婚妻的亲属送点小礼物,结婚时也有了简单的仪式。在氏族经济力量增大时,这种简单方式常不被接受,构成婚姻的方法和手段也有了很大变化,如抢婚、购买妻子等。
在对偶婚制下,女儿往往是父母的财产,在婚姻交换中财产和新娘的价值捆绑在一起。离婚时也全部带走。这种抢劫、斗争得来的妻子或是用财物换取、购买来的妻子只能是独占的,于是群婚形式的多偶婚逐渐消失。而在野蛮时期,奴隶社会由于通过战争手段掠获的妇女较多,敌对部落男子被大量杀戮后,男女数量失衡,也就同时出现专偶婚和一夫多妻的父权家族。历史上许多婚俗都反映出由群婚向对偶婚发展过程中的变化。
由多偶婚、对偶婚向专偶婚发展的过程,造成女性失去原始社会的优越地位,形成历史性的悲剧,但它是极大的进步和革命,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从专偶婚到一夫多妻制
专偶婚,俗称一夫一妻制,是从对偶婚发展而来,说明它已经进入父权制时代。马克思说:“父权家族标志着人类发展的特殊时代,这时个别人的个性开始上升于氏族之上,而在早先却是湮没于氏族之中。这种家族的普遍影响强烈地要求建立一夫一妻制家庭。”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更大发展,人们的生活文化水平不断提高,男人在生产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家族和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从女娲神话和嫦娥神话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妇女地位已是江河日下,妇女从女神变成了真正的女人。男人们改变了原来由母系血缘来确定世系和财产继承的社会习惯。于是,人类婚姻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从族外婚时男嫁女方的“从妻居”,变成了男娶女方的“从夫居”,对偶制家族被专偶制父权家族所替代,一夫一妻的专偶制婚姻诞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