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民间实用婚俗礼仪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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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民间婚姻模式(2)

买卖婚是我国伴随私有制出现的又一种婚俗,它的最重要特征就是未来的妻子是用资财换来的。

在族外婚时代,互通婚姻的氏族集团之间,在劳动力的转移上是对等的。但是,随着人口增长、氏族迁移等原因,这种对等关系逐渐失衡,通婚范围突破合婚氏族。这时,原先的以人作交换方式的婚俗变成了以物质交换的方式完成婚姻过程。

氏族问互通婚姻的习俗,要遵守姑舅表亲的规约,如想摆脱这种束缚,必须取得姑舅的同意,乞求他放弃特有的“天经地义”的表亲婚权力,允许外婚才行。为获得这一“许可权”,可以用相当的财物去收买姑舅,也就是说,不履行表亲婚的一方须对另一方给予财物赔偿,当然这也是一种买卖婚姻的形式。苗族有一种“还娘头钱”的婚俗,即具有这种向舅姑之家购买外嫁权利的性质。按习俗规定:如姑家女儿外嫁后,男方须付给娘家(即前面说的姑家)一笔财物,这笔财物要由娘家(姑家)如数交给舅家,以此作为因自己女儿外嫁,对舅家的补偿。

婚姻的缔结毕竟含有“合二姓之好”的意义。因此,除了极少数如商品交换般一手交钱一手交人外,绝大多数婚姻表现为用聘金、彩礼缔结。但是,凡用了聘金、彩礼的婚姻,应该说都具有了买卖性质。直到近代,我国各民族通行的婚姻模式,都或多或少地保留着这种买卖婚姻的习俗。

我国古代《周礼》《礼记》中,曾详细地记载了从天子、诸侯到士人庶民在结婚时用的聘金彩礼。女家得到财物后,将女子转给男家,构成财物和女子议价交换的方式。

买卖婚在中国各民族中曾十分盛行。西藏珞巴族长期以来一直实行买卖婚姻,以致珞巴语中没有“娶妻”一词,只有“买老婆”的说法。过去,珞巴人买一个老婆的价钱高得惊人。奴隶主买一个妻子,要用七八头至十几头犏奶牛,外加若干奴隶和铜锅、粮食、酥油等。一般拥有财富者,买一个老婆也要用四头犏奶牛和其他食品。如此高价,使许多奴隶因买不起老婆,终身独居。

北方民族以物换妻多用牛、马、羊作聘礼,南方民族的聘礼则常以牛作交换。鄂温克族订婚时,男方须给女方家送去一匹马、一只羊、25斤酒和一条哈达,在纳彩礼时还要送钱、马、羊等。

各民族买卖婚姻中交换的财物不尽相同,但都是用物换人这一点是相同的。

童养婚

妻从夫居式还有一种称为“童养婚”。

童养婚是我国封建制度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它是指有儿子的家庭在儿子很小的时候,就从有女儿的家庭将同样很小的女子接到自己家里来,等孩子长大时,为他们完婚。这一习俗的形成,有多方面原因:或者是有女儿的家庭无力抚养,便把女儿早早许配给他人;或者是养子之家无力娶媳,便事先收养一个年幼的女孩,这并不需要多少资财,而且小女子还可在男方充当一个劳力,可谓一举两得。至于结婚时仪式,有的在男家圆房,有的送女回家,再前往迎娶。关汉卿的杂剧《窦娥冤》的女主角窦娥就是一个典型的童养媳,她7岁时就去了男方家。

童养婚是封建贫困经济的产物。

转房婚

转房婚也是一种妻从夫居式的婚姻形式。转房婚,俗称为叔接嫂,在婚姻史上叫收继婚或逆缘婚。

它的最典型的方式是哥哥亡故,嫂子转嫁给弟弟,姐死妹妹续嫁给姐夫,父死其妻妾(生母除外)继嫁给儿子,连及兄弟叔伯之妻全可在家族内转嫁。

转房婚不但历史悠久且在世界各地流行。《旧约全书·申命记》载,“弟兄同居,若死了一个没有儿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他丈夫的兄弟当尽弟兄的本分,娶她为妻,与她同房。妇人生的长子必归死兄的名下。”表明转房婚是一种为世俗所认可的婚制,主要目的是为了长房的血脉不至断绝。在中国,转房婚很早的时候便被史家记载了。《史记·匈奴列传》载,“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大家都非常熟悉的王昭君出塞,讲的便是王昭君为汉朝和亲远嫁匈奴呼韩邪单于之事。呼韩邪单于死后,其子继位,她顺从匈奴之俗,继嫁单于之子。这是一种父死妻其后母的形式。

在转房婚中,转嫁对象各有不同。其中最普遍的是兄亡弟娶寡嫂。据史载,“兄死妻嫂。其俗,妻后母,报寡嫂。父兄死,子弟妻其群母及嫂”,都是实例。而且有一个非常着名的事例是,舜的弟弟象之所以谋杀自己的哥哥,主要就是想娶舜的妻子。这个故事在《史记·五帝本纪》上有记载,“后瞽叟又使舜穿井,舜穿井为匿空旁出。舜既入井,瞽与象共下土实井,舜从匿空出去。瞽叟、象喜,以舜为已死。象日:‘本谋者象,象与父母分。’于是日:‘舜妻尧二女与琴,象取之,牛羊仓廪与父母。’象乃止舜宫居,鼓其琴。舜往见之,象鄂不怿。”

后来由于历史的进化或者是统治者的反对,转房婚在汉民族的现实当中被渐渐的淡化,但在少数民族中却仍然得到完整的保存。比如元代的蒙古人中,转房婚就非常盛行,除了妻寡嫂的习俗外,也有收继婶母的。“太祖女刺别吉,封赵国大长公主,始适汪古部长子不颜昔班,改适其兄子镇国,再遭赵王孛要合,太祖征西域,公主留汉南,号监国公主。”与兄终弟及相似的是,元朝也曾实行妻姐妹婚俗。“太宗孙女卜鲁罕封高昌公主,适高昌纽林的斤,卒,以其妹八卜叉公主为继室。”这是姐姐去世后,妹妹续嫁给姐夫的标准方式。

此外,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妻从夫居式婚姻还存在有典妻婚、选娶婚、赠送婚、惩罚婚等等形式。但流行不广,只在少数地区,或因特殊情况而存在,这里就不详细介绍了。

夫妻独居式

夫妻独居婚姻结构模式,主要包括古代的私奔婚和当代的新式婚。

私奔婚

私奔,是指相爱的男女不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私下奔走他乡,在一起生活的婚姻形式。这种婚姻虽不合礼法,但却是一种男女自主、自愿结合的婚姻。历朝历代为爱情而奔走他乡的青年男女并不在少数,这是人性使然,而无论法规如何严厉。早在《诗经》中,便描绘了不少私奔定情、自愿为婚的事例。西汉司马相如和卓文君的相爱结合,是一例典型的私奔婚姻。临邛才女卓文君,巧遇成都名士司马相如,两人一见钟情,难舍难分。最后卓文君毅然随司马相如私下奔往成都,传为千古佳话。

私奔是对自由婚姻的向往,是对强制性婚姻的反叛,私奔夫妇为了避免受到政府和家族的干涉,男女主人公往往远走高飞,到远离家乡的地方安居,不与任何一方的亲属居住在一起。这是一种新的夫妻居处形式。

新式婚

新式婚是指新中国成立后,主要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的夫妻居处形式。这种婚姻,新婚夫妇既不住婆家,也不住娘家,传统的从夫居或从妻居法则逐渐隐退,代之而起的是结婚的双方共同构筑起来的新居。新婚夫妻与他们今后生下的孩子居住在一起,另立门户。

这种由一对夫妻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被称为“核心家庭”。当代婚姻居处形式的变化趋向,便是由传统的几代同堂的大家庭向这种核心家庭过渡。

过去,我们的家庭是依赖于土地的家庭所有制来维持的。土地的集中使用,又是生产力水平低、抵御自然能力差的情况下所必需的。人们离开了土地就无法生存,因此,长大了的儿女,结婚后只有依附在拥有土地的父母身边。今天,这种以土地为依赖的格局被打破了,父母子女间也不再是过去的供养与被供养关系,儿女成年后完全可以不依赖于父母而独立生活,这为男女青年结婚后另立门户提供了必要条件。再从夫妻感情调节、居住条件、生活习性及子女的教育等方面考虑,新婚夫妻另立门户是当今婚居的主潮。

特殊类婚姻

在中国传统婚姻中,有的婚姻结构模式未能体现出居处原则,具有另类性质。这样的婚姻结构模式,主要有两种类型:生前婚、死后婚。

生前婚

生前婚在民间称为“指腹为婚”,是过去封建家长包办婚姻的极端形式,虽然这种婚姻现实存在着,但在明清两朝法律就禁止了。

死后婚

死后婚,也叫冥婚,是指为死后的人举行婚礼。关于这种婚姻的实例,在我国三国时期就有。比如,曹操的幼子曹冲亡后,曹操就为他操办了冥婚,所娶的亡妻是甄氏之女。

在中国的宋代,为死人举行冥婚盛行一时。在现代冥婚余俗未灭,偶有零星发生。当然,这种建立在迷信基础之上的婚姻是与现代文明规范相背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