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约,即婚姻限制,我国是个讲求法度的国家。同样在婚姻关系上的制约也是相当严厉和苛刻的。
在古老的群婚时代,因人类还没有相对的社会意识观念,同其他人类活动一样,婚姻是绝对自由的、没有禁忌的,随着历史的发展,阶级的出现,人们意识的提高,中华民族的婚姻制约也因此而产生了。
上面提过,我国民间婚姻的制约条件是严厉、苛刻的,这主要是婚姻要符合统治集团利益而形成的,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生理制约
婚姻在生理上的制约,主要是指一个人在自身生理上因存在某些缺陷不宜与人结为婚姻关系,或如果一旦与人结成婚姻关系将带来不良后果的,将不允许其与人结成婚姻关系,或缓解这种关系。其实,生理限制贯穿于整个人类婚姻史。即使在群婚时代,一个严重残疾的人也是难于找到配偶的。在具有高度文明的今天,婚姻法也要对某些不宜结婚的生理疾病提出限制的。
生理限制包括年龄限制和身体素质限制。从古及今,虽然不乏老夫少妻或“小丈夫”的现象,但对年龄的要求,仍是两性间缔结婚姻的一个限制条件。这种限制,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习俗对适婚年龄有起码要求,二是习俗要求结合的男女双方大致同龄。
《孔子家语·本命》说:“男子十六精通,女子十四而化,是则可以生民矣,而礼三十而有室,女子二十而有夫也,岂不晚哉?”《礼记》《尚书》等均记载周代时候,男三十而婚,女二十而嫁。以后,历代均对男女婚龄作出规范,有鼓励早婚的,有提倡晚婚的。
此外,对男女双方的年龄差别也有制约,比如,儒墨两家对于婚龄虽有不同看法,但却有一个相同点,即男女婚龄的差距应在5~10岁之间,不能无限度扩大。因为“老夫得少妻”或“老妇得少夫”,都是“过从相与,或亦可丑也”,被视为不正常的现象。清人曾对老男娶少女提出强烈谴责:“男女貌相当,青春配偶,最为乐事……最可恨者,垂白之夫,怀拥少艾,以彼晚景,误彼芳春,无论心理难安,即引镜自照,岂不相对无色?”历史上虽存在夫妇年龄悬殊的现象,但毕竟多数人是持反对态度的。
辈分制约
人类早期的通婚,是没有辈分限制的,父女、母子,甚至祖母和孙子通婚十分普遍。人类的婚姻关系有辈分上的要求,是随着社会进步提出来的。
由于种族生存的需要,人们渴求延续族体的生命健康、智慧。人类在生存发展过程中逐渐认识到杂乱婚姻所带来的危害。于是,人类开始有意识地对两性关系进行限制。辈分限制就是这种有意识限制的最重要的举措。
所谓辈分限制,即禁止不同辈分之间的男女缔结婚姻,禁止父母子女间、祖孙间存在性关系。
辈分限制的结果,使人类进入了血缘婚姻阶段。这时,“婚姻关系是严格按照辈数而区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母,都是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母,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共同夫妻的第三范围。”
婚姻中辈分的限制是人类在婚姻问题上的重大进步。它一经确定,便被长期留存下来,并在我国许多民族的婚俗中成为永远的限制因素。在这种婚俗的限制下,任何一对男女在年龄、相貌、智力、家庭诸方面十分相配,但只要他们辈分不同,婚姻之事就成为水中之月,镜中之花,可望而不可及。由于中国传统家族人口众多,很多血缘上几乎毫无关系的人也可论及辈分。辈分不同不能通婚的习俗,像一堵坚固的墙,使无数有情人难以逾越,遗憾终身。
在封建大家庭中,辈分的尊卑还具有不同的等级意义。嫡庶之间、长幼之间在财产继承、爵位继承上,都体现出不同的权利。因此,历代封建王朝均限制不同辈分之间的婚姻关系和非婚姻的性关系。
禁止异辈婚,早在《礼记·大传》中便有记载。《左传》把长幼不分、男女淫乱斥之为“报”,贬之为“熏”。在汉代,辈分禁忌由礼变成为法。汉律明文规定:“淫季父之妻日报”。到了唐代,禁止异辈通婚的法律规定更加严密。在宋代,辈分不可混淆这一伦理观念,在婚姻制度上得到了充分体现。为了防止“尊卑混乱,人伦失序”,《宋刑统》对异辈为婚在刑律上明文规定“以奸论”。异辈不婚的原则,不仅普通人要遵守,而且士大夫也必须遵守,即便皇亲国戚也不能例外。
血亲制约
在婚姻关系上,诸多的婚姻禁忌是随着人们对婚姻的认识不断的加深而逐步提出的,比如血亲方面的禁忌即晚于辈分的禁忌,异辈不婚的制约,虽然取缔了人类婚姻中的乱伦关系,但它并没有排除人类近亲的性关系。在血缘内通婚时期,不同辈分之间的性关系被取缔了,但兄弟姐妹间却可以互为夫妻关系。当人们再一次认识到血亲内通婚给后代带来的严重缺陷和危害时,血缘内婚制度便遭到了否定,血亲禁忌成为人类婚姻的又一限制。
血亲限制排除了氏族内部的所有婚姻关系。在这一限制下,氏族内部的所有成员必须到外氏族去找丈夫或妻子,或者等待外氏族的男人或女人来求婚。
禁止有相同血缘关系的人之间通婚,必须族外婚,是人类婚姻的一个巨大飞跃。它对后世婚姻产生了巨大影响,许多民族中规定同宗族不结婚的观念,便是这种习俗的反映。在汉族,这一习俗,在旧时还直接导致同姓不婚的观念,因为同姓有同血缘的嫌疑。
血亲限制对人类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国历史上所限制的血缘通婚并未完全排除近亲婚姻。因为,在母系时期,血亲限制只限制了母亲所生的子女和母亲姊妹所生的子女间的婚姻关系。父系时期,血亲限制只限制了父亲以及他的兄弟所生的子女间的婚姻关系。而母亲的兄弟、父亲的姊妹所生的子女,均不在限制范围,依然作为婚姻选择对象。在一些民族中,姑表婚、舅表婚的大量存在,便是一种近亲婚姻。这种近亲婚配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法律规定三代以内近亲禁止结婚,才从根本上进行了禁止。但所谓的“两姨亲”“姑表亲”“舅表亲”在一些经济文化较落后的地区仍为数不少。
迷信制约
由于长期处于封建社会,缺乏现代科学精神,在中国民间,迷信观念根深蒂固,涉及领域广阔,这种状况一时间很难轻易改变。婚姻方面,自然也少不了迷信方面的制约。虽然这种制约多半都是消极的和落后的,但它的制约力却很强大。
以汉族为例,婚俗中有所谓的“六礼”,其中“问名”和“纳吉”二礼便具有浓厚的迷信色彩。所谓“问名”,主要指询问生辰八字,然后卜其吉凶,看双方“八字”是否吻合。吻合则被称为“天作之合”,符合姻缘,如不符,即使当事人同意婚配,其父母长辈也是绝通不过的。
婚前先看生辰八字的习俗,也影响到其他民族。有的地方婚姻的成否干脆就由双方的属相来定夺。如在苗族部分地区,属虎的与属猪的,属狗的与属兔的,都不能通婚。因为迷信以为虎会吃猪,狗要咬兔,因而属相相克,不能厮守在一起。信仰道教的地方,还以属相中的金木水火土之间是否相生相克,来决定当事者的婚姻命运。侗族有一种“搭筛礼”婚俗,便是男方托媒人讨取女方的“八字”,合则成,不合则分。布依族、彝族等均有类似习俗。
除生辰八字外,迷信限制还有面相限制。这里所说的面相,并非指长相的美丑,而是指长相的特征。在汉族,迷信以为颧骨突出的男人克妻、女人克夫,均不与之婚配。至于其他面部,如眼、鼻、耳、口等器官的长相,甚至黑痣生长的方位,均成为婚姻限制的依据。
此外,与婚姻关系并无关联的天象、气候、季节、日辰等自然现象,也会成为婚姻的制约条件。比如确定有关婚姻关系的时候,意外地出现了恶劣的天气,或遇到了某些晦气的事件,都会被认为这个婚姻不合,因而被取消。
门第制约
我国是一个封建社会漫长的国家,在其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存在着森严的等级差别。这种等级制度,在礼制上和法律上都对婚姻产生了种种限制作用,使“门当户对”成为中国传统婚姻最重要的标准,等级限制成为绝大多数人缔结婚姻不可逾越的一道鸿沟。
等级限制,主要表现为良贱不婚和士庶不婚的禁忌。“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门不当,户不对,便不可能缔结婚姻。
比如我国金代皇室贵族之间皆重世婚,讲门当户对,或亲上做亲,结成世代姑表亲。《金史·后妃传》就记载了许多这样的事:“金代,后不娶庶族,甥舅之家有周姬、齐姜之义。”《章宗元妃李氏传》:“国朝故事,皆徒单、唐朝括、蒲察、拿懒(纳兰)、朴散、纥石烈、乌林答、乌古伦诸部部长之家,世为姻婚,取后尚主。”又《世戚传》载:“盖古者异姓世爵公侯与天子之婚姻,他姓不得参焉。女为王后,己尚王姬,而自贵其贵,富厚不加焉,宠荣不与焉。……”金代的徒单、拿懒、唐括、蒲察、裴满、纥石烈、仆散都是官位很高的贵族,皇上选妃或公主选婿,也都在这样的官宦家子弟中挑选,“此婚礼之最得宜者,盛于汉唐矣。”
婚姻缔结中的等级限制,在平民中、在少数民族地区也普遍存在。西藏地区解放前尚处于封建农奴制社会,人被分为“格巴”、“差巴”、“堆穷”、“朗生”四个等级。男女婚姻严格实行等级内婚制,讲求门当户对。“格巴”的婚姻多由父母包办,不准下嫁别的等级,目的在于保证嫡传子孙血统的高贵和祖传的家业、官爵、权势不被分散。如果“格巴”的女儿下嫁别的等级,她的身份、地位也将随之下降。同样,“差巴”“堆穷”和“朗生”也只能在自己的等级中寻找配偶。
“门当户对”的观念,作为一种社会痼疾,尽管封建制度早已消亡,在法律上早已消除了门第观念对婚姻的限制,但这仍然隐形于当代社会之中。
民族制约
在我国历史上,有很长一段时间,各民族之间曾存在着严重的隔阂,互不信任,也曾时常发生争战。因而人们在择偶时,往往排斥外族人。在宋代以前,虽然政府对不同民族的男女间的联姻并未以法律形式加以限制,但在人们思想意识里,却始终认为这种做法不吉利。《宋史·太宗本纪》载:“禁西北缘边诸州民与内属戎人婚娶。”禁令虽只提到西北,实际上通行于全国。新中国成立后,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有了重大的改善,各民族杂居已经成了一个大家庭,不同民族间的男女青年的婚姻才不再受此限制。
家族制约
在婚姻上,家庭方面的制约主要是反映在对相同姓氏的男女之间婚配的限制。这一限制起于周代,到了唐代才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直至清代。
同姓不婚的禁忌,在汉族中体现的最为显着,其他民族中亦有存在。如基诺族,男女同姓不能通婚,违者将被吊打、罚款,并强令离婚。湘西苗族青年在结交的时候,首先必须问明对方姓名,若不同姓才可互吐衷肠,建立爱情,如若同姓,只能作罢。
其次,家族限制表现为同宗不婚的禁忌。宗即祖宗,同宗即同一祖先繁衍下来的后代,它在血缘上比同姓更相近。在汉族,是否同宗,以家庙或祠堂为标志;在畲族,以香炉为标志;在彝族,以家支为标志;苗族,以鼓社为标志。同宗不婚的禁忌,比同姓不婚的习俗更加严格。如曲阜孔庙那样的大家祠堂,千百年来一直维系着孔姓的血族系统,直到近现代仍强调同宗内不通婚的原则。凉山彝族以血统为标准划分了若干家支,同一家支内严禁通婚。
同宗不婚,不仅限制了家庭内部异性成员之间的婚姻关系,而且还限制了诸如姑表、姨表兄弟姊妹间的通婚。唐以前,并不限制表亲通婚。宋代以后,开始禁止。《宋刑统》规定:“中表为婚,各杖一百,离之。”明代亦对此作了限制,《明律例·尊卑为婚》明令,如果娶自己的姑姑、舅舅或姨妈家的女儿为妻子,打八十大板。清袭明制,也禁止表亲通婚。
所谓宗亲婚,指妻妾亲属与夫家亲属之间的婚姻关系。从唐开始,历朝对此均加以禁止。
其他制约
因为中华民族是个大家庭,民族生活习俗的差异一定会影响到婚姻,我国的朝代更替频繁,婚姻方面的法令和习俗经常受到影响,发生变化。比如明代政府对婚姻的制约就较前朝元更加细化、更加严格,有无媒不婚、外姻不婚等规定。
无媒不婚指结婚双方必须通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方能明媒正娶,否则以奸论。
外姻不婚指外亲不能联姻,在古代规定是很严的。不论直系还是旁系,也不问有服无服都不能结婚。依唐、明、清律,情节重者,以亲属相奸论;轻者亦杖一百。
同母异父,同父异母不婚。这些人是至亲,互相之间也有血缘关系,因此,在清朝以前也明令禁止。
不能与逃亡的女子结婚。我国大唐律法早已规定: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宋明清律同。明律则明确指出这种逃亡,非背夫逃,而是犯罪被收押后逃走者。但是收留人家迷失女子,不送官府,自留为妻妾或为子女妻者,也要受到责罚。
先有性关系的男女不能结婚。唐宋律已禁止先奸后娶,纵使生子,亦令离异,明清律“犯奸条”规定: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妇从夫价卖,惟价卖与奸女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
禁止强迫的婚姻。明清律户律:“强占良家妻女条”禁止强占良家妻女,即因胁迫成婚者,可申诉请离。唐律已有非女主祖父母、父母,不得强嫁,强娶者亦坐罪。明清律任何人强嫁守志妇者均予处罚。
禁止买被人休的女子成婚。除妻犯奸、逃亡或出自情愿外,夫不得出卖妻妾,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以外,买休人妻而与之结婚的,将妇人离异示归。
居丧期间不得成婚。我国唐代规定为父母守丧期间或父母被办期间不得成婚,守孝期一般为三年,但这期间不禁寡妇再嫁,只要等到服丧期满即可。
以上是指辛亥革命以前我国旧式婚姻中的婚姻制约,它主要体现着旧时统治阶级和男权中心的利益。
在我国现代婚姻中,婚姻制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