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国徽和国歌是国家主权和尊严的象征,民族精神的体现。
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在开国大典上,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伴随着雄壮有力的《义勇军进行曲》,鲜艳的五星红旗徐徐升起,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和国歌,汇集着无数仁人志士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前仆后继、英勇牺牲的爱国主义精神,激励着全国各族人民为祖国的繁荣昌盛而不懈奋斗。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国旗、国徽和国歌把海内外所有的中华儿女紧紧地凝聚在一起。每当人们看到高高飘扬的国旗、仰望金光闪闪的国徽、唱起催人奋进的国歌时,无不精神振奋,充满骄傲与自豪。
半个多世纪以来,伴随着国旗、国徽、国歌,中国的革命和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展望未来,中国人民将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为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早日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而努力奋斗!
新中国诞生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向全国人民发出《征求国旗国徽图案及国歌词谱启事》。连续一个月,来自大江南北和异国他乡的社会知名人士、艺术家、工人、农民、学生、教师、干部及海外华人华侨纷纷响应,应征稿件源源不断地汇集北平。尺幅之间,抒发着中华儿女的浓浓赤子之情和拳拳爱国之心。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五星红旗为国旗、《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国徽图案。全国各族人民为共和国有了自己的象征和标志而自豪。历史将永远铭记这些为国旗、国徽和国歌的设计与制作奉献热情、智慧和心血的人们。
为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旗、国徽意识和祖国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1990年6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了国旗的升挂和使用范围、时间、方式;1991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规定了国徽及国徽图案的使用范围。国歌体现着国家尊严和民族精神,为维护其严肃性,1984年8月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奏唱的暂行办法》,对奏唱国歌的场合、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和国歌。
爱国旗、敬国徽、唱国歌,体现着中华儿女对祖国母亲最崇高、最浓烈的挚爱,激励着人们为祖国的主权和尊严、繁荣和富强而奋力拼搏。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人民自力更生,奋发图强,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取得了革命和建设的巨大成就,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海内外中华儿女心系祖国,用满腔热情为国旗添彩、为国徽增辉、为国歌壮威、为国家争光,同世界各国人民一起,努力促进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
今天,我们伟大的祖国已昂首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向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前进。共和国的儿女们将继续高擎鲜艳的国旗,铭记庄严的国徽,高唱雄壮的国歌,为实现新世纪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