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混沌初辟以来,民智浅陋,茫不知人道之本源。言论思维,全与宗教相混杂,以为天地万物,造于神,人生良心上之制裁,惟有托诸神意。圣书谓道德为神之命令,颇足表明欧人自法兰西革命以前所怀抱之道德思想。至东亚所谓道德,多惟先王之道是从,不问其理之是否合于现世。但问其例之有无。而“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一语,颇足表见吾国儒者守先待后之心。顾王由天亶,故道德渊源,亦由天出,于是有天命天罚天幸之词见焉。夫维皇降衷,各有所秉,特操异撰,人各不同。欲同其最不同者,以企道——风同之化,故不得不于赋畀而外,别求一视之不见听之不闻之物,托为道德之基。
摘自高一涵《共和国家与青年之白觉》《新青年》第1卷第1号1915年9月15日
道德而不适时势之用,则须从根本改造之,无所惜也。
高一涵《共和国家与青年之自觉》《新青年》第1卷第1号1915年9月15日盖道德之为物,应随社会之变迁,随时代为新旧,乃进化的而非一成不变的,此古代道德所以不适于今之世也。……道德乃野蛮半开化时之名词,而非文明大进时代之所有物,……野蛮半开化时代,有野蛮半开化时代之道德(如封建时代之忠、孝、节、义等是);文明大进时代,有文明大进时代之道德(如平等、博爱、公共心等是),……
摘自陈独秀《答淮山逸民》(1917年3月1日)《陈独秀文章选编》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190页。
道德者,宇宙现象之一也。故其发生进化亦必应其自然进化之社会。……道德者利便于一社会生存之习惯风俗也。古今之社会不同,古今之道德自异。
摘自李大钊《自然的伦理观与孔子》(1917年2月4日)《李大钊文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64页。
群也者,合个人以成。一群之中,有一人焉,图其生存,害群自恣,群未尝因一人而涣。涣群之害,不因其害群而及身,则其人也,得莫大胜利,他人之卫群适以作害群者之牺牲,则亦相从折入耳,卫群分子,渐次澌灭,群终以涣。欲其不涣,不得不有以制此害群者,于是而道德生。
摘自高硎若《生存竞争与道德》《新青年》第3卷第3号1917年5月1日。
道德的根据实在经济,经济——社会的协作及分工的方式,随着生产力而变更,组织劳动的方法当然亦在变更——道德因此流变不止。
摘自瞿秋白《社会科学概论》(1924年)霞校社1939年版第37页。
盖必有群居生活,乃能产生道德生活;亦必有群居生活,乃能产生理知的道德生活。若溯其由来,皆是为保持生活存在的目的而起,皆是为适应生活的需要而起。至于道德根蒂,早已伏于人类性根之中,也是经过若干岁月的演进,才能渐渐的发荣滋长。
摘自江恒源《伦理学概论》大东书局1926年版第1编第29页。
有家族,便有夫妇父子兄弟。有国家,便有君臣主仆。结合团体,公营生活,利害公通,共谋趋群,便有超出家族和国家以外的社会,便有超出夫妇兄弟父子君臣关系以外的朋友。欲增进家族国家及社会的福祉,便有兹爱,孝友,忠信,礼让等种种道德的条目发生,试溯其渊源,殆无一不是由物质生活,进而成精神生活;由肉体活动,进而成心理活动;由个人行为,进而成群众行为,其在心理方面,则有惊疑,有欲望,有辨识,有记忆,有联想,有情感,有思虑;其在行动方面,则有利害冲突,有人我猜忌,有前后继续,有彼此仿效。因此乃创神话,立宗教,结契约,定刑罚,兴制度,创文学,传授智识,运用思想,分别是非。于是遂由动物性的人,演成理性的人;由纵欲自利的人,演成节欲利群的人。至是乃有所谓“道德的理想化”和“道德的社会化”的现象发生。
摘自江恒源《伦理学概论》大东书局1926年版第1编第24—25页。
人人有道德观念,自然无形之中,就有了公认的行为标准。这个行为标准的认识,却也要经过若干年的变化,若干年的演进,才能由浮动性变成固定性;由群众共通的要求,演成普遍的习俗;由言语的表示,制成一国家一民族的法规。
摘自江恒源《伦理学概论》大东书局1926年版第1编第31页。
吾人之行善,乃起于天性之要求。谚言曰:“人之好善,谁不如我”,即此意也。惟因吾人有好善之性,故吾人之责任,祗在长养之,灌溉之,而使其发荣滋长。外界的夹持,非不重要;惟其作用祗限于培植,而不能产生。犹之乎肥料能滋养苗稼,而不能产生苗稼。农夫可使谷苗死,但不能改谷苗为麦苗。此其故何也?毋亦由于谷性之非麦性耳。吾人之于他人之行善也,亦何独不然?吾人可引导其为善,可妨阻其为恶。然而使其好善之性不存,则亦不能自无中生有也。故行善乃根于所性。
摘自余家菊《伦理学浅说》(1927年)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26页。
道德之起源实由于有群居的组织也。群居组织何以发生道德乎?第一有群居,则人类之欲求有所限制,有所限制,则人类欲求不得自由,不得自由,则有禁阻行为之意义。道德之源,先由于禁阻,由个人良心之禁阻,则为自在的道德。其由社会风俗之禁阻,则为外在的道德。太古之世,人皆相争相杀,征逐劫掠,靡日不有。故其相和谐而结为群居也,必先由于阻禁不法之行动。此社会之意识,先结于个人之心中,而为其良心裁制之标准,积而久之,此外在的道德;积为种智,而为内在的道德之基础。是故道德演进,常基于风俗之转移。积而久之,以外在的道德,有时穷于其术,则以群意结成法律,而为道德之保障矣。第二人类之欲求,不能不谋有以支配之。惟已有所限制,则于限制中而求其发展,则必以无侵害他人,而兼有利他性之事功,而求其发展。故人类道德之起源,实由以人类有利他性以为之动机,而后道德有存在之意义,使人类专以限制欲求之范围中,而存有静止的状态,则人类自古迄今,必成为自私自利孤独生活之人类,而道德必无建立之处也。第三凡事物无因不能有果,使人类之无道德之先天性,则道德之事功,必不能发表,有此先天性之道德观念,而后道德之光辉日现。故道德之起源,可谓由此先天性以为之基础也。第四由于天行之酷虐,水火风气,天行资为布施之一大工,天行之所至,有时以万物为刍狗,而人类于天地间,为渺小之物,其何以能抗天行布施之势力乎?夫人孤立无能不能资生,乃思联结势力以为之抵抗,虽或不能完成抵抗,然于相当之势力,得保其适合之生存,人类有此结合之保护性日演而日进,如慈母之顾覆其子,推而远以顾护其家庭社会人类,而爱力乃绵延而勿绝也。
摘自陈安仁《人生问题》泰东图书局1929年版第275页。
近世法国孔德,说人道之进化。德国有黑格尔,论人类思想之进化。诸子唱进化之说如真确,则人类心能之进化,可为真确之事实。夫心能进化,则观念必随之而进化,道德随时代人群而异,则道德之观念,亦随时代人群而异,可以知矣。在人类学可以证人类之前史,为三时期,一为野蛮时代;二为半开化时代;三为文明时代。野蛮时代,人类之思想观念极为简单粗野,凡事全由天命所操纵,而夫得自由意志之解决。其时人类之道德观念,亦极简单粗野。依博古学者之考据,人类在野蛮状态,当有十万年。此十万年之岁月中,人类道德观念之陷于混沌状态必矣。半开化时代是过渡时代,在人类历史中亦有七八千年之时代,人类之智识思想观念,略为开明,当时之社会,尚战争劫掠,然能对于自部落,有自己亲爱之观念,而亲亲之德性以立,其后人根据此德性,扩充之而有社会的自悟心,道德之观念,随之绵密高尚,而文明时代,乃以开始……
摘自陈安仁《人生问题》泰东图书局1929年版第309页。
吾人当分实际道德与道德自身。谓实际道德有起源,有发展,有变迁,皆是也。……至于道德自身则不能谓其有所自始,有所改动。……道德自身必藉实际道德而表现,离实际道德亦无觅道德自身,则谓道德自身即宿于实际道德之中……道德自身虽宿于实际道德中,藉之乃得表现,然仍未可目为;同一物也……
惟道德自身无所始,故实际道德虽有起源而非真正起源也?吾人于道德之起源可谓不能知。
摘自张东荪《道德哲学》上海中华书局1930年版第21页。
道德意识是因人类为对内对外,依缘著生物进化和社会进化交错而成的结晶品,既不是什么先天形式,也不一定全是本人的后天经验。
摘自谢扶雅《伦理学》世界书局1932年版第40页。
道德意识不是一生出来就有的,必须生后心意渐次发展,而后才有这种意识的发生。心意须循自然的途径而发达,道德意识也须循自然的途径而发达。我们决不能从无中生有……
摘自丘景尼《教育伦理学》世界书局1932年版第93—94页。
人类生活里边,种种问题上,是不能以机械论来解释的,其关键就是在道德问题上,人类的在世界上固然是免不了物质上衣食的要求,但是除衣食外,还有大目的在,在这大目的之下,我们才可以解释道德与法律之所由来……
摘自张君劢《科学与哲学之携手》(1933年10月1日)《中国现代思想史资料简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606页。
我们亦看出道德是直等到社会里有困难,亦就是有个人与个人的冲突,或个人与团体,团体与团体的冲突时始发现的,足证道德是以社会里各人所处的觉悟为条件的……我们又看出单就社会方面说道德是整理人与人的关系的,不过他有一个整理的原则,而这个原则只为各人所假定,并非强加于各人身上的。
摘自黄方纲《道德学》世界书局1934年版第47页。
尽伦尽职的行为,是道德的行为。凡道德的行为,都必与尽伦或尽职有关。所谓道德者,是随着人是社会的份子而有的……
摘自冯友兰《新原人》(1943年)商务印书局1947年版第75页。
因民族社会特别需要道德,所以道德都是由民族社会创造出来的。在某种道德形成过程中,某个社会的所有份子均有一部分力量,好像语言的形成一样。因此道德和语言均无确定的作者。在道德转变过程中,有时或有少数道德天才者,或中国过去所谓的立德者,表现力量较大,如中国的孔子、希腊的苏格拉底等;但道德天才者创造新的道德规律时必须能适合民族特性及时代潮流,否则其所创造的道德规律即不能得到舆论的赞同,由模仿以发生普遍效力。同时道德天才者所创造的道德必藉他人以实现……倘使每个个人是孤立或自为目的的,则他个人的生、死、成、败对于他人毫无影响,则节或不节、勇或不勇、智或不智即失其道德价值。由此足见道德确是由民族产生出来的。
摘自汪少伦《伦理学体系》(1944年)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20页。
在历史的初期,人类结成原始群团而生活。他们为了自我与群体的保存,就共同采集自然物,共同消费;同时,为了保障自己的经济机构,对于外界的袭击而实行共同的奋斗。往后由于生产力的稍见发展,原始群团就蜕变而成为氏族,社会的组织更趋于紧密了。当时,生产手段属于公有,他们共同生产,平等分配——这是当时人们维持并改进其物质的生存形态的根本原则。人们其他一切行为,都以这原则为依据。我们若用文明时代所说的道德标准来观察当时人类的行为,那就可以说。平等、公平、互助、相爱等等,确是当时万人共同遵守的普遍的全面的道德。这普遍的全面的道德,是太古社会中一切人的行为的规范,并且具有保障平等的经济机构的功能。
自从生产手段变为私有而社会分裂为主与奴、富与贫的阶级对立以后,人们自求保持并改进其物质生存形态的趋向,就显出两种根本不同的形式了。在主人与富人一方面,为维持并改进其物质生存形态,就只有尽量占取生产手段以尽量剥削他一阶级剩余劳动。在奴隶与穷人一方面,为维持并改进其物质生存形态的一切努力,就陷于绝望的境地了。于是普遍的全面的道德,就变为偏颇的阶级的道德了;于是奴役他人、剥削他人变为特殊阶级的道德了。而在缺乏生产手段的一阶级。却还是从旧日分配平等的普遍的全面的道德为有利的。
摘自李达《法律与道德的关系》(1947年)《李达文集》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卷第734—7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