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思想课堂-道德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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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道德种类(3)

我们觉得家庭的组织,当以快乐幸福为目的;但是这种快乐幸福,并不是自私的,也不是可以坐而享受的。既做家庭中的一员,若不恪尽其一份责任本份,而想享受幸福快乐,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至于操握家庭大权的父母,有时候只知做一种九世同堂之酣甜的大梦,而不顾到其儿女将来的幸福,变所谓“不痴不聋,不可做阿家翁”的颟顸态度,这种现象,实在是家庭间最大的不幸。做父母的最大的责任,就是要养成儿女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当顾到儿女将来的幸福,不可因一时溺爱,贻误儿女的终生。所以在做父母的一方面设想,为谋儿女的终生幸福计,还是以小家庭制度为最适宜。

摘自谢颂羔、余牧之《伦理的研究》(1927年)华文印刷局1932年版第187—183页。

我觉得在大家庭制度之下,父子兄弟之间,固然多有能尽其孝悌之道的;然而人类的心理,久则生淡,所以父子相背,妇姑勃豀,兄弟失和,妯娌相吵,种种有乖伦理的现象,举不胜举。若是父子兄弟既分居之后,仍能定期时相往来,相待如宾,则父子兄弟间的感情必可常保浓厚,而孝悌的道理,仍然可以克尽,并且比较日日相处在一门之内还要格外亲密快乐了。但是儿女在另组织小家庭之后,万不能遽然抛弃父母兄弟于不顾,只图自身的快乐自由。……既有小家庭的儿女,对于父母,仍当恪尽孝养之道。或时奉甘旨,以代侍养;或常迎父母来家,以省晨昏,务必使父母能得暮年的快乐,不致感受孤寂的痛苦。若是父或母独有的,则必迎之同居,以敬孝道,决不能恝然舍之。至于家庭间事,也当时与父母商量……我国旧礼教,虽然有许多劣点;但是孝道一点,除了丧心病狂的人以外,恐怕无人敢倡言反对吧。

摘自谢颂羔、余牧之《伦理的研究》(1927年)华文印刷局1932年版第188—191页。

我们觉得父母对于儿女的关心,是保姆所不能体会得到的。譬如婴儿有了疾病,在保姆不过给以医药而已,但父母则有无限的慈爱抚慰的方法,使之忘其痛苦。又如性的智识,若非亲生的父母教导之,则鲜有能得良效果的。至如父母在日常对于儿、女的一切事情,无不富有慈爱牺牲的心,足以便儿女默化潜移,乐于从善。若是父母只顾自己个人的安逸快乐,将这些事一概推给保姆,则其结果,必致使儿童感受无穷的痛苦。这样父母,因为缺乏正当的家庭观念,只顾到自身的逸乐,或是偏重于物质经济的打算,于是便将伦理上的责任和快乐都抛弃不顾了。我们觉得这样的父母,不但是伦理上的罪人,也是社会上的罪人了。因为他们既生了儿女,而不能教育儿女,使儿女不能得到完美的教育,社会也不能受着极大的影响了。

摘自谢颂羔、余牧之《伦理的研究》(1927年)华文印刷局1932年版第197—198页。

若是因为儿女太多了,甚至十数以外,这样,不但是父母的精力不逮,势难抚养周到;而经济方面,若非中资以上家庭,也不免要有窘迫之叹了。因此,节育这件事,也便成为现代一个很大的问题了。

摘自谢颂羔、余牧之《伦理的研究》(1927年)华文印刷局1932年版第198页。

大学上说;“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所以我们若能使家庭的基础,建筑巩固,则国家和天下也就无不能治了。倘若我们舍此不顾,以家庭为赘疣,男子不顾负治理家庭和担任经济的责任,女子不顾负治理家庭和抚养儿女的责任,而犹日以服务社会国家的美名自饰,这种舍本逐末的方法,实在是我们不敢谓然的。

摘自谢颂羔、余牧之《伦理的研究》(1927年)华文印刷局1932年版第200页

我国的家庭,在伦理方面,实较西方各国的家庭为稳健。但有一点,是我们现在觉得最缺憾的,便是我国的家庭对于性教育太不注意了……我国的家庭,可以说从来没有注意到性教育的这件事了。世代相传,既都以性欲为神秘的羞耻的事,于是,其不可明言的弊害危险也就随之流传到今了……

父母对于成年的儿女,应该公开的把性的智识的道德——如:男女的生理卫生,夫妻的关系,正当的性行为,性欲的危害,性道德等,都老老实实地告诉他们。而其最要紧的,还是要注意人格一方面,使儿女能有自己节制其行为的能力。

摘自谢颂羔、余牧之《伦理的研究》(1927年)华文印刷局1932年版第202—208页。

成年或结婚的子女不但不必与父母同居,而且应该脱离父母而自立。否则不但加重父母的负担,而且减低子女的进取精神,对本身对社会均属有害而无益。这是合乎道德的家庭制度。

摘自汪少伦《伦理学体系》(1944年)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164页。

因家庭主要目的在谋生育子女以实现本身及民族生命的持续,所以凡已结婚的男女,除非本身具有恶劣遗传质,或其他特殊状况,经国家医生检查不许生育或免除生育者外,均应努力于子女之生育。其结婚而实行避孕的人,只享受家庭权利,不尽家庭义务,较之独身尤不道德;社会应加鄙弃,法律应予制裁,如征收无子税,或剥夺一部分公权之类。结婚男女不但应该努力生育子女,尤当努力教养子女,此即过去所谓的慈。倘使生而不养,养而不教;则或增加社会罪恶,或养成为害社会的分子,其违反道德较之独身与避孕为尤甚。父母不但应该努力教养子女,而且无条件地努力教养子女。所谓无条件地教养子女,即教养了子女并不希望子女有何回报……但父母教养子女虽不期待子女有所回报,或无条件地慈爱;但子女对于父母却不能不有所回报,或尽可能的孝敬。子女对父母所以然必须有所回报,或尽可能地孝敬;即因父母为自身所从出,父母的身体即为本身的身体,父母的人格即为本身的人格。本身既不能不保养本身的身体,即不能不保养父母的身体;本身既不能不尊重本身的人格,自不能不尊重父母的人格。否则不孝父母等于虐待自身,不敬父母等于自暴自弃。虐待本身与自暴自弃均为不道德。

摘自汪少伦《伦理学体系》(1944年)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165—166页。

至兄弟姊妹同为父母所生,虽年龄、性别有所不同,其先天秉质大多相等,即为父母性细胞的结合。兄弟姊妹既同为父母性细胞的结合,本身原为一体。本身原为一体,则自应互相亲爱,否则虐待兄弟姊妹,不但等于虐待父母,亦且等于虐待本身。虐待父母或本身均为不道德,则虐待兄弟姊妹自亦为不道德。

摘自汪少伦《伦理学体系》(1944年)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166页。

(第四节)婚姻道德

两性相爱,是人生最重要的部分。应该保持他的自由、神圣、纯洁、崇高、不可强制他、侮辱他、污蔑他、屈抑他,使他在人间社会丧失了优美的价值。

摘自李大钊《废娼问题》(1919年4月27日)《李大钊文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上册第679页。

一个公正的娱快的两性的关系,全靠男女间的相依、平等与互相补助的关系,不靠妇女的附属与男子的优越。男女各有各的特性,全为对等的关系,全有相与补足的地方。国际的女权运动和国际的劳工妇女运动的起源就在全世界对于此等原理的漠视。

摘自李大钊《现代的女权运动》(1922年1月18日)《李大钊文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下册第516页。

失恋的人是遗在灰凉世界中的一个人。我们旁不相干人对他也都表满腔的同情,况是他的朋友。但那致他失恋的女子,对他既是没有爱情了,当然有和别的有爱情的人订婚、结婚的自由。这与名誉丝毫无损。我们不可因为对于失恋者的同情,便厚责于女子方面。我们若承认女子有婚姻的自由权,若承认女子方面因爱情移转而解除婚约,并与女子方面的名誉无损,当然不必为之辩解,说是诬蔑与造谣。女子自身亦尽可赤裸裸的告白的不存、婚姻自解的理由,不必以此为耻辱。至于那失恋的人,亦要达观些。要知恋既不存了,那以前的痕迹都是些幻梦与泡影。为恋爱而牺牲而殉死是可以的,为幻梦与泡影而牺牲而殉死太不值得了。

摘自李大钊《失恋与结婚自由》(1922年4月1日)《李大钊文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下册第553—554页。

自由结婚的根本观念就是要夫妇相敬相爱,先有精神上的契合,然后可以有形体上的结婚。……既不能有精神上的爱情,若还依旧同居,不但违背自由结婚的原理,并且必至于堕落各人的人格,决没有良好的结果,更没有家庭幸福可说。

摘自胡适《美国的妇人》(1918年9月)《胡适艾存》上海亚尔图书馆1924年版第4卷第55页。

若没有一种真挚专一的异性恋爱,那么共同生活便成了不可终日的痛苦,名份观念便成了虚伪的招牌,儿女的牵系便也和猪狗的母子关系没有大分别了。

摘自胡适《论贞操问题》(1919午4月)《胡适文存》上海亚尔图书馆1924年版第4卷第80页

家庭中最大的幸福,在夫妇间有真挚的恋爱。夫妇间所守的道德,也只有恋爱。必定先有恋爱,方可结为夫妇,必定彼此永久恋爱,方可为永久的夫妇。这样的婚姻,后来生出于女,聪明灵秀,是改良人种的大利益,而且彼此恋爱,个人相互间的幸福愈益增进,可构成社会的真价值。恋爱是男女结婚的中心要素,夫妇间若无恋爱,便无道德,离婚也可,再婚也可,爱尽交疏,理之当然。若犹勉强敷衍,就变成了一对机械的男女。男子好比嫖客包娼,过是要满足兽欲;女子好比妓女吃包,永久卖淫于某男子,不过是一种得钱米的手段,彼此看的足荆棘世界,度的是沙漠生活,断乎没有人生的趣味。所以这恋爱自由,是应该尊重的。

摘自李达《女子解放论》(1919年10月)《李达文集》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卷第19页

至于健全成年男女谁嫁谁娶,则完全听其自由选择,不受任何他人或机关之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不由男女双方自主之婚姻,道德法律均应认为无效。但既经自由选择结婚以后,则当励行终身同居。除非某一方面经检查证明无生育能力者外,绝对不许离婚。否则离合无常,不但影响子女的抚育,亦且扰乱社会的安宁。

摘自汪少伦《伦理学体系》(1944年)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164页。

夫妇为一家之主,所以要家庭生活美满,必须夫妇关系圆满。要夫妇关系圆满,必须夫妇互相敬爱。在一般旧式家庭中,尊男卑女,妇对于夫必须敬爱,如“三从四德”,而夫对妇可以不必敬爱;在有些新式家庭中,恰恰相反,夫对妇必须敬爱,而妇对夫可不必敬爱,皆属不合道德,这些行为所以然不合乎道德,即因男女均为民族之一分子。本来人格完全相等;在结婚以后,虽或职业稍有不同:如或从事主妇或母亲职业,或从事教育、政治、经济、或学术职业,但均为社会分工,并不表示价值有所轩轾。夫妇人格价值既然相等,则自应互相爱护对方的身体,互相尊重对方的人格。倘使夫妇之间能互相爱护对方的身体,互相尊重对方的人格,则夫妇生活自可圆满。

摘自汪少伦《伦理学体系》(1944年)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165页。

男女两方面,在未婚以前,应该特别的慎重,不可因一时感情的冲动,贸然就结婚。但在既婚之后,则男子或女子方面,也不可以只顾自己的幸福,不顾对方的痛苦,任意地提出离婚。我们觉得离婚的这件事,无论他是否有不得已的情形;但在实际上说来,终是有亏于伦理道德的。至于父母若祗知固执地强使其子女结婚,不顾到子女将来的幸福,则不免酿成家庭间的惨剧,于家庭伦理也自不能无亏了。

摘自谢颂羔、余牧之《伦理的研究》(1927年)华文印刷局1932年版第175页。

我们应该知道结婚与恋爱的原理,不止是性的问题,更有传种的问题,我们为儿女的原故,便不能不有巩固而且完美的家庭组织,以便抚育之。婚姻的原索。自然离不了爱的本能;但我们应该使肉体的爱和精神的爱,同时并重。夫妇之间,尤其需要的,是彼此体谅,彼此互助的爱。这种爱,才是永久不会变移的。既然如此,我们就可以明白结婚的要素,不止是靠着感情,也是要有忠诚的友爱心了。能了解这种道理的人,就不致妄用恋爱自由和结婚自由;而其结婚后,夫妇间的家庭幸福,也必美满无憾了。

摘自谢颂羔、余牧之《伦理的讲究》(1927年)华文印刷局1932年版第176页。

早婚和迟婚两种,也是一样的于家庭伦理大有损害的。……早婚的男女,生理与智识,都没有半分成熟,经济也是不能独立的,对于家庭伦理尤半不能有透彻的了解,夫妻间的感情也是容易反复无常的。其所生育的子女,据生理学上确切的观察,也是多不康健,不聪明,而且容易夭亡的。此外,早婚的男女,其本身也是容易衰老,于个人的学识,于社会的进步,都有极大的损害。至于迟婚的男女,其弊害虽与早婚不同;但其弊害的程度,却与早婚相等。迟婚的男女,常因为过了结婚的年龄,很难择配,于是便不能免掉抑郁的痛苦了。并且到了中年以后,夫妻间最甜密的青春期已过去了,自然和满意,虽然结了婚,也感不到如青春期中的夫妻的了。而在这中年的时期,无论男或女,其一切习惯和感情,也都早已养成,大都固定而不可复变了;所以要想使夫妻间的感情融洽如一,也是非常难的事了。

摘自谢颂羔、余牧之《伦理的研究》(1927年)华文印刷局1932年版第177—1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