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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城市环境保护

“九五”期间,我国城市化进程继续加快。2000年,城市数量达到800个,建制镇达两万个左右,城市人口4.5亿,城市化水平达到35%。城市环境保护仍将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

要继续执行“统一规划、优化结构、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综合整治”的方针,实行污染集中控制,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综合治理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交通污染。重点保护好饮用水源地、居民文教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

基本控制住城市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部分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建成若干个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示范城市,大多数城市的环境质量基本适应小康生活水平的要求。

全国城市污水排放量控制在330亿吨,其中生活污水排放量180亿吨,城市生活污水中化学耗氧量排放量控制在600万吨。汽车尾气排放达标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产量1.8亿吨。

新增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能力1000万吨/日,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25%;新增供气能力800万立方米/日,燃气普及率达到70%;新增集中供热面积2.3亿平方米;新增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能力17万吨/日,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六平方米,绿地覆盖率达到27%。

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均值浓度,南方城市要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北方城市争取达到三级标准。二氧化硫年日均值浓度,南方城市(除高硫煤地区城市)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其它城市达到三级标准。氮氧化物年日均值浓度,人口在100万人以下的城市达到国家一级标准,100万人以上的城市达到二级标准,200万人以上的特大城市争取达到三级标准。

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5%。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达标率提高5~10个百分点。

制定和实施城市环境保护规划。“九五”期间,所有城市都要制定或修订环境保护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要与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有机结合,与城市建设规划相配合,在确定城市性质、规模、结构、布局和功能分区时,应充分考虑城市环境容量,提出城市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编制污染治理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项目规划。尤其要做好新建开发区的环境规划。

“九五”期间,要制定《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提高规划的编制水平,加强规划的实施管理。

坚持实行城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人民政府要对城市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环境改善指标列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城市人民政府要坚持办环保实事,每年选择几件污染扰民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或基础设施薄弱环节,集中资金,限期解决。把办环保实事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实施,讲求实效。

继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建设与改造,把污染治理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城市经济发展计划。积极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

城市水污染防治。要与节约用水紧密结合,推行清污分流和污水资源化。加快治理工业污染源,重视生活污水处理,提高污水集中处理和合理排江排海的能力。到了2000年,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都建设了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严格控制城市污水中重金属的污染,基本控制有机污染和城市河流污染带的发展。重点保护好饮用水源地和主要水域功能区。

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继续建设和巩固烟尘控制区。实行优质燃料优先供应民用的政策,加快城市供气和集中供热建设;推广使用型煤,禁止原煤散烧。严格控制粉尘污染。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城市要加强对二氧化硫的治理。控制大气氮氧化物污染的发展。重点保护好居民文教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的大气环境质量。

城市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大力开展废物综合利用,加快城市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置场的建设,提高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能力。重点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与合理处置。

城市环境噪声控制。结合城市改造,根据城市功能区特点加强管理。继续创建噪声达标区,确保居民文教区的环境质量。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加强交通干线的噪声防治,重点控制主要交通干线的噪声。加强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解决噪声扰民问题。

国家继续抓好对37个重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定量考核。完善指标体系,改进考核办法。

对全国城市实行分类指导。根据城市规模、性质、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和主要环境问题,提出分类指导原则和不同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建设一批示范城市,保护一批风景名胜和旅游城市,重点治理一批污染严重的城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