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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亡命之徒

小时候与人打架,碰上胆大蛮横的对手,情不自禁地会骂他一句“亡命之徒”。就是今天,也常听到人们把那些敢于铤而走险的人称为“亡命之徒”,那意思就是:“不要命的家伙”。

研究秦汉户口制度时,才发现“亡命之徒”的本意并非如此。《史记·张耳陈余列传》说,张耳当年曾经当过“亡命”。后人解释说,“命者,名也。谓脱名籍而逃亡。”有关汉代的其他一些史料中,也有“亡命”一词的类似用法,都是指那些脱离当地户籍的人。因为汉代的户籍,又称“名籍”。古汉语中,“亡”与“无”同,“命”与“名”同,既含有命名之意,又含有生命所系之意。“亡命”,也就是“没有户籍”,“亡命之徒”,自然就是没有户籍之人。当然,除灾荒战乱之外,脱籍或没有入籍者之中,的确不乏胆大妄为、犯法作恶之徒。故后来“亡命之徒”,实际上也就与“不要命的家伙”成了同义语。

从“亡命之徒”的本意中可以看出,古代的户籍不像今天这样单一,就秦汉而言,有“名籍”、“名数”、“户版”等。其中有的只是叫法不同,有的则有内容与用途上的差别。“名数”,有时也单称为“名”或“数”,故当时自己申报户口,也叫“自占名数”或“占名”、“占数”。“户版”,则是因为古代尚无纸质或纸质缺乏时,把竹或木劈成片,在上面登记户口,故称为“版”或“户版”。汉以后直到中唐以前,在标准的户籍类文书中,一般都是以户口为主,同时登载土地、财产、赋税等情况。中唐特别是宋代以后,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单行地籍,如“方帐”、“庄帐”、“鱼鳞册”等。同时,专门用于征税差役的税籍也应运而生,如“差科簿”、“赋役全书”、“编审册”等。也就是说,户籍、地籍、税籍相对独立,并都向多样化方向发展。但即使这样,在主要的户籍类文书中,也同时载有土地、赋税情况;在主要的地籍中,同时载有人口、赋税情况;在主要的税籍中,同时载有人口、土地情况。如隋唐的籍(户册)与帐(税册)中,人口与土地、赋役互见。明清的黄册中,附有土地、赋税情况;鱼鳞册中,附有人口、赋税情况。清代的人丁编审册中,则是人、地、税三者并列。

唐宋以后户籍类文书的多样化,虽然便于分门别类地掌握有关情况,却造成一些差错或误解。比如史籍中保留的宋代官方公布的人口数中,就户与口不成比例,一般每户只有两口左右,最低的元丰三年(1080)是1.42口,最高的天圣元年(1023)也只有2.57口。这在理论和实际上都是无法成立的,连当时的学者都感到不可思议。南宋著名历史学家李心传在《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一书中说,西汉户口数最多的时候,户与口的比例是每10户48口略多些。东汉时的户口比例,是每10户52口。而宋朝从元丰至绍兴年间(1078~1162)的户与口的比例是每10户21口。每一家只有两口人,绝对没有这样的道理。李心传认为这是由于故意分立了很多假户并且还有许多人漏报户口的结果。复旦大学的葛剑雄先生认为,李心传的话虽然不是没有根据的,但仔细分析一下,却还是解释不了真正的原因。以正常的家庭规模平均每户至少4.5口计,如果有80%的家庭按实际情况上报,其余的20%的家庭就必须每户分为11户;如果有50%的家庭按实际情况上报,其余50%的家庭也必须每户分成5户,才有可能出现这样的结果。但是从宋朝的记载看,有资格、有必要人为分成很多户的家庭只限于大地主和大官僚。如果这类人占总人口的5%的话,那么他们的家庭必须都分成41户以上,才会出现全国平均每户不足一个半人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反之,如果一个社会有一半以上或更多的人都这样做,这种做法事实上就成了合法现象。就在李心传自己的同一本书里,也记载了另一项数据:鄂州七县在绍熙四年(1193)有6万多户、31万多人,平均每户是4.73人。这位李先生没有解释,为什么在鄂州居然不存在与浙江和四川同样的人为分户现象。很明显,宋朝实际实行的制度就连当时的学者和官员都搞不清楚。对此,中外史学界有过多种解释,至今意见不一。笔者认为,这可能是由籍与帐的分离造成的。因为史载宋初有“令诸州岁奏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女口不预”之诏,意思是各州每年要登记上报20岁至59岁的男丁人数,女子不在此列。宋代登载丁口的册子叫“丁帐”或“户帐”,是国家征税差役的主要根据之一;帐外还有籍,即户籍、户帖,登记每户所有人口情况。因为国家重视有用人口的掌握,州县在户口登记时,往往只在丁帐上略作增损,便上报户部,形成户口不成比例的情况。

在户籍类文书多样化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官方的“户籍”与百姓的“户帖”分离的现象。至迟在唐代,已有“户帖”名目,可能就是官府发给百姓的登载该户人口情况的符帖,由民户自己保存,类似今天由家庭保存的“户口簿”。北宋初年,令全国“作版籍、户帖、户钞”,其中版籍是官方掌握的户籍和计帐,户帖是发给民户保存的符帖,户钞是纳税凭证。到了明代,则规定得更为明确。《明史·食货志》说,从明初开始,国家在登记户口时,按规定将各户人口、姓名、年龄、住址、土地等情况登记完毕后,逐级汇总上报直到中央户部,称为“籍”;单独登载各户人口等情况的册子发给各户,称为“帖”。这已与今天的户口登记大体相似。

户籍类文书的多样化发展,是与书写工具及对象的进步相一致的,特别是纸质类书写材料发明后,为多样化发展提供了客观条件。与此相应,对造籍的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比如书写对象,唐以前可能是纸、帛以及木札并用,唐以后则以纸质为主,并有统一的要求。书写时,正文原则上是楷体,数字一般要大写,空白之处要标写“空”字,田亩要标出“四至”,即东、南、西、北各至什么地方为界。纸缝中,一般都有所属行政区域的标识。为了确保户籍质量,造籍时,要挑选专门的书写手,查阅可以参考的各类簿籍;明代还规定每次造籍完毕后,要给各户留底,以备下次参考,称为“执照”。在人口、土地、赋税和每年填注的变动情况等处,要加盖官印,以防篡改。据说,北齐皇帝的印玺之中,有一颗专门用来骑缝户籍的印章,平时保存在宫中,需用时,主管全国户口的官员要奏明皇帝,方可启用。印玺上有“督摄万机”四字,反映出户籍在最高统治者心目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对户籍的上报、保管,历代也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唐代的户籍,通常一式三份,户部、州、县各保管一份。其中户部保管的那份,由各州进京的庸调车(即赋税运输车)捎运到京。如果没有进京的庸调车,要专门雇人运送,费用原则上由官府负担。户籍的保存期限,一般是“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比,即案比,每三年进行一次。五比,是15年;三比,是9年。但也有尚书省保存27年或更久的规定。无论是州县还是部省,都要有专门的地方保藏户籍,有专门的人员管理户籍。明初黄册到户部后,即送后湖(今南京玄武湖)的东西二库保存,并有专人掌管,湖中的船只,由司礼监和户部分掌,不许外人往来。朱元璋还曾下令,在举行郊祀礼时,尚书省大臣须将天下户籍供奉在祭坛之下,祭祀礼毕后收入内库。以后,就成为定制。

《史记·萧相国世家》说,刘邦入关后,大家都忙着收拾财物,萧何却独自进入秦朝的丞相、御史府收集律令图籍,刘邦因此得知天下户口多少。这说明秦朝户籍上报中央后,由丞相府和御史府保管。《史记》和《汉书》中都有“天下计书先上太史公,副上丞相”的说法,可知当时各地上报的户籍类文书,正本由太史公保管,副本由丞相府保管。此后,户籍上史馆成为历代通则。正因为如此,汉代以后,全国户口数字大都见诸于史籍而保存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