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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造册

清代的乾隆皇帝,一次非常生气地对内阁官员说:现在各省上报的户口数,大概都以每年编造的烟户册为据。时间一长,地方上的官员就敷衍了事,上报时大都不加详细核实,这怎么能使我知道天下户口之数呢?又说:据有人给我报告,从前所报的民数册,“岁岁滋生人数,一律雷同”。这样简单粗率,年年如此,像什么样子!今年各省应上报的户口册,一律延迟到明年底。如果再这样马虎,一定要严加处分。

乾隆所说的“岁岁滋生人数,一律雷同”,意思是每年新增的人口都一样多。这显然是不合实际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难道没有办法来防止这种现象发生吗?

熟悉中国法制史的人都知道,户口和婚姻,一直是古代法制的重要内容,只是早期的这些法律保留下来的很少。出土秦代简牍文书中,引有“魏户律”,表明至迟在战国时的魏国,已有关于户口制度的专门法律,可惜具体内容大都亡佚。到汉初,萧何制定《九章律》,其中之一就是“户律”。北齐时,加入婚姻问题,更名为“婚户律”。隋朝立法时,认为户在婚前,改为“户婚律”。此后历代,沿而不改,具体内容,则有增损。

从保存完整的唐律和明律看,对户口登记中发生的各类问题,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首先,是罪名比较完备。具体而言,有“脱户”,即整户没有登记;“漏口”,即一户内有漏掉的人;“增减年状”,即年龄不实或伪装疾残;还有“隐蔽他人丁口不附籍”,即将别的家庭中的人口隐匿在自己户内不登记,等等。其次,是处罚轻重有别。一般说来,有赋役则重,无赋役则轻;知情和有意则重,不知情和无意则轻;直接责任者则重,间接责任者则轻。最重的处罚是徒刑,特别严重如贪赃枉法者,则“加役流”,即流放到边远蛮荒之地,并服苦役。

在一些特殊时期,对户口不实的处罚会加重。比如北周时期曾规定,乡村的闾正(当时25户为闾,设闾正)、族长(100户为族,设族长),如果在户口登记中隐漏5户或10丁以上,或者漏登土地3顷以上,处以死刑。和北齐一样,每逢战乱之时,对户口不实的处罚,往往要超出常规,法外用刑、轻罪重判的情况时有发生。

就是在所谓治世,也会有法外用刑的事情,如明代的“空印案”便是一个典型。当时每年各布政司及府州县都要派上计吏到户部,报告地方户口钱粮、军需等事。凡报册上钱粮之数,必须与户部所定数字完全吻合,若有分、毫、升、合对不起来,整个报册便被驳回。而重新造册需要盖印,上计吏往返奔走,要费很长时间。因此,上计吏到户部时,都带一些空印文书,即盖上官印的空白文册。如果上报册遭到批驳,就随时填改,这种做法习以为常。但到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忽然发觉此事,认为官吏肯定用空印文书营私舞弊,下令将各地方衙门主印长官一律处死,并将佐官也杖一百后充军边地。其实上计吏所携空印文书盖的是骑缝印,不能做别的用途,这个道理尽人皆知。此案发生后,虽有人曾冒死上书说明事情真相,但朱元璋全然不顾,仍旧杀人。

律有明刑,而且处罚不轻,为什么还会出现户口登记严重不实的情况呢?

首先,是因为百姓想方设法逃避赋役。古代的户口和赋役是紧密相联的,“登人”是为了征赋,而且,沉重的负担最终往往都摊到了平民百姓头上。于是,户口登记时,人们尽量规避不报;或者投靠到大户门下,因为有权有势的大户实际上可以少负担或者不负担赋役。实在没法的,就自残肢体,以求减免赋役。

其次,是各级官吏的上下其手。人们为了逃避赋役,必然要通过各种途径,贿赂主管官员。主管官吏得到眼前好处,自然心动,但又担心日后出事,就去贿赂上司,这样,上下勾结,共同作弊,只瞒着皇帝老儿一个!

还有,就是造籍官员的不负责任。户籍的编造是3年、5年甚至10年进行一次。这中间的人口变化情况,需要随时填注。有的官员责任心较强,处处留意,时时填注。有的则不是这样。比如,明朝规定10年一造黄册,明朝中期以后,则长久不修。有责任心的地方官员,就自造“烟门册”,掌握人口变化情况;而有的则听之任之,造籍之年到来时,便将10年甚至20年前的人口情况随意加减,敷衍了事,申报上去。还有的则将一二十年后的人口情况也妄加编造,并据此征收赋税。如清朝顺治十三年(1656),一位官员在清理明朝崇祯十五年(1642)的黄册时,发现竟预造到了崇祯二十四年,实在荒唐!

至于乾隆皇帝动怒的“一律雷同”的情况,还有更直接的原因,就是税制的变革。清初沿用明代的黄册制度,并在黄册之外,另编《赋役全书》,记载各地原来的丁额、赋税情况,相当于赋税“预算册”。与《赋役全书》相配套的,又有《编审册》,按“旧管、开除、新收、实在”四柱式登记各户赋税情况,相当于赋税“实征册”。《赋役全书》和《编审册》,互相印证,比较严密,百姓添丁进口,就要加税。到康熙五十一年(1712),实行“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之法,即从该年起,新增丁口,不加赋额。雍正元年(1723),又实行“摊丁入亩”,把丁银计入田亩之中征收。这样,再编审人丁,已无多大实际意义。故到雍正四年(1726),停止编审人丁,丁口税额原则上按康熙五十一年的定额为准,不再增加。到了乾隆三十七年(1772),下令永停编审。永停编审后,中国的人口数量大幅度增加,原来在角角落落的各种隐匿人口都浮现到了户籍册上。但同时,因为户口不再是赋役的主要依据,增加人丁又不增加税额,地方官员对户口的调查登记,也就不像从前那样重视和认真了,以至出现乾隆动怒的“岁岁滋生人丁;一律雷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