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典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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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推排

与手实相应的,或者说是相关的另一个程序,是“推排”,有时也叫“通检推排”或“推排物力”,也就是推评家产等级。推排的前提或者基础,是手实,有些时候,手实与推排是不好截然分开的。以推排法较为完备的宋代为例,其程序与办法的确比较严密。一是要“委之官吏”,即从上到下,由州、县、乡、里(或大保、都保)主要头目负责。二是要“就门通抄”,还要“自相推排”。即由基层组织负责人逐户收缴手实或逐户调查,再组织乡村邻里众人评议,推排等级。为了避免基层组织的有关人员勾结舞弊,评议推排时,要将具体负责抄单的人分为三处,不许相见,各给纸张,分别开列出各户的家产,然后再拿到一起对照,如果有大段不同之处,就不能算数,并要查究原因。三是要“出榜晓示”,即初评出来后,要在县或乡的范围内张榜公布,使各户都知道评定情况,以防官吏收受贿赂,推排不公。四是要比照旧簿,销旧注新。即确定等级后,物力变化如何,谁升谁降,要及时在户等簿册中注明。五是要全程监督,即由监察部门对上述程序跟踪监督,并鼓励百姓检举揭发徇私舞弊行为。

推排户等有时间期限,通常是三年或五年评定一次。在这三五年内,各户“物力”即资产会有变化。按规定,不管物力如何变化,已定的等级在三年或五年之内不能变更。这样,就会出现“产去税存”或“产多税少”等情况,这与推行户等制度、均平赋税徭役的初衷是不相符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宋代规定典卖产业,须及时推割赋税和物力。推割赋税,就是户与户之间发生资产买卖或转移情况时,应将减少家业之家的相应赋税记到新增家产者的名下。但只割赋税,不割物力,难免使产去之家“虚挂物力,横被追剥”,即虽然法定税额转移了,物力还在自家名下,难免被摊派其他负担。于是,又规定典卖产业时,在推割赋税的同时,还要推割物力。如果只典不卖,到收回资产时,再将赋税和物力一并归回典产之家。为了防止得产之家买通官吏,不及时推割,宋、元时期,都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以一月或两月为限,过期仍不推割者,一旦有人告发,则依法惩处违法官吏和得产之家。

户等是按各户人口、资产等价值评定的。资产发生变化要及时推割赋税物力,人口发生变化,比如分家析产后,也应重新确定等级和负担。对此,历代也有相应的办法。如宋代规定,分家后,如各户物力仍够二等以上的,要按“析生白脚”对待。所谓析生白脚,就是分家后属于“新户”,仍要按二等或一等户来承担赋役,分家前承担过的赋役不能记在新户名下,故称“白脚”。分家后,如各户物力在三等以下,则称为“役脚”,与“白脚”不同的是,允许将未分家前承担过的赋役在分开的各户名下用红笔注明,然后再与邻里其他各户相比,按歇役时间长短,轮流承担与分家后的等级相应的赋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