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的魔力,也是语言的魅力之一。它胜过才华横溢,超越雄辩韬略。以一当十,无中生有,是助你成功的武器。
1.白马非马 名实混一
语言是人类的机能,是一种以语音为物质外壳,以词汇为建筑材料,以语法为结构规律而构成的符号体系。语言同思维有密切的联系,是思维的工具,是思维的自然物质,是思维的直接现实。所以,思维对于各种事物的反映,一经语言说出,都是符号。
符号作为信息的载体具有两个不同的层次:一是指示语言的意义描述。例如:“上海浦东是长江口最大的开发区”这句话中的“上海浦东”表示存在于长江口上的那个地理上真正的上海浦东的符号、名称,“上海浦东”具有所指,有实在意义,按中国古人说法是“实”。按现代逻辑,“上海浦东”在这句话中有指称的对象,可以被分析、被断言,因而是对象语言。二是指示语言文字本身。例如:“上海浦东是四个字”这句话中的“上海浦东”只是指出其在语言中是什么,指示的是语言文字本身,是语词,没有实在意义,是语言的标志,按中国古人的说法是“名”。按现代逻辑,这样的语言是论说、断言对象语言的语言,是元语言。
用对象语言陈述的理论称为对象理论,用元语言陈述的理论称作元理论。对象语言和元语言的区别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的对象语言转换条件时可能完成为元语言。在《英汉词典》中,英语词条是被解释、被断定的对象语言,进行解释、加以断定的汉语释文则是元语言;在《汉英词典》里,关系倒了过来,汉语词条成了对象语言,英语释文成了元语言。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对象语言和元语言的区别又是绝对的,两者不能混淆,也不能混用。如果不显语言的这种层次划分,用元语言对陈述对象理论,或用对象语言去断定元语言,混淆他们的层次和作用,轻者造成思维无确定性,无法交流、传达准确的信息,重者则是诡辩。名实混一法的实质就是故意搞乱对象的名实关系,混淆对象语言和元语言的不同层次、不同作用而形成的诡辩方式。
早在古代,名实混一法就成为名辩家们的一种手法运用到论辩中:《庄子·天下》书中记载战国时代名家中一些辩士所提出的二十一个命题,有许多涉及到名实关系。
“目不见”。在这一命题中,“目”有二层语义:一是作为对象语言,也即指“目”的实在意义,指其有“见”的功能,是认识主体的视觉器官,每个人在现实中也经验到目可见物;二是“目”也可作为元语言使用,也即从“名”的意义上说,“目”只是一个符号、概念,从这一角度看,确实“目不见”。但这只是语言结构中的一个层次。“目不见”的命题说明古人看到名实关系中名的一面,是认识的一大进步,但他们以名代实,忽视或取消了“实”的一面,就把问题片面化了,命题成为诡辩。
“火不热”命题也是运用上述手法制造出来的。古代辩者通过这一命题揭示出火之名不等于火之实,因而不具有热之性。换言之,作为对象语言的火,有所指是具体的火、知觉上的火,人能觉火而知热;作为元语言的火,只是语词,是概念上的火,人只能知火之名,而不觉有火之热。热作为元语言也是概念,也是共相,人不能知觉到。蒸气热而非火,火星以火命名而又不热,从这些现象中古代辩者看到火与热两者可分离,人能离实而言名。这表明古人认识有深入、进入思维的抽象性层次,能把对象的某个片面拿出来进行专门探讨。但分析不能代替综合,思维能离实而言名,对“名”进行深入一步探讨,但这只是认识的一个方面,把这一方面夸大成全部,从逻辑上说,就是诡辩。
“鸡三足”命题。这是名家通过“鸡足一,数足二,二而一,故三”推论过程得出的。这一推论中,名家辩士对名和实是各取所需。“鸡足一”中的“鸡足”是语词,表示鸡足之概念,是“名”,属元语言;“数足二”中的“数足”表示具体经验上鸡足的数目,是“实”,属对象语言。然后他们把代表“名”的“鸡足一”和代表“实”的“数足二”相加得出“鸡足三”的结论。实际上两者各有特定的涵义,两者不同类,不能相加。其错误实质仍然是混淆名实关系。其他如“山出口”、“指不至,至不绝”等命题也是运用上述方法提出的。
混淆对象语言和元语言层次,搞乱名实关系的典型例子,源自于古希腊的一个美丽传说:
很久以前,古希腊的克里特岛上住着一个名叫厄匹门尼德的人。他年幼时,有一天跑到一座荒凉的小山丘玩耍。玩累了以后,走到一个常去的山洞休息。不料,他在山洞里一下睡着了。这一觉竞睡了五十七年。他醒来后,发现自己已经成了大学者,谙熟哲学和医学,并能预知将来要发生的种种事件。于是,岛上的人称他为“先知”。据说他喜欢和人讨论一些难以解答的问题,借以显示自己具有非凡的智慧。一天,他在和别人讨论关于克里特岛人是否诚实的问题时,厄匹门尼德断言:
“所有克里特岛上的人都是说谎者。”
由于厄匹门尼德本人也是克里特岛人,这就给判断此人断言是真是假带来了麻烦。如果他的这句话是真的,那么他本人也不能排除在外,他也是说谎者。说谎者自然说假话,因此这句断言应当是假的。如把这个断言稍加改动,变成说谎者说:“‘我在说谎。’”就构成真正的悖论。
对这种涉及自身的句子是无法断定其真假的。如果他的话是真的,那么“说谎”就意味着他在说假话;如果他的话是假的,那么就意味着他没有说谎,他是在说真话。这样,由其真可推出他是假的,而由其假又可以推出他是真的。这岂不是自相矛盾,然而却是事实。这就是有名的说谎者悖论,困惑西方二千多年,直到现代才得到初步解决。
波兰语言学家塔斯基认为这种语义悖论的根源是混淆了语言层次。比如:厄匹门尼德的断言“所有克里特岛上的人都是说谎者”这句话就混淆了语言层次。一是克里特岛人说克里特岛人,涉及自身;二是这句话断言了对象语言的真假:性,应该属于元语言。对象语言中出现元语言,把句子的断,言作用和被断言作用混淆起来,句子将变得无意义。塔斯基主张,为了避免这种混乱,必须清楚地把语言L和对语言L作出陈述的元语言区别开来,并且把“真”和“假”这样的词仅仅看成元语言的谓词。由此他完善了对象语言和元语言的划分,较好地解决了语义悖论问题。
2.一词多义语焉不详
语言是由语句组成。语言、语句有着本身特定的结构和规则,只有依照这些结构和规则以及语句的语气、停顿、口气的改变,造成语句歧义、语义模糊,而导致诡辩的手法。具体手法有:
模糊施受关系。如:“反对的是个别人”这句话,就有“反对者是个别人”和“被反对者是个别人”这样两种涵义。
利用某些特殊语句结合后形成的多重涵义。过去的算命、拆字先生往往利用这种诡辩骇人。
例如,你想问问自己父母的生死情况,算命先生说:“父在母先死。”这句话有父母生死的七种可能性:父在母死;母死父在;父母均死但父先死;父母均亡但母先死;父母均健在,但将来父先死;父母在,但母将先死;父母同时死等都统统包括进去。其中仅最后一种可能性极小,除意外事故外,不会出现。现实的父母情况就是前六种。一句“父在母先死”在这六种情况下全都解释得通。其实算命先生什么断定也没下,听的人不知其故,还觉得说得对。在这里是钻了语焉不详的漏洞。
当然语焉不详如用得好也可起保护作用。
古代曾有位姓张的老者,原有一女,招赘一女婿入门。后小老婆给其生一子,取名一飞。一飞四岁时,老者死去。病重时老者对其女婿说:“小妾生的儿子没有资格处理我的财产。理应全都给你们夫妻。你们只要养活他们母子,饿不死冻不着,你们就积了阴德了。”口说无凭,于是留下遗嘱一份写道: “张一非我子,家财都给女婿,外人不可来争夺。”女儿女婿就全部拥有了张老者的家财,毫无纷争。十数年后儿子长大了,诉状到官府,要求分一部分家产。女婿拿出老者的遗嘱交到官府查验,官司自然判女婿胜诉。儿子不服,过了一段时间,刚好有位钦差到此地巡视,便又状告此事。儿子把状子、女婿把遗嘱送到钦差大人那里。此次,钦差研究了那个遗嘱,添了一个字,改了标点便成为:“张一非(飞)我子,家财都给他。女婿外人,不可来争夺。”接着说:“你老丈人明白无误地说了女婿外人,你还敢霸占他的家产吗?他故意把‘飞’写成‘非’,就是考虑到他儿子年纪还小,怕被你伤害罢了。”于是,张家的财产全部判给了小妾所生的儿子张一飞。人们纷纷称赞张老者的先见之明,用一纸模糊遗嘱,保全了儿子和家产。
有些文法结构虽然合理,但使用中对不同的领会者,有不同的涵义,这也容易造成语焉不详。例如:“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这句话语法无问题,但确切涵义是什么,不清楚。为什么呢?使用不同的节拍和停顿,会有下面三种意义: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一句话有三层意思,各不相同,给领会者造成困难,给诡辩者以可乘之机。
含糊语句。这是现实交往中出现最多的,最易误解的一种类型。如:“三个学生的家长”是指三个家长,还是一个家中有三个学生的家长,没有说清楚。再如:“他利用职权包庇流氓儿子的罪行已经揭露,有关单位也正在检查。”这句话中的“罪行”究竟是“他的”还是“他儿子的”?如果他确实犯了包庇罪,包庇的对象是他的儿子,还是别人的儿子?“流氓的儿子”,儿子是流氓,还是父亲是流氓。句中的“有关单位”是“他的单位”,还是“儿子”的单位或其他什么单位?“有关单位正在检查”中的“检查”是什么意思呢?是正在“调查”这件事,搞清事实经过,还是因为出了这件事,犯了错误,进行“检讨和反省”?
3.空穴来风语句障眼
辩论在论辩阶段,双方都有责任为自己的观点提出与论题相关的论据,使辩论得以正常进行。而语句障眼法则是诡辩者利用种种语句,试图摆脱举证论据的责任,诱使对方相信自己没有证据的观点的正确性。
用包含自明之意的语句强调辩者的观点是某种自明之理,不容争议。常用的做法是在自己主张的观点前面或后面加上诸如:
“再清楚不过的是……”
“众所周知……”
“人所共知……”
“头脑清楚的人不会怀疑……”
“无需解释的是……”
这些语句有一种暗示,谁怀疑其观点,谁让其举出证据作进一步解释,谁便愚蠢之极。见到这些语句,对方不得不望而却步。实际上,这些语句很可能是一种障眼法,是诡辩者靠其掩盖其论点虚弱的烟幕,防止对方进一步追击的盾牌,靠这类的烟幕和盾牌的掩盖可轻而易举地停止对方对自己观点的怀疑,进而接受其论点。这类语句可统称自明表达式。
自我担保式。运用诸如:
“我可以向您保证……”
“请绝对相信我……”
“我确信……”
“我坚信……”
“没有理由不相信……”
“我以人格担保……”
这些语句,说明自己完全可以担保观点的正确性。靠这种方式,诡辩者把举证论据的责任推卸掉,或变相把自己的道德品行、人性、誓言等变成论证的证据。实际上这些保证、誓言与要证明的论题根本无关。但用上了这些语句,无形中给对方施加了压力,不敢轻易提出疑点和反驳。
“本质”推卸式。是回避举证论据的另一种手法。例如:下面的句式属这种封闭式形式:
“从根本上说,法国人是很偏狭的。”
“现在的年轻人很懒。”
“妇女有占有的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