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保险的类别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下列问题上各具特点:
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保险期限;
储蓄性;
超额投保与重复投保;
代位求偿。
从保险经营环节看,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经营方式有以下不同点:
展业:
承保;
理赔;
防灾防损;
投资。
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仅限于纯风险。所谓“纯风险”,是指只有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不确定性。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不确定性则称为“投机风险”。
并非所有的纯风险都是可保风险。纯风险成为可保风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损失程度较高;
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损失是可以确定的和测量的;
损失不能同时发生。
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间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例如地震、洪水这类巨灾风险,在保险技术落后和保险公司财力不足、再保险市场规模较小时,保险公司根本无法承保这类风险,它的潜在损失一旦发生,就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但随着保险公司资本日渐雄厚,保险新技术不断出现,以及再保险市场的扩大,这类原本不可保的风险已被一些保险公司列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可以相信,随着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提供的保障范围将越来越大。
保险是现代社会人们生存和生活的重要保障手段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为预先防范突如其来的意外事故,先做好准备可以令我们的生活较安心而有保障。而保险,就是基于这样的需要而产生的。
有了保险,任何的天灾人祸只要预先购买相关的保险项目,如疾病可保健康险、火灾可保火险等。在事故发生时,便可以依合约请求给付赔偿,如此一来,人们便不用时时担忧意外的发生了。
除了防范意外事故的主要功能之外,许多保险也兼具了储蓄的功用。尤其是保险期较长的定期保险,投保人须定期缴纳保费,否则保约将面临自动失效的危险,为了避免前面已付的保费付诸流水,投保人只好强迫自己无论如何也要节出一笔费用缴纳保费,而于保险期满之时,投保人便可领出一笔预期的保险资金加以运用。这样的过程,就好比强迫自己储蓄一般,实在是种一举两得的投资工具。
此外,保险亦有节省税赋的功用,譬如寿险的保费即可从所得总额中扣除,减少所得税的数目,而保险金一旦支领之后,亦不用计算于所得金额之中,不用担心会增加所得税需要缴纳的数目。
再者,保单亦可以抵押来贷款,等于是增加了个人的信用度,亦可以视为一项无形的资产,可以做个人的另一项保证。
原保险与再保险
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简单地说,再保险即“保险人的保险”。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按商业原则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所谓商业原则,就是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前提,具有有偿性、公开性和自愿性,并力图在损失补偿后有一定的盈余。
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运行中若出现赤字,国家财政将会给予支持。
我国的社会保险与国外比较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
经营主体不同;
强制程度不同;
保障范围不同。
社会保险是政府为了保障社会上各行业身份的人士所设的强制保险,此为一项福利,可预防因工作而产生的意外损失。以下举两个例子加以说明:
劳工保险,是政府为了保障各阶层劳工的工作及健康而投的保险,保费需由雇主及劳工共同分担。劳保以人身的健康保险为主及劳工共同分担。劳保以人身的健康保险为主,例如:死亡、残废、年老等。而保费以一般劳工基金的普通意外保险,20%由劳工自付,其余的80%由雇主支付。
学生平安保险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通常的保险期限为1年,亦分为伤害医疗、残废及死亡等等。
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
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同。为了体现一定的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等,国家通常会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举办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由国家投资设立的公司经营,或由国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这些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一般损失程度较高,但出于种种考虑而收取较低保费,若经营者发生经营亏损。将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偿。这类保险被称为“政策性保险”。
常见的政策性保险有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商业保险公司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通常不会主动经营政策性保险。
个人保险与团体保险
按保险保障的对象分,可以把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
个人保险是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以个人作为承保单位的保险。团体保险一般用于人身保险,它是用一份总的保险合同,向一个团体中的众多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保险。在团体保险中,投保人是“团体组织”,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核算的单位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在职人员。已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属于团体的被保险人。另外,对于临时工、合同工等非投保单位正式职工,保险人可接受单位对其提出的特约投保。
以人身保险为例,个人保险与团体保险存在以下不同:
风险选择的对象不同;
承保的方式不同;
保险合同内容的灵活性不同;
成本与费率计算方法不同。
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采取自愿方式签订保险合同建立的一种保险关系。具体地讲,自愿原则体现在: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保险、保什么险、投保金额多少和起保的时间;保险人可以决定是否承保、承保的条件以及保费多少。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中途退保,但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保险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但当前世界各国的绝大部分保险业务都采用自愿保险方式办理,我国也不例外。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
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
所谓生存保险,是指若投保人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仍生存,则要保人(即保险公司)需按合同给付保险金。这种保险形式就如同储蓄一般,定期缴纳保费,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即可支领出一笔资金加以运用。所以亦有人称之为储蓄保险。
而死亡保险则顾名思义,和生存保险相反,是指投保人于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死亡时,保险公司即需按约支付投保人全额的保险金,无论投保人于死亡时缴纳多少保费皆相同。而死亡保险又可依投保期限的长短分为定期保险和终身保险。定期保险是有一定的保险期限的,期限一满则保约即失效,而终身保险则无期限,只要投保人按时缴纳保费,则不论其何时死亡,保约皆有效,即投保人无论何时死亡,皆可得到全额的保险金,终身保险的保费较定期保费要高,但相对的,终身保险对投保人来说,更有保障。
除了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之外,还有一种生死合险。即投保人无论于保险期间死亡亦或期限届满仍生存,皆可得到保险金。此种保险对投保人较有利,自然保费亦较昂贵。但年限愈长,则保费愈低。它兼具了保险及储蓄两项功能,十分完善。
寿险以外,人身保险还有许多种类,如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因疾病、分娩而使身体健康受损或死亡,皆可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医疗赔偿。
而意外保险则是专指因意外事故的发生,致使投保人于保险期间遭受健康的损害或死亡,则保险公司需支付保险金赔偿。意外险又称为平安险,种类繁多,譬如旅行平安险、家庭平安险、学生平安险等皆属之。
产物保险
产物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不同在于保险的标的,人身保险是为了保障人身的健康生存而设计,而产物保险则是为了保障各项投保人的财产而设的。即合同标的物于保险期间受各项保险所限定的意外灾害而受损时,保险公司有照价赔偿投保人损失的义务。
产物保险亦分为许多种,火灾险就是其中的一种:火灾险的投保人对合同的标的物(如房屋、工厂、设备、家具、货品等等),因火灾或火灾的消防行为、爆炸等的波及而受损失者,则保险公司应予以等值的赔偿。
而水险则是保险标的物因海上运送时所受的各项灾害(如暴风、沉船等),按约需由保险公司赔偿因意外所生的损失。
此外,责任险是较特殊的一种,它是指当投保人因过失(只能是因过失造成才能请求赔偿,其他因素造成则不在赔偿范围之内)而导致对于第三人需付法律上任何赔偿责任者,由保险公司支付其赔偿费用。
除了上述各种产物保险之外,尚有各种以特定标的物为主的保险,譬如:汽车险、房屋险等。只有合同标的物因意外受损,不论是何种意外(火灾、窃盗等)造成,皆可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21.保险合同的鉴定
几个大项不能忘
保单的内容主要为相关的保险法条及其内容的加注说明。在投保的时候,均会有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协助您填写资料,必须要注意的是,填写要保书的一些重要项目,现说明如下:
被保险人的基本资料:
姓名、年龄、身份证字号、职业等等。
要保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关系:
双方之间需有保险利润。
受益人:
受益人可填写一人或一人以上,基本上最好是多写几位,因为若是受益人于被保险人之前死亡,则保险金将纳入被保险人的遗产之中,则将要面临缴纳遗产税的问题。
保险金额度:
保险期间及保费金额以及其缴纳方式,由于事关自身权益,更应谨慎地检阅之。
投保时常犯的错误清单
仔细浏览一下下面这张清单,有哪些你能对得上号,就可以检视自己购买保险的行为是否有不恰当的地方。
买了太多的保险或者是保险不足,甚至买了错误种类的保单;
未能保存正确的保险记录;
未能定期地审阅保单,特别是在生活发生重大变化时(如结婚时);
当保险理赔额不再需要,或者是不合乎成本效益时,未能终止该项保险;
只顾及小的风险而未充分投保主要的风险(如第三责任险);
未能更新理赔额,以便跟得上通货膨胀的速度;
购买只能单独保障一种风险的保单(如防癌险);
未能将保险保障视为整体理财规划中的一部分;
未能详阅保险契约,并且在必要时提出问题;
未能详细解释保单的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往来;
未告知亲近的家属,有关投保的金额和在何处投保的讯息;
轻率的转换或解除保单契约;
在新的保单还未正式核准前就解除原有的保单;
未能在保险理赔上货比三家;
为小孩买人寿保险;当停止受雇时,未能继续团体保险或去买个人的保险;受雇工作时,缺乏失能保险或理赔金少于所得的60%;在家庭所得增加时,未能增加失能保险。
22.适合自己保险的选择
适合需要的保险种类
为了选择一个或数个适合自己及家人的保险,首先必须了解本身的需要,即保险的目的。
如果是为了保障子女受教育的机会,则投保子女教育基金是最切合需要的选择,此外,养老年金也是不错的选择。若是为了保障家人的生活,则年金保险、养老保险、及家庭综合险等,皆可提供保障生活需要的功能。此外,若是为了防范意外的发生之后家人生活无保证,则定期保险、终身保险及医疗保险都是可供选择的种类。
若是为了未来退休后的生活做准备,则年金保险及养老保险皆可提供此项服务。
为了选择一种切合本身需求的保险,必须综合本身及家庭中其他成员的需求来加以选择,大致上来说,养老保险具有适合大多数人需求种类的功能,若欲选择兼具各种需求的保险,则养老保险是可以考虑的。
慎选经纪人——合法、可靠,具专业素养
保险的经纪人也可以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您不一定要向他买保险,但可以请对方为您计划各阶段适合您需要的保险。合法而可靠的保险经纪需持有职业登录证,以保障其身份及专业素养,他们的工作是为投保人分析风险及说明保险的功能,并为客户介绍保险的种类。
另外,他们亦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而意外发生后,理赔也可由其代为处理。
例解——我有一个三岁的女儿,有必要为她买保险吗?
可以买哪一种?
现代人生养孩子的数目少,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心肝宝贝,惟恐稍有闪失,然而,父母是孩子的主要经济来源,孩子一旦失去依靠,生活费、教育费等一切都成问题,因此,与其为孩子投保巨额保险,不如先为父母准备足够的保障,才能保证孩子拥有幸福。
家长在替子女规划保险时,可以考虑的包括:
子女教育年金保险。父或母作主要被保险人,子女(通常限15岁以下)是次要被保险人。保险期间从投保日到子女22岁止。这段期间内,主要被保险人如果死亡或全残,可以获得一笔保险金;如果次要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会无息退还所有保费;如果继续生存,那么可以在他6岁(进小学)、12岁(进中学)、15岁(进高中)、18岁(进大学)和22岁(大学毕业)时,分别领到保险金。
投保这类险种,就死亡保险来说,买子女教育保险10万元的保额,保费需要7、8千元,比父母买同样保额的定期险或终身寿险都要高,如果预算有限,还不如直接买父母的定期险或终身险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