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做法是二氧化碳排放权制度实施的前一阶段,先在制度上规定企业必须负有向政府主管机构和消费者公开二氧化碳排放量以及企业的二氧化碳减排行动的信息。
早在2004年,日本环境省就开始实施了所谓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公开发表制度”,根据该制度,日本环境省设定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基准,超过这个基准排放二氧化碳的企事业单位的名称将被公开“曝光”。
在2009年4月,为实现“京都协议”的减排目标,中长期地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日本开始实施新的节能法。
该法规定日本的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商店(包括拥有30个便利店铺的商业企业),凡是每年的能源使用量按原油换算在1500KL(千升)以上者,都必须向政府主管机构申报能源使用量与二氧化碳排放量。
日本政府将根据这些数据设定日本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管制的基线以及削减目标值。日本的企业必须在经营管理层中设置专职的“能源管理执行官”和“能源管理企划推进者”。也就是说,在日本,凡是能源消费量在1500KL以上的企事业单位都将成为日本国内二氧化碳排放量管制的管制对象。这些企事业单位向政府定期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报告将成为日本政府掌握企事业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正式依据和加以管制的惟一的依据。
第八节欧盟加快立法抑制气候变化
欧盟的低碳战略是明确地制定中具有约束力的、长期的减排目标,通过立法以及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相关税制和排放量交易等经济措施,从而确保实现减排的目标。
英国2050年减排目标
如果采取适当的政策,并且考虑到早期采取的促使英国走上正确的减排道路的措施,达到2050年减排目标所花的成本是可以承受的,大约是2050年GDP的1%~2%。
英国应按照“京都协议”使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到2050年比1990年削减80%。这是英国对全球根据“京都协议”使温室气体排放量到2050年减少200亿~240亿吨做出的贡献。
让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削减80%的目标适用于英国各个行业,包括国际航运和航空。其他部门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因为国际航运和航空部门的减排量达不到80%。委员会在分析英国实现80%减排目标的经济成本时说:“考虑到不采取减排措施可能导致的后果和可能付出更高的代价,实现80%减排目标的成本是可以承受的,而且应该承受。我们建立的模型显示,采取最小的成本实现80%减排目标需要从现在起到2020年中期大幅提高建筑部门和水陆运输部门的能源效率,到2030年大幅降低电力碳排放量,从2015年起逐渐提高电力在水陆运输部门的运用和从2020年起逐渐提高在供暖部门的运用。这说明到2050年英国可以1%~2%的国内生产成本实现80%的减排目标。这种减排幅度与斯特恩报告的成本估算和国内研究成果相一致。委员会认为,考虑到不实施减排政策可能导致的后果和可能付出更高的代价,这个目标是可以接受的”。
《英国气候变化法》应对气候变化
英国在2008年3月根据《英国气候变化法》成立英国气候变化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有三个职责。
一是就英国如何向低碳经济转型,以及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具体政策和相关的技术等问题提供建议。
二是负责英国与“碳预算”相关的工作。这些预算根据“气候变化法”,将明确规定英国从2008年12月开始每5年排放的二氧化碳最高额度以及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三是对照所制定的预算监督减排情况,并且向国会提交英国的减排进展报告。
英国在1997年以应对气候变化为优先课题,开始制定《气候变化法案》,该法案在世界上首次将温室气体的减排以法的形式义务化。该法案提出了到2020年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比1990年削减26%~32%的中期目标,并且提出了到2050年使排放量削减80%的长期目标。
英国气候变化委员会在2008年12月发表题为“建设低碳经济——英国对解决气候变化的贡献”的报告。报告就英国在2008~2012年、2013~2017年和2018~2022年的“碳预算”提出了建议。建议英国应该在205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比1990年削减80%。
英国气候变化委员会认为,2050年英国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可以在不牺牲经济繁荣和增长的情况下实现。通过改变生活方式可以在不影响生活水平的情况下大幅度减少能源消耗;低碳技术创新提高能源使用的效率的机会很大。而且,很多措施都将想方设法阻止气候变化,因为这是最具环境效益、最经济和最安全的措施。
如果没有合适的配套政策不可能实现这一目标。这些配套政策包括税收、碳价和津贴等扶持技术创新、激励措施以及财政刺激措施、信息。实现这一目标的挑战主要在于低碳经济所必需的技术创新。保证措施落实到位,需要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个人与行业的共同支持。它还需要从政策上保证持续减排,坚持到2050年使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削减80%的路线方针。英国的《气候变化法》从法律上保证了实现这一目标,确定了5年期的“碳预算”体制。
欧盟公布“气候变化与能源一揽子法案”
德国早在2007年已经开始进行相关的立法活动,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到2050年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削减80%,到2020年削减40%的目标。
在2008年1月,欧盟委员会就2013年以后的气候变化政策公布了有立法性质的“气候变化与能源一揽子法案”,该法案将由欧洲议会审议后最终成立。在实施该一揽子方案的过程中,欧盟将扩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并且进一步提高机器设备、发电站、交通运输的能源利用效率。“有关气候变化的行动与可再生能源的一揽子方案”的实施将为欧盟带来低碳技术领先者的优势和先发利益。
欧盟“气候变化与能源一揽子法案”的概要
项目目标值备注
能源效率提高到20%以上
温室气体排放量削减20%
欧盟整体的能源消费结构中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提高到20%以上提高到20%以上到2020年(2008年为8.5%),以电力、空调、交通运输三大领域为重点对象
交通运输部门的汽车燃料生物质燃料所占比重提高到10%以上到2020年
排放量覆盖欧盟区域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大约40%。交易品种扩大到二氧化碳以外的温室气体
该法案将以2005年的排放量为基准规定各成员国的排放量,特别针对到2020年的欧盟成员国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法案还将规定在最终能源中可再生能源所占比例的各成员国的目标。这些国家减排目标是在考虑到各成员国的人均GDP的差异在-20%~20%之间制定的。
人均GDP较高的丹麦和卢森堡为减排20%,德国为减排14%,英国为减排16%。但人均GDP相对较低的保加利亚则为排放20%。因此,欧盟决定到2020年欧盟区域整体的减排幅度是比1990年削减20%。
欧盟区域主要国家到2020年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单位:%
成员国(部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最终能源需求中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
爱尔兰-20.016
丹麦-20.030
卢森堡-20.011
瑞典-17.049
英国-16.015
芬兰-16.038
奥地利-16.034
比利时-15.013
法国-14.023
德国-14.018
荷兰-14.014
意大利-13.017
西班牙-10.020
捷克9.013
波兰14.015
罗马尼亚19.024
保加利20.016
欧盟着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在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的目标方面,欧盟规定到2020年最终能源消费中可再生能源所占的比重的义务目标,根据2005年的实际情况设定2011年以后每2年的阶段性义务目标。
根据这些阶段性义务目标,欧盟各成员国到2010年必须制定包括空调、电力、运输等各领域的国别行动计划,将计划提交给欧洲委员会。
欧盟规定在运输领域生物质燃料所占的比重到2020年必须达到10%以上。并且准备为火力发电站设置二氧化碳的储藏和回收设施的义务立法。
欧盟委员会的分析报告指出,推进欧盟的可再生能源目标可以实现一下成果:
1.每年可以削减化石燃料的消费大约2亿到3亿吨。
2.每年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约为6亿到9亿吨。
3.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每年需要130亿到180亿欧元的投资,这些投资将可以促进低碳技术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新的就业与商业机会。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数据,风能、太阳能、生物质燃料、燃料电池的销售收益可以成为欧盟成员国提供大约60万人的新的就业机会,在2016年可以达到91500亿欧元的规模。这些新就业机会可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制造发展。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欧洲的意大利、德国、西班牙、法国等22个国家实行固定价格购买制度(FIT),由政府强制性地规定电力公司有义务以高价购买那些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的电力。
根据欧盟有关机构在2007年以欧盟成员国的市民为对象实施的舆论调查结果显示,有60%的欧洲市民认为欧盟必须把低碳技术的研究当做最优先发展的课题,有55%的欧洲市民认为利用可再生能源在未来非常有前途。
虽然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有很多还处于不同的技术开发阶段,还没进入大规模商用的阶段,但欧盟希望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上始终处于世界领先的地位,欧盟的相关政策及其实施不仅可以创造新的产业和新的就业,而且可以加快欧盟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步伐。
第九节欧盟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与措施
欧盟的低碳经济转型战略的理论基础是在2006年发表的“气候变化的经济学”,也就是《斯坦恩报告》。《斯坦恩报告》是欧盟从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高度采取应对气候变化行化的政策基础。欧盟官员指出,《斯坦恩报告》推定说,气候变化对策失败所产生的经济成本大约是全世界GDP的5%~20%。欧盟为了避免支付这一成本,决定采取积极的气候变化对策。
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态度
欧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态度积极,一方面是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环保需求的压力,同时也是欧盟力求摆脱美国单方面控制,加强有别于美国式经济和社会管理模式的重大努力。
欧盟在气候变化方面做了长期、有效的准备工作。早在1998年6月欧盟各成员国一致同意《京都协议书》欧盟承诺的2008年至201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减排8%的指标。
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
欧盟应对气候变化措施需要在欧盟各成员国不同水平上实施和制定,其协调手段为法规、指令、决定和建议。应对政策包括:排放标准、贸易、财政手段等。其中,对排放贸易的期望值最高,鼓励各成员国使用《京都协议书》提出的灵活运行机制作为各成员国减排行动的补充。
在欧盟整体的行动计划中规定,通过立法,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新机制,以确保到2020年,欧盟把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至少削减20%,把可再生能源的比重提高到20%。重新研究能源税指令,以确保欧盟的能源与环境目标的实现等。确立并且推进新的产业政策,从而发展可持续的生产与消费,特别是低碳型与低碳技术的产品和服务。
2007年,在欧洲委员会发表战略报告书中,对里斯本战略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同时制定了2008~2010年的里斯本战略行动计划。2008~2010年的行动计划把“使欧洲向低碳经济转型”作为一项重要的课题,具体地规定了欧盟的行动计划和各个成员国的义务。
欧盟在2006年发表“可持续发展战略(SDS)”。该战略提出“要逐渐地改变现有的不可持续的生产与消费的模式”。此外,欧盟还发表了“促进增长与雇佣的里斯本战略,简称“里斯本战略”。
里斯本战略的口号是以知识为基础,把欧洲打造成为世界上最有活力的、最具竞争力经济圈。欧盟提出了三大政策性课题,一是创造更多的就业;二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加强社会纽带。里斯本战略指的是在2000年3月,欧洲理事会通过的有关欧洲社会与经济发展的10年战略。
欧盟委员会环境局的官员指出,“可持续发展战略(SDS)”是重视环境的长期战略,以就业与经济增长为焦点的“里斯本战略”是欧洲经济的中期的展望。欧盟成员国在“里斯本战略”之下,制定国内的改革计划时,都会把能源和环境问题定位在最优先的课题之中。因此,“里斯本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SDS)”相辅相成的战略。
欧盟气候变化计划及节能减排措施
减排措施将针对主要的排放源和减排潜力大且成本低的领域,重点是能源、民用和工业、服务业、交通等领域。
欧盟气候变化计划:欧盟气候变化计划2000年6月启动,旨在具体落实《京都协议书》的减排目标。政策的重点是能源、交通、工业和农业部门、涉及能源供应、能源消费、交通、科研、农业、工业、《京都协议书》等灵活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