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减排措施:能源是最大温室气体排放源,占总排放量的30%。减排的主要途径是开发清洁、新能源;提高化石燃料效率;使用低碳燃料和减缓电力需求。主要措施为各成员国电力市场引入减排要求;收集二氧化碳注入地下储存;利用高效、清洁能源技术提高能源效率;为分散发电,提供上网条件并提高再生能源发电入网比重;增加电热联产;减少煤炭开采的甲烷排放。
工业部门减排措施:提高电机的能效标准;提高工艺过程的效率标准;提高锅炉能效等。
文通部门减排措施:采用经济手段减排;采用财政手段减排汽车温室气体排放和油耗;采用新技术和清洁燃料等。
民用和服务业减排措施:公共部门大批购买高效终端产品;加强能源审计和清洁供暖认证;改进民用和服务业基础设施等。
欧盟设定了发达国家到2020年削减20%的中期目标,在主导全球的气候变化对策的同时,力图向全世界展示欧盟所采取的强有力的行动正在取得经济增长与可持续发展的双赢。
建立欧盟内部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
2001年10月欧盟委员会在应对气候变化的一揽子措施中草拟了一个欧盟内部温室气体排放体系法令,旨在建立欧盟温室气体减排贸易市场。贸易市场体系法令2005年开始生效,第一阶段(2005~2007年)减排目标是努力完成《京都协议书》所承诺目标的45%;第二阶段(2008~2010)完成《京都协议书》全部目标。法令适用发电、钢铁、炼油、水泥制造、造纸等产业。
实施“综合污染防治法案”
此法案从1999年开始生效,其中心思想是在欧盟内部提出一个许可的综合性平台,控制各成员国温室气体等废气、废水、废渣的排放。
推进电力和天然气的市场自由化
电力:欧盟电力市场规则法令要求在欧盟内部要逐步开放电力市场,充许消费者从多渠道(含国外电力部门)买电。这一政策使整个欧盟内部供电价格在一定程度上趋于一致。
天燃气:大多数成员国根据欧盟的政策,对天燃气市场进行改革,除法国、丹麦、葡萄牙之外,所有成员国有望在2008年之前实现天然气市场完全开放。
推进热电联产
欧盟推行热电联产战略,提出到2010年实现18%的热电联产发展目标。当前推进热电联产较好的成员国是奥地利、丹麦和荷兰。
实施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
欧盟从1973年开始实施第一个环境行动计划至今已发布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将气候变化作为首要优先领域。实施的关键措施为:执行现有的环境法规、将气候变化纳入相关政策、政府、产业界、消费者携手寻找解决气候变化的办法、努力让人们更容易获得气候变化有关信息等。
实施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的政策
加强国际合作是欧盟气候变化战略重要组成部分。《欧洲联盟条约》中规定欧盟发展政策的核心目标之一是促进“发展中国家龙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可持续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欧盟十分重视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方面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提供援助和支持,也要求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
第十节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经济政策创新
欧盟的一些成员国引入多种类型的环境税,欧盟建议各成员国征收碳税,旨在鼓励少使用矿物燃料,特别是少用含碳量高的燃料,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欧盟应对地球变暖导入相关税制
所谓“碳税”是指针对服务和商品,根据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进行课税的一种制度。实行这种制度有两个目的:一是通过对二氧化碳的排放课税为政府增加税收,由此获得的税收即可以利用于发展低碳经;济二是抑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达到排放量越少负担额也会越少的效果。
欧洲主要国家从90年代开始导入碳税,在2000年前后又导入了碳交易制度,欧盟在2005年开始在全世界率先实施减排量交易制度,也就是欧盟区域内减排量交易制度。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瑞典、荷兰、丹麦等北欧国家率先导入“地球变暖对策税”。在1999年德国、英国和意大利等经济规模较大的欧洲国家开始导入相关税制。
欧盟区域主要国家所实施的碳税与气候变化税
国家相关税种导入时期(年)
芬兰碳税1990
挪威碳税1991
瑞典碳税1991
德国碳税、能源税1999
英国气候变化税2001
荷兰能源税1996
丹麦碳税、能源税1992
瑞士气候变化税2008
排放量交易的含义
所谓排放量交易是指在市场上买卖排放许可证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由政府发行规定好排放量的排放量许可证,各个企业可以在市场上买卖排放量许可证。可以说,这是一种利用市场机制对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进行定价。通过市场中排放量的交易,使得社会整体可以用最为便宜的费用进行减排。
具体而言,在二氧化碳排放量交易中,政府为2家企业(C公司和A公司)分别发放了2万吨的排放许可证。在这里,C公司的减排费用比较低,具有可以减排3万吨的能力,它可以把富余的1万吨排放量在市场上卖掉从而获利。而A公司的减排费用比较高,自己只能减排1万吨,这时,它可以从市场上买入1万吨的排放量许可证从而节省减排费用,避免被政府罚款。
一般而言,京都协议机制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排放量交易;二是共同实施;三是清洁开发机制。这三种机制都可以用来节约减排的费用。
“排放量交易”是指在市场上买卖排放量的方法。没能实现减排目标的国家,可以从市场上买入减排量从而节约减排费用而;有能力大量减排的国家可以把富余的减排量在市场上卖掉从而获利。
“共同实施”是指发达国家之间共同进行减排的方法。比如,发达国家C和发达国家A共同实施减排项目,实现的减排量由双方共同分享。
“清洁开发机制”主要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的方法。可以说双方都是受益者。拥有减排技术和资金的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减排的技术和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实现的减排量可以当做该发达国家的减排量的一部分。在利用这个机制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可以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
欧盟地区的排放量交易制度
现在,在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是“欧盟地区的排放量交易制度(EU-ETS)”。
欧盟的排放量交易制度是以直接排放温室气体中的二氧化碳的设施为对象,明确规定各对象设施可以排放二氧化碳的限度额,这就是所谓“下游型排放量交易制度”。
实际上,在1997年“京都协议”成立时,欧盟曾经采取了反对的态度,后来由于丹麦和英国率先实施排放量交易制度初有成效,让欧盟各国对该制度产生了共同的基本认识。
在2001年10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欧盟地区排放量交易指令”,该“指令”在2003年7月召开的欧盟理事会上得以通过。由此,在2005年创建了“欧盟地区的排放量交易制度(EU-ETS)”,也就是在欧盟成员国之间进行减排量交易的制度。
欧盟的排放量交易制度的变迁
第一时期(2005~2007年)第二时期(200~2012年)第三时期(2013~2020年)
分配总量比2005年+8.3%比2005年―5.6%比2005年-21%
分配方法无偿分配无偿分配竞标形式
产业对象能源与一般工业部门扩大到航空部门扩大到化工、铝精部门
未达成的代价每吨二氧化碳处罚40欧元每吨二氧化碳处罚100欧元根据物价进行调整
欧盟的排放量交易制度是由两个时期构成,第一时期为2005~2007年,欧盟官员称该时期为“开始时期”或“试行时期”。在这一段时间,欧盟并非急于实现该制度的理想模式,而是把重点放在制度的顺利导入和定型。欧盟选择“一定规模以上”的设施为对象。这里所说的“一定规模以上”具体而言是指20万千瓦以上的燃烧设施以及能源消费大的石油精炼、钢铁、水泥、金属、陶器、玻璃、造纸等一定规模以上的精炼设施、燃烧设备、生产设备。在这一时期的对象设施数大约为12000种左右(其中德国最多为1849种,英国次之为1048种),整体所覆盖的范围大约为欧盟区域内二氧化碳排放量的46%。
欧盟的排放量交易制度的特点是设定了巨额罚款。针对各个对象设施分配排放量定额,在第一时期对超过排放定额的二氧化碳每吨处罚40欧元,在第二时期,每吨将处罚100欧元。
在第二时期(2008~2012年,也就是“京都协议”第一约束时期),欧盟将实施对象扩大到航空部门,在第三时期(2013~2020年),计划把实施对象扩大到化工及铝精炼部门。在这两个时期内,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欧盟相关机构为根据各个企业过去的排放量情况无偿为各个企业分配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