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是唐后期实行的赋税制度。唐中叶后,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无法继续实行。为了解决财政上的困难,公元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它的主要内容是:
1.以资产为宗,即按土地、财产的多少来确定应纳税额;
2.费改税,把当时混乱繁杂的税种和各类收费合并统一起来,归并为户税与地税两种;
3.以征收货币为主,即规定除田亩税以谷物形式交纳外,其他一律折合成钱币交纳;
4.统一征收时间,规定每年纳税时间分夏秋两季。
由于两税法的实行,唐政府的收入增多了,但地主把赋税转嫁给农民,农民所受的剥削更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