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思想独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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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审计报告年年发布,披露的问题依然恐怖,令人瞠目结舌,公众也年年质疑,即使有律师因此发出控告检举信,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责,但是这些质疑却石沉大海,尽管每一次都触目惊心,舆论也猛烈发声,可是,一阵涟漪之后,又恢复平静。审计风暴并没有带来问责风暴,即使有些问责,也是不痛不痒的内部整改,从未有人丢乌纱帽,也没有人被投进监狱,被曝光了的部门负责人依然坐在太师椅上逍遥自在。这也就是为什么审计过后,问题依然摆在那里,该贪的还是贪,该拿的还是拿。

不可否认,尽管审计没有让有问题的官员得到应有的处分,但是审计对于加强政府财政管理、资金使用具有监督作用,同时对于加强干部管理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另外,对于健全和完善对官员问责的法律法规建设具有促进作用。

“天下未乱计先乱,天下欲治计乃治。”这里的计就是会计或审计的计。审计能够有效地帮助我们的执政党管理好国家财政资金,也能够有效地防止政府腐败行为的蔓延和腐败程度的加深,加快修订和完善《审计法》,赋予审计部门更大的权力,提高财政预算的透明度,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监管,加大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将审计风暴转化为问责风暴,让那些违法乱纪的官员不仅要丢乌纱帽,而且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每年的审计才会发生作用。

当然,作为执政为民的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官员,更要有一种政治道德,对于自己以及所管辖的部门、部署所犯下的错误,要敢于承担责任,引咎辞职,例如香港原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因买车避税事件,就主动辞职了;日本原外相前原诚司因接受违法政治资金20万日元(相当于人民币15000余元)辞职;而韩国前总统卢武铉更是因家人受贿而自杀谢罪。中国政法大学蔡定剑教授认为,中国的预算案同样一经人大通过就是法律。审计查出这么严重的问题,这么多资金被挪用、滥用,难道领导不应该有政治责任吗?有政治道德的领导就应该主动辞职。社会主义中国的政府官员如果连资本主义国家的官员都不如,没有政治道德,笔者不知道,这样的官员怎么能如此厚颜无耻,不要脸了。

(2011年7月6日夜于长沙市,发表日期:2011年7月7日)

点评文章分析了李昌奎案昭通市中院和云南省高院的不同判决,分析了案件人物行为的残忍性,暗示了审判的不合理性。文章逐条剖析了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的答复,批判了其答复的不合理性。文章在论述中,更阐述了对死刑的看法,表现出作者很强的理性和深刻的认识。

——靳力

“李昌奎案”会是怎样的标杆?

李昌奎一天不死,公众就会围观“李昌奎案”一天,不管是以怎样的方式围观,注定在2011年李昌奎案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成为中国司法界的一个焦点。因为,对于公众来说,在现在的中国,李昌奎不被执行死刑,就是对民意的践踏,就是对公平的践踏,也是对法律的践踏。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但枉法救下李昌奎的“狗命”,并且副院长田成有在面对记者时,竟然大言不惭地说出了三句话,这三句话就是:“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面对一个十恶不赦的强奸杀人犯,公众是没有心情狂欢的,而一个本应执行死刑的罪犯,却因云南高院法官的渎职而被判处死缓,公众只有愤怒。按理,李昌奎该不该杀,不是舆论说了算,也不是公众说了算,当由中国的法律说了算。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是,云南省高院却以李昌奎自首和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为由,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只要是关注李昌奎案件的,稍许有点正义感和是非观的,都不约而同地认为李昌奎——这个身负二条人命的凶恶歹徒必然被判死刑。可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竟然要冒天下之大不韪,触犯众怒,庇佑一个残忍的杀人犯。

先奸后杀一个花季少女,然后倒提一名三岁的小孩摔死,最后用铁丝勒紧两人的脖颈,这么残忍的罪犯,云南高院不仅要庇佑,还污蔑公众正义的关注和质疑是“狂欢的方式”。公众觉得李昌奎应该被执行死刑,是基于一种常识判断和情感伦理。杀人偿命自古就是天理。田院长认为是一种陈旧的观念,需要改一改了,那么像这种残忍的杀人犯都不用偿命,那是不是应该直接废除死刑呢?

中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废除死刑,何况废除死刑这样的律条必须经过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而云南省高院敢于对李昌奎放开一马,免除他的死刑,明显就是没有把现行的法律放在眼里,是一种枉法行为。尽管少杀、慎杀已经是当今司法的一种趋向,但是,并不是不杀,对于重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也是需要杀的。在法律没有废除死刑之前,只有用死刑来能达到威慑罪犯的目的。如果李昌奎不被执行死刑,从今之后,所有被执行死刑的人都是冤枉的。不杀李昌奎,就是纵容杀人犯,是对死者的最大不公正。

“需要冷静”这是田成有的第二个观点,本来公众对于李昌奎案是没有围观的,也是冷静的,但就是因为云南省高院的枉法,让公众无法冷静了,因为公平正义遭受了践踏,法律被庸官玩弄于手掌。公众寻求法律的保护,希望法律为死者昭雪,然而,云南省高院的判决无疑让公众有所担忧,因为公众所寄托的法律不能主持正义,那么公众拿什么来保护自己?而一旦法治天平失去平衡,导致个体间更多通过“以暴制暴”方式来解决恩怨,社会崩溃便不可避免,每一个人都不可避免成为受害者。让正义噤声,这恐怕就是田成有的一厢情愿。

“‘李昌奎案’十年之后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这是田成有的第三个观点,田成有认为如果云南省高院现在顶住了这么大的压力,那么李昌奎没有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就是一个正确的命题,在十年之后,这个案子就会成为一个标杆、一个典型。笔者不知道云南省高院要立怎样的标杆,要树怎样的典型?该执行死刑的强奸杀人犯就因为所谓的自首而被死缓,保住性命。这种“非正义“的判决竟然会成为一个标杆、一个典型,相信众多的民众不会相信,当正义成为未来的预期,要在十年后兑现,那么现行的法律又如何对现实负责呢?一个连当下都说服不了的判决必然不可能成为标杆,如果非要说是标杆的话,那一定是一个负面的、践踏民意和法律的标杆。

云南高院不管是敷衍民意,还是游戏法律,现在已经感觉自己是骑虎难下了,公众正义的呐喊和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一边倒的呼声让云南高院不得不慎重了,也不得不启动再审程序。我们相信在云南省检察院的监督下,这一案件会给公众一个明确的答复的。

从药家鑫案,再到李昌奎案,中国司法已经见证了公众的力量,尽管公众并不会干涉司法,也不能左右法律的判决,但是在公众的心里有正义,有良心,任何见不得阳光的勾当,公众就会用他们雪亮的眼睛来抨击,发出自己正义的声音,如果连这种正义的声音都想屏蔽,那至少说明云南高院是心虚的。

近年来,中国立法不断进步,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可以说,民意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推动作用,当前,正是因为民意在法制问题上表现出来的智慧与理性,让权力和金钱对司法的干预有所收敛,一些错案、冤案得以纠正。那些动辄认为“民意干涉法律,舆论捆绑司法”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也是不理性的。在中国司法没有独立之前,在人民陪审制度没有建立之前,在权力和金钱对司法干预没有杜绝之前,那么民意和舆论恰好就是对司法的最有力的监督,更何况成熟的法治绝不会对民意进行排斥和抵制,相反会充分尊重民意,让每一次的判决都能在公众中产生良好的影响。

李昌奎会不会被执行死刑?相信任何一个有正义感的人都会有自己的判断,我们期待云南高院的再审给李昌奎一个准确的结果,也给死者一个公平公正的回答,更给中国民众一个合理合法的交代。但愿中国法律不要因为李昌奎案而失去公众的信任,因为法律是维护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2011年7月16日夜于长沙市,发表日期:2011年7月18日)

点评一件又一件安全设施造成的公众伤害惨案,让人流泪无言。这不是天灾,更不是神灵的安排,而是我们人祸的结果。文章分析了造成这些重大“人祸”的社会原因,提出了杜绝“人祸”惨案的六条建议。记住血的教训,从智能部门到政府官员,到我们普通公民,一起来为我们的安全尽责吧。文章由现象到原因,到解决方法,层次很清晰,逻辑性强。

——靳力

谁来守护公共安全的门?

最近一段时间,国人沉浸在悲伤中,一起又一起公共安全事故发生,一个又一个鲜活的生命被无情夺去,或许,只要我们稍许重视一点生命,稍许遵守一下规则,他们就依然和我们一样,还在享受天伦之乐,享受着生命带来的快乐。

7月22日凌晨4时左右,一辆由山东威海前往湖南长沙严重超载的双层卧铺大客车,在京珠高速由北向南行驶到河南信阳明港段时,突发大火燃烧,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而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是站外上客,非法携带、运输的易燃化工产品引发大火所致。

7月23日20点34分,北京南至福州D301次列车与杭州至福州南D3115次列车追尾。D301次列车1至4位车厢脱线,D3115次列车15、16位车厢脱线,造成39人死亡,192人因伤住院,其中重症12人。而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正在依据“黑匣子”查找,有人说是因雷雨造成电务故障,D3115次列车停车,正常行驶的D301次列车因紧急制动未能刹住,造成追尾所致。

而在此之前,7月5日9时36分,北京地铁4号线动物园站自动扶梯因故障发生事故,据目击者称,故障发生时,本来上行的电梯突然倒转,变成下行,造成一名13岁男孩遇难,30名乘客跌倒受伤住院。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随着人们出行速度的加快,公共领域的安全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关注的重要部分,因为飞来的横祸说不定哪天就降临在自己的头上,轻则受伤,重则一命呜呼。

我们不知道,最近究竟是谁打开了潘多拉魔盒?意外事故接连发生,桥梁垮塌、楼房倒塌、电梯直坠、扶梯逆行、客车起火、动车追尾等,在这众多的安全事故中,人的生命是如此脆弱,瞬间就消失,变成冰冷的尸体。也许,你会庆幸自己没有遭遇意外事故,但是,生活在这片国土上的同胞,我们不能庆幸,也不敢庆幸,今天的安全并不就能代表了明天的安全,此时的安全并不能就说明了未来的安全。

意外,或许就是一个幽灵,意外事故就像幽灵一样,不时缠绕在我们的头上,无论是谁,生活在这样一个意外事故频发的环境中,都是不自在的,因为,我们不知道,意外什么时候就会降临在自己的头上。食品安全、生活安全、交通安全、信息安全等公共安全领域的问题频频发生,给国民的生活、生产带来了严重问题,长此以往,那么,生活在公共安全不能保障的社会里,我们就会丧失对社会、对国家的信心,社会诚信体系就会破坏,国家就会陷入混乱甚至动乱之中。

现阶段,我国公共安全问题突出绝不是偶然的,它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深层社会矛盾及反应这些矛盾的社会问题的表征,同时,它也是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需要建立新的体制与旧的体制运行所形成的意识相冲突的表象,而造成公共安全问题突出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在转型期内不可避免会造成社会震荡。由于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新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在此过程中,价值观的多元化,意识形态的变化,客观上增加了社会控制的困难和矛盾的产生。

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社会财富再分配体系没有完善,贫富差距拉大产生的变态利益需求取向,使社会心理出现失衡,产生了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利益冲突的加剧必然使违法犯罪行为增多。

三、法律体系没有健全,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督还很欠缺,贪腐现象严重,公众对政府微词颇多,世风日下,道德滑坡,所有这些都极大破坏了社会的诚信体系,给一些公共设施的建立和管理埋下了隐患。

四、城市化进程加快,户籍管理被逐步放松,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给人口管理和治安带来巨大困难,且不可避免出现某些社会犯罪现象。

五、在转型期,政府职能部门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政需求,政府职能转换没有完全到位,在某些方面造成社会调控能力弱化,从而影响社会治安的调控和整治。

六、恐怖主义的蔓延以及台独、藏独、疆独分子对国家统一的破坏,国际犯罪活动对国内产生的冲击,也加剧了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