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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章 荷兰首先使“安乐死”合法化

2001年4月10日,经荷兰议会一院(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从而使荷兰成为世界上医生帮助病人“安然死亡”合法化的第一个国家。国际上对其不乏批评,但法案在荷兰国内得到了广泛支持。据称,赞成的民众超过50%,而50岁以上中老年人中赞成的竟达到90%左右。荷兰此举在得到人们理解的同时,也有人担心,并不缜密的“安乐死”法案可能导致其他国家的病人涌至荷兰寻求一死。在荷兰,有关“安乐死”的辩论已有30年的历史,医生对病人实施“安乐死”的做法也有20个年头。1993年,荷兰默认了“安乐死”的暗中操作。虽然,“安乐死”尚未合法,但在宽容开放的荷兰,“安乐死”每年多达4000例。2001年11月,“安乐死”法案以104对40票率先在荷兰议会二院通过,使之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让“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尽管安乐死在荷兰已经合法化,但并没有为“合法的杀人”大开方便之门。荷兰安乐死限制严格,法案为医生实施安乐死规定了严格而详细的条件。除要向地区委员会报告外,能够实施“安乐死”的病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病人的要求必须是自愿的,而且是深思熟虑后的决定;

——病人必须受到无法忍受的痛苦折磨,而且没

有任何医治的希望;

——必须将病人的真实情况和治疗的前景告知病人;

——必须和病人商讨并使他明白,已经没有其他的合理可行的医治方案;

——咨询至少一位其他医生,该医生与本案例没有任何联系,并且就主治医生的治疗是否满足上述4个条件写出书面报告;

——必须采取适当的医学方式,来终止病人的生命或帮助其自杀。

法案也涉及儿童能否实行安乐死的问题并规定:“16~18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同家长商讨后一同做出决定。”“对12~16岁的青少年,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做出决定。”

在上述几个条件中,有一条很容易令人产生理解上的偏差——“无法忍受的痛苦折磨,而且没有任何医治的希望”。“没有任何医治的希望”只要所有医生认同即可,而什么是“无法忍受”却难以定义,医生在这个时候就必须“努力去设想病人所感受的——基于他的医治经验——尽量客观地评估病情”。

但“客观地评估病情”的标准是什么?心理而非身体上的痛苦折磨应不应该包含在“无法忍受的痛苦折磨”中呢?此外,也很难判断病人的要求是不是自愿和深思熟虑的。还有一个典型例子是,植物人只由被动喂饲及高技术仪器支持着“人工生命”,完全丧失意识。这时,只要撤去生命支持手段,即可导致死亡。他们可不可以接受安乐死呢?

这些特殊情况,按法案规定,都需要接受个性化的评估来决定,至少要听取两位专家的意见,其中必须包括精神病专家,而且专家应该各自独立地评估病人的病情。鉴于实际应用中很容易发生“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这一法案也规定,由伦理专家、法律界人士和医学专家组成一个非政府的权威机构,负责仲裁处理一些争议之中的问题,如果他们认为医生对安乐死的处理是恰当的,那么替病人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将不会受到任何法律的追究和约束。

据报道,荷兰的医院数十年前已开始暗中操作安乐死。据有关委员会统计,自1944年以来荷兰就有医生对晚期病人秘密实行安乐死。荷兰议会1993年曾通过一项安乐死指导原则,1997年又建立了一套实施安乐死的办法,而今安乐死又有了法律和临床实践的依据。据“荷兰自愿安乐死协会”统计,仅2000年,荷兰要求并接受实施安乐死的病人就达到2123人,其中90%是癌症患者。

一些媒体称,荷兰安乐死合法化将可能引发一场“移民潮”。因为荷兰安乐死法案并没有规定,接受或实施安乐死者必须具有荷兰国籍。因此,外国的一些医生和晚期病人们可能到荷兰进行“死亡之旅”。有报道说,目前,一些国家的医生和病人,特别是欧、美国家的患者,已考虑前往荷兰接受安乐死。荷兰政府表示,按法案中规定,病人和医生必须建立亲密的关系,这样才能让医生熟悉病人,同时也意味着医生已经给病人治疗了相当长的时间;有诸多条件的限制,才能到荷兰进行“死亡之旅”,这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安乐死旅游”的可能性。据称,迄今三分之二的安乐死请求被医生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