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20世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2.7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据统计,20世纪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
1994年德国一家民意测验所对1004名德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人赞成安乐死,30岁以下赞成安乐死的人甚至多达88%。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4.4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
但9个月后就被澳大利亚联邦参议院推翻了。根据安乐死法,实施安乐死的程序十分严格:除本人申请、主治医生证明其为无药可救的晚期病人外,还需一名本地医学专家确认和一名心理医生判明患者是在神智正常的情况下做出决定的。这被理所当然地理解为要有四个人的签字才合法。
1998年以色列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9年10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法例,授权药物管制的执法人员严厉打击有目的地使用受联邦政府管制的麻醉药以助病人死亡的医生。
2001年比利时已通过关于安乐死的一项法律提案;丹麦允许任何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自行决定何时停止维持生命的治疗;瑞典规定“协助自杀”是一种不受惩罚的罪过;法国对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或“放弃治疗”加以区别;德国法兰克福的上诉法院曾做出一项判决称,在完全出于患者意愿的情况下,医疗监督部门可批准实施安乐死;西班牙早在1995年就颁布法律规定,安乐死和协助自杀不再被视为谋杀;美国的联邦法律禁止安乐死,但俄勒冈州却批准实行安乐死。或许正如荷兰人库克·凯珀所言:“这(2002年4月1日)是一个象征性的转折点。对许多晚期病人来说,能够选择死亡的简单事实是一个很好的安慰。”但不少国家仍拒绝为“主动安乐死”提供任何法律支持;还有一些国家认为安乐死是谋杀;联合国也对安乐死持批评态度。在意大利这个虔诚的罗马天主教国家,安乐死遭到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