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催款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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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催款专家(18)

现实经济往来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既享有权利,同时也负有义务,债务关系中也同样遵循这一法则。债务合同多数都是双务合同,即债权人同时也是债务人,债务人同时也是债权人,比如在技术转让合同当中,债权人转让技术给债务人,债务人有向债权人提供转让费的义务,同时他也就享有使用该技术的权力,债权人享有获取转让费的权利,同时他也就负有提供转让技术的义务。债务和义务,双方是对等的。再比如在期货交易当中,买卖双方你欠我物,我欠你钱,彼此互相欠债。在上述两种情况当中,如果负有先行给付义务的一方到期不给付,那另一方就可推迟履行给付义务的时间,针锋相对地进行抗衡。直到双方遵照合同规定先行给付为止。比如如果被转让也即受让技术的一方不按时给付转让费,那么转让技术的一方就可推迟出让技术的时间,这样,受让一方实际上就没有使用技术的权利,也不能获得使用技术的利益。直到受让的一方如数将转让费支付给转让技术的一方,转让的一方才将技术出让,这就叫做抗衡。在现实催款活动中,运用这种方法催款成功的还不少。

这一催款的手段实质上是强迫债务人自觉履行其债务。这种自觉的形成有点类似于大街上的投币电话。大家都知道,不塞硬币进去,你就不能使用投币电话,因此,人们从来就不会打投币电话而不付钱。将此原则推而广之,用在催款上,也就可以迫使债务人改变态度,放弃故意拖欠债务或赖账的打算,及时履行债务。

比如某企业向某商场租借柜台,签订租赁合同之时讲好债务人(租赁人)必须每月按时交纳租金给债务人(出租人),结果柜台经营人员却连续几个月不向商场交纳租金,最后商场决定中止同某企业的租赁合同。第三天,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即带着租金找到商场,还了钱不说,还赔礼道歉半天。

再如,某一著名饮料厂曾与一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规定公司天天派人催饮料厂送货,却不见他们支付货款,对此,饮料厂始终不给公司送去一瓶饮料。后来了解,该公司是一个有名的赖债公司,很多饮料厂都曾上当,只有这家幸免。可以设想,如果该饮料厂也同其他的饮料厂一样,被该公司一番假话所迷惑,稀里糊涂地先将饮料送过去,几万元货款将不知被拖到什么时候。

当然,运用经济抗衡手段这种方式帮助催款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行得通的。除了债权人或催款人在运用时要掌握好分寸外,更重要的一条是把握适用范围,即什么情况下可以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用。一般说来,运用经济抗衡手段追催款务只限于同一法律关系之中,即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之中,说得明白点,只限于同一债务合同之中,并且这样的债务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比如技术转让合同,房屋等租赁合同,商品购销合同,商品互易合同等等。在这些合同中,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同时也就承担某种义务,债务人在履行债务之后也就享有相应的某种权利。

比如某钢铁公司曾以其自销钢材产品的一部分与某电冰箱厂签订互易合同,电冰箱厂向钢铁公司供应规定数量的电冰箱,那么钢铁公司即供应相应数量的钢材。电冰箱厂在交付电冰箱之后即享有获得钢材的权利,钢铁公司在得到电冰箱之后也就负有向电冰箱厂提供钢材的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不履行,那么另一方则可以采用以牙还牙的方式与之对抗。

这种合法就体现在其对抗是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之中的对抗。如果催款人或债权人在运用经济抗衡手段时脱离这一合法性的要求,即不是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之中采用抗衡手段,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在某一债务中欠债不还,而债权人却在双方的另一债务中进行以牙还牙的对抗,债权人就跟债务人一样,其行为都属于违约行为,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债权人也将因此而承担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再以电冰箱厂和钢铁公司为例,如果他们彼此之间不是签订的互易合同,而分别是两项买卖合同,即钢铁公司用钱向电冰箱厂买冰箱,而电冰箱厂同样也用钱向钢铁公司买钢材。如果钢铁公司先行支付了购买电冰箱的货款而电冰箱厂却迟迟不供应冰箱,这时如果钢铁公司将电冰箱厂买钢材的货款收回后也拒绝供应钢材,还明确告之电冰箱厂只有立即供应冰箱,才可能尽快地获得钢铁公司的钢材,这种对抗就是法律上所不允许的,钢铁公司也就与电冰箱厂一样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违反了合同约定。倘若此时,电冰箱厂向钢铁公司追讨违约金和要求赔偿损失,钢铁公司必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这样一来,其结果钢铁公司有可能得不偿失。

从以上的事例分析中,我们可以有个很清晰的认识,即如果超范围适用经济抗衡是滥用经济抗衡的一种表现,其行为不但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可能遭受法律制裁。事实是法律上认为滥用经济抗衡是一种报复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故意损害债务人合法利益的行为,所以法律必须对此给以制裁。

所以,利用“经济抗衡”的催款方法一定要在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否则,将自食其果。

方法39:“门”外催款门里笑

传统的观念认为,催款的场合是在债务人的“门”内,即登门催款。这种观念当然是正确的,但假如由此而认为催款的场合仅仅只是在债务人的“门”内,那么未免有些片面。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当中,在大多数催款实例当中;催款人或债权人的确都是登债务人的“门”催款。但是,不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在实践当中,催款的场合都不仅仅只是债务人所在地一个地方,门外催款是告诉我们,要多开辟“战场”,多找出门道。

债权人或催款人既可以走出去登门催款,也可以请进来有礼有节地催债,而一个具有扎实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公关能力的催款人员,还可以在各种场合从容不迫地实现自己的愿望,达到自己的目的,完成自己的催款任务。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凡是有意拖欠债务或者存心赖债的债务人大概不会坐在家里恭候催款人上门同他进行交涉、纠缠、找他麻烦的,在现实经济生活当中,闻催款之风而逃的债务人多的是,碰上这种人,催款人“守株待兔”虽也是一策,可是从时间上、效率上讲,并不是上策。

所以,我们说,债务人的“大本营”虽然是一个催款的场所,但绝不是惟一的场所。催款人如果善于捕捉时机,找准机会,在其他场合向债务人催催款务也许效果还会更理想一些。

为了更有力地说明这些问题,下面我们对催款的各种场合予以详细说明:

(1)登门催款

登门催款是一种最为普遍的形式,它指的是债权人或者催款人走出去,到债务人的所在地,到债务人大本营去,和债务人直接进行面对面的交涉、协商,直接向债务人就债务的清偿进行催讨。

可以说,人们一遇到债务人拖欠或故意赖账,往往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到债务人的家里或公司等场合上门追讨。这几乎已成为人们的一种普遍的思维定势。人们这种习惯性的思维模式和传统的心理因素导致古往今来大多数的催款行为都发生在债务人的大本营里,就是说,大多数的催款行动都是在债务人的所在地进行的,就是在今天也依然是如此。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债权人或催款人在选择催款的场合时,也仍然将债务人的所在地作为首选目标。但要顺利完成催款任务决不能仅仅这样。人们为什么要将债务人所在地,将债务人的大本营作为催款的理想的场合呢?这是因为:

①公众舆论的支持

一般而言,在公众心理上对债务人故意欠债不还总是存在某种程度的不满和谴责。另外,在我国的传统观念里,欠债的人们往往把被人追上门来催款视为一件不光彩的事。现在的债务人欠债虽然大多数不是为了个人而是为了企业、为了集体,但这种传统观念在相当一部分债务人的心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催款人(或债权人)根据社会舆论和债务人的这种心理,主动找上门去,既可以赢得舆论的支持,也会得到公众的同情。另外,更加重了债务人心理上的不光彩的感觉,因为催款人一上门,公众就会知道债务人欠债不还,一旦公众知道了债务人有钱不还,故意拖欠,便会对债务人的行为更加不满,对债务人的信用持不相信的态度,这样的结果对债务人来讲,不仅是损失了面子,还会影响到他今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信誉。因此,债务人欠债不还虽然是为了占点便宜,而一旦催款人找上门,债务人发现自己占不到什么便宜,便会主动尽快清偿债务。

②可以借此了解债务人欠账的原因

债权人直接上债务人公司催讨账款,可以顺势了解到债务人的生产经营状况。通过这些表象的确切把握,债权人就可以断定债务人拖欠账款是什么原因,是“恶意拖欠”还是“善意拖欠”。这对催款人的下一步行动计划有重大关系。如果债务人确确实实是因为某种原因造成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催款人则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延期履行,是否对债务人提供必要的帮助,是否同债务人修改或重新签订债务合同等等。如果债务人明明有偿债能力而故意拖欠不清债,那么催款人应当采取的措施则就大不相同了。他或者同债务人再进行交涉,或者请求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债务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给予帮助、仲裁,或者干脆向法院提出诉讼等,迫使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

③可以寻找社会力量的支持

上门催款的另外一个最大的优越之处在于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所在地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这些社会力量包括政府经济机关、新闻媒介以及可以利用的能对债务人造成压力的其他社会力量。也就是说,债权人或催款人要亲临债务人的大本营催款,更便于开展催款活动,以促使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例如:

某市总工会曾专门组织一支女子催款队帮助企业登门催款。除了催款所应当具备的一些条件之外,每人出发时还特地带一两斤毛线在身。凡是遇到那些欠债不还的企业,这些女同志便整天坐在厂长或经理的办公室,一边打着毛线衣,一边陪着那欠债不还的经理(厂长)办公。遇到其他的客户找厂长(经理)谈生意、拉业务的人次不回避。过不了几天,这些欠债油子便乖乖地答应履行债务。这就是利用我们上面所说的登门催款会在无形之中对债务人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攻势。债务人毕竟还要继续做生意,同他往来的客户一进他的办公室便看见一位催债的女同志,对他的信誉,对他的能力,对他的效益等等会立即产生莫大的怀疑,从而影响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

(2)请进自家门

这里我们遇到一个认识的问题:债务人会那么容易地进催款者的家门?那岂不是自己给自己戴上手铐脚镣吗?的确如此,债务人与债权人虽然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彼此之间都是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其地位是平等的,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如果债务人存在要赖债或者故意要拖欠债权人,他当然不愿意与债权人见面。不过,这种债务人毕竟为数不多。大多数债务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债,都确确实实有值得同情的原因。他们一般不会害怕同债权人见面,不会躲避债权人,甚至有的还会主动拜会债权人,向债权人说明情况,争取得到债权人的理解和同情。因为对于那些暂时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债权人亲自上门催款其理想的结果也不过是和债务人协商制定一个可行的延迟履行合同。这样的催款结果债权人在其他场合也完全可以达到。

实现把债务人请进家门这一目的最为重要的是“请”的方式以及时间,这是一个技巧性问题。什么样的方式和时间最好,这就要债权人根据各自的情况,根据各自债务人的情况而决定了。需要提醒债权人的一点是,不要等到债务人不还债的时候才想办法去向债务人追讨。为此,在债务合同的期限快到之时债权人将债务人请进自己的大本营以极其巧妙的方式暗示对方要遵守债务合同的约定,按时清偿到期债务,这或许能在某种程度上防患于未然。

当然,更有一些老练的债权人在债务合同快到期限之际,邀请债务人来商谈另一笔生意,或者表示极大的兴趣准备和债务人再合作一次,当然其前提自然是要债务人先将快到期限的债务了结。有利可图,任何一个债务人也会乐意合作。这样债权人便会很轻松地达到索要债务的目的,至于是否真的要同债务人再继续合作,主动权仍旧操纵在债权人手上。他也可能的确愿意同债务人再次合作,也许债权人所许诺的另一笔生意仅仅只是一个诱饵,不论是否继续合作,债权人都已经达到了催款的目的。他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了结,他完全可以自由选择下一个合作伙伴。

运用这一场合进行账款追讨时惟一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债权人务必要避免使用赤裸裸的言辞催款。如果直接通知债务人务必于什么时间到债权人所在地就有关债务问题进行商榷,势必会在债务人心理上造成一种逆反、对抗情绪,导致债务人拒绝同债权人见面商谈。在债务人看来,虽然他欠了债未还,但是债权人无权命令他该干什么。如果债权人友好地邀请债务人前来参加什么联谊会、讨论会、交易会之类的,恐怕债务人就容易接受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