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说,原始证言比传来证言要真实可靠。因此,要注意查清证人陈述的情况是他亲自耳闻目睹得知还是过后听别人讲述而得知的。对于后一种情况,则应进一步审查证人是听谁讲述的、是在什么情况下听人讲述的、有无失实的可能,并应尽量找到讲述人调查核实。如果证言来源于证人的主观想像、猜测或者道听途说,则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同时,还应当查清证人是否受到司法人员的刑讯、威胁、引诱或欺骗,是否受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收买、胁迫或指使等非法行为的影响。如果存在这种情况,证言就极可能有虚假的成分或伪造的情况,对此必须仔细查实,以判明证言的真伪。
(4)审查证人证言形成的具体情况
一个诚实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也可能不符合事实。这是因为,证人证言能否确切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除了前面所讲的因素外,还要受到证人证言形成过程中的一系列主客观条件和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①证人感知能力和感知环境等的影响。如证人的感觉器官是否正常;感知案件情况时客观环境和条件的好坏〔如天气、光线、距离、方位、声音强弱等〕;感知案件情况的心理状态(如恐惧、不安、冷静、注意力是否集中等);证人的知识和经验等等。②证人记忆能力的影响。证人的记忆能力因人而异,它与证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文化程度以及知识经验都有一定关系,特别是和时间长短有密切关系:从感知案件情况提供证言相距的时间越短,证人的记忆越清楚;时间越长,越容易忘记或发生记忆模糊。③证人表达能力的影响。证人的表达能力亦因人而异,有的表达能力强,能抓住要点,讲得很清楚;有的人表达能力差,知道案件情况却讲不出来或表达不准确,使人不容易理解甚至无法理解。总之,影响证人证言客观性、准确性的因素很多,审查时必须认真分析,以作出正确的判断。
关于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方法,可以采用实验(如侦查实验)、检查(如人身检查)、质证的方法,但最重要的是把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和案件情况联系起来进行对比分析,看其有无矛盾、是否合情合理、能否自圆其说,以判断其真假。
4.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其陈述不可避免地带有某种片面性或倾向性,当事人往往只讲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不讲或有意掩饰对自己不利的客观事实,因此在审查判断时必须特别重视和细心。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审查判断着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判断当事人陈述是否受到外界的压力或不良影响
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原、被告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因此一般不存在由于外界压力或不良影响而作出对自己不利陈述的情况。但对于以下几种陈述仍需进行审查:一是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所作的承认。尽管一方当事人承认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或诉讼请求在一般情况下较为可靠(因为通常当事人不会甘心用说假话的办法来损害自己的权益),但在实践中也常有这样的情况:当事人所作出的承认是由于误解,或者是在受到另一方当事人威胁、压制或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有时还可能是双方通谋以侵害国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行政诉讼原告所作的陈述。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如果它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则原告有可能受到被告的威胁或欺骗而作出不符合案件事实情况的陈述。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必须认真查清,以判明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
(2)审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符合案件情况
对当事人陈述的审查判断,要特别注意核对、查实其与案件真实情况是否相符,即是否符合本案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化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是否合情合理,其来龙去脉是否清楚、有无可疑之处。
(3)审查判断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一般地说,经过审查,如果确认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某个事实与对方当事人陈述一致又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即可认定其陈述真实可靠。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审查判断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具体地说,审判人员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审查,研究它们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发现矛盾时,应进一步收集证据或通过查证的方法加以解决,以便确定其可否采信。除此之外,还可以采用实验法、检查法、对质法对当事人陈述进行审查判断。
5.刑事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大致相同,但由于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与案件的结局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还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判断被害人与被控告人的关系
被害人与被控告人之间过去是否有怨仇、是否认识或有其他关系,对其陈述的真实性有很大影响。一般地说,如果双方过去没有任何关系,或者根本不认识,则被害人作虚假陈述的可能性极小;如果双方原来有仇怨或矛盾,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则被害人作虚假陈述的可能性很大,审查时要特别注意。
(2)审查判断被害人陈述的来源
要注意查清被害人陈述的事实是其耳闻目睹、直接感知的,还是听他人转告的,或是自己猜测的。对于被害人直接感知的事实,则应进一步查清他感知案件事实的主、客观条件;对被害人听他人转告的事实应问清他是听什么人说的,并尽可能地向亲见亲闻者调查核对;对于被害人的猜测,则应让其说明猜测的根据,以供分析研究时参考。
(3)审查判断被害人陈述的动机、目的
被害人的陈述是自愿提供的,还是在他人指使、劝说甚至强迫下提供的,这对其陈述的可靠性影响很大。如果陈述是被害人自愿提供的,则其可靠性较大;如果是在他人指使、劝说甚至强迫下提供的,则其可靠性很小,甚至完全是虚假的。
(4)审查判断被害人陈述的内容
要注意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矛盾,是否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如果发现被害人的陈述前后矛盾或不合情理,则应进一步询问清楚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进行核实。
关于审查判断被害人陈述的方法,可以采用实验、辨认、质证等方法,但最重要的是把被害人陈述与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口供等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对比分析,看其有无矛盾,能否相互印证。如果存在矛盾的,则应进一步查证,以判明真伪。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具有虚实并存、真假难辨的显著特点,因此在审查判断时必须特别仔细和认真,切不可草率从事。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动机
实践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自知罪责难逃而投案自首,主动交代罪行;有的抱着罪行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而拒不供认;有的出于哥们义气或其他原因而包揽他人罪行;有的为了掩盖更严重的罪行而在供述时避重就轻;有的为了获得从轻处理而“坦白交代”并非自己所犯的罪行;有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出自己无罪或罪轻的事实和意见;有的认为有空可钻而作无罪或罪轻的狡辩等等。可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动机对其口供的真实性有着很大的影响,切不能简单地认为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就是真实的,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都是不真实的,而必须一一审查,辨明真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