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简明证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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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证据的审查判断(4)

(2)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否属于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罪行必须完全出于自愿,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因此,应当注意查明是否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情况;同时,还应注意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先有无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受到外界影响等情况。

(3)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否合理

有无矛盾或反复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认的犯罪事实或提出的辩解要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从犯罪的时间、动机、目的、手段和结果等各个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实施犯罪的可能,其供述和辩解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事物发展的规律,并注意审查其口供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经审查,如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供述的情节不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口供前后矛盾,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供时翻、反复无常的,则不能轻易相信,而必须揭露其虚假性,并进一步调查核实。

关于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方法,要特别注意将其与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对比分析,认真查清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供述和辩解是否一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与其他证据以及案件事实是否一致,如果基本一致,则说明其供述和辩解是真实可靠的。反之,任何一方出现矛盾,都说明其供述和辩解存在着虚假的成分,应尽可能地排除矛盾,判明真伪。

7.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

视听资料对高科技的依赖性,决定了它容易被伪造或篡改,而且在被伪造、篡改后往往难以发现,因此,对视听资料这一高科技证据,必须进行认真的审查判断。

(1)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制作是否科学合法

视听资料一般由侦查人员或普通公民制作。对于由侦查人员制作的视听资料,应注意侦查人员在制作之前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对于普通公民制作的视听资料,应注意普通公民在录制前是否征得了对方的同意,有无采用威胁或利诱的手段进行录音、录像的情况。

同时,不管是侦查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录制的视听资料,都要注意查明录制的设备是否正常、方法是否科学、有无违反操作程序的情况。

(2)审查判断视听资料有无伪造或篡改

视听资料既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获得,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改变原貌,以致失实,因此,在诉讼中要特别注意有无通过剪接、洗擦录音录像磁带或光盘,或利用技术进行仿音、叠音、移像或篡改计算机储存程序等手段,伪造、篡改视听资料的情况。

(3)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内容有无矛盾、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

由于视听资料以其记载或反映的声音、图像或者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应注意审查该声音、图像或信息所表达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破绽之处,或其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如果其内容前后矛盾或者有破绽,则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如果其内容与案件事实毫无联系,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方法,主要是应安排进行鉴定。如通过图像分辨仪勘测,可知录像带中的图像是否为剪接、拼凑而成;通过音素分析仪鉴别,可知所录制的声音是否为模仿、伪造。同时,也可以将视听资料播发或拍出,让当事人辨认或质证。此外,还可与案内其他证据进行对照分析,看其是否吻合,能否相互印证。

8.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由于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多种多样,鉴定人的水平参差不齐,鉴定过程又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影响,鉴定结论也就可能发生错误。因此,对鉴定结论,需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判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任何人,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否则便不能进行鉴定活动。而作为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案件中某一专门性问题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否则便不可能作出正确的结论。同时,鉴定人还应当与案件的当事人没有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这是其作出客观、公正结论的必要保证。否则,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该鉴定人应当回避。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审查鉴定人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

鉴定材料是鉴定的基础,鉴定人对案件中的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只有依据充分可靠的材料,才有可能得出科学的结论。否则,即使鉴定人的专业水平再高,其鉴定结论也会发生错误。因此,必须查明鉴定活动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

(3)审查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使用的设备和其他条件是否完善

科学的鉴定方法、精良的仪器设备、优良的工作条件,是做好鉴定工作的重要保证。如果方法不科学、设备不精良、工作条件差,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就值得怀疑。因此,在审查鉴定结论时,必须对鉴定的方法、设备和其他条件进行仔细分析,以判明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4)审查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工作是否认真负责

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受到他人的威胁、利诱或社会舆论的影响,其工作是否认真,责任心是否强,对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也有极大的影响,对此,也必须认真审查。

(5)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符合逻辑和法律规定

鉴定人凭借专门知识、运用科学方法作出的鉴定结论,必须符合逻辑规律的要求,做到推理正确、结论确切唯一、论据与结论之间没有矛盾,同时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鉴定人必须在鉴定结论上签名盖章。否则,鉴定人所作的鉴定结论便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用以定案。

关于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的方法,主要是把它同案内的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比较分析。在对比分析中,如果发现鉴定结论存在问题或可能存在问题的,则应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以进一步查明其科学性和正确性。

9.勘验、检查及其笔录的审查判断

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勘验、检查及其笔录的制作是否依法进行

法定的勘验、检查程序及笔录制作要求是我国司法机关长期进行此项工作的经验总结,有助于保证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效力。因此,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时,就应当注重这方面的问题。比如,实施勘验、检查的人员有无勘验、检查的权力,是否有见证人在场和在笔录上签章。如果查明勘验、检查未能遵守法定程序的要求,或者认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的内容有疑问,经向勘验、检查人员了解仍不能得到澄清时,就可以要求复验、复查。

(2)勘验、检查及制作的笔录是否全面、准确

勘验、检查是一项非常严肃、艰苦的工作,时间性强,常常需要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和设施。因此,勘验、检查人员必须有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完成此项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才能制成符合要求的勘验、检查笔录。如果草率从事,不严格认真地勘验、检查有关现场、尸体,或者书写笔录时把应当记载的痕迹、物品的情况不予记录,就会失掉许多有价值的东西。只有对这方面的情况认真审查,才能弄清是否存在问题,对勘验、检查及其记录作出正确的判断。

(3)笔录中记载的现场情况是否被伪造或受到破坏,人身伤害情况是否伪装

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和审判,常常在犯罪过程中将内盗伪装成外盗,将与案件无关的人的物品留在现场,借以嫁祸他人。民事、行政纠纷的当事人也有可能伪造现场或物证。因此,在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时,应注意识别其中记载的现场、物证等情况有无伪装、假造的问题。

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不能孤立地进行,而应联系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对比分析,如审核记录中记载的内容与从现场提取的实物情况是否相符,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是否存在矛盾等。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现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有错误的,有权申请重新勘验、检查,法院也可以决定复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