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战后国际关系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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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当代全球问题(7)

跨国毒品犯罪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这是一般犯罪所无法比拟的。各国为打击和控制这类犯罪活动不得不付出高昂的代价。尽管国际社会做出了极大努力,制定了一系列公约,诸如1946年的《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的公约》、1961年的《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的《精神药物公约》和1988年的《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但由于各国对待打击毒品犯罪态度不一,许多国家缺少执行国际协定所必需的法律和技术基础,因此,目前全球打击毒品犯罪的形势还难遂人愿。事实表明,解决这一问题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2.金融犯罪

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侵害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市场秩序以及其他社会经济关系,依照相关国内与国际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大背景下,金融犯罪主要发生在跨国资本流动、国际贷款等国际金融业务中。其中“洗钱”作为犯罪分子转移、隐匿非法所得并使之合法化的重要手段,是金融犯罪的重要形式。除此之外,金融犯罪还有假融资、信用证欺诈、金融票据欺诈和信用卡欺诈等形式。

(1)洗钱

巴塞尔银行条例与监管实践委员会在1988年12月通过的《关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原则声明》中,对洗钱犯罪作了如下的描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存储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账户向另一账户做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收益,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就是洗钱犯罪活动。1995年国际刑警组织采纳了这样的定义:任何把非法收入表现为合法来源,隐藏或隐瞒非法收入的行动或企图,就是洗钱。

洗钱的客体即黑钱,包括贩毒、走私、贩卖军火、诈骗、盗窃、贪污和偷税漏税等犯罪所产生的收入。洗钱通常分为三步:第一步是存款,即将非法所得的现金存入银行;第二步,通过一系列复杂而烦琐的交易,如银行转账、现金与证券的交易、跨国资金的转移等,掩盖金钱的真实来源,使其合法化;第三步,将资金以合法形式转回到罪犯手中。另外,洗钱还有其他途径,如购买珠宝、地产或古玩等,过后再变换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总之,洗钱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国际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曾指出,不可能逐一列举洗钱者所使用的手段,但有些洗钱的技巧为洗钱者频繁使用。例如,国际刑警组织所列举的常见洗钱方法包括:现金走私、将现金改变成可流通证券、建立并使用空壳公司、使用税收和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设施、伪造虚假的开票单、使用现金交易以及经纪人交易所、使用娱乐场所以及赌博场所、使用地下银行体制所提供的设施等。

以洗钱为形式的金融犯罪,由于涉及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且数额巨大,手段多样,因此给各国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第一,洗钱犯罪严重影响到金融市场,是经济危机的重要导火索。据联合国的有关统计,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每年被合法化的非法收入为10亿~20亿美元,一些发达国家这一数字为1000亿美元,而在一些世界金融中心,每年有3000亿~5000亿美元的黑钱被合法化。目前,洗钱这一产业已成为仅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商业活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报告认为,全球的洗钱数额在以每年1000亿美元的速度增长。在中国,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洗钱犯罪活动也呈现日趋严重的态势。据有关方面估计,近10年来,中国内地每年“洗”到海外的黑钱可能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

洗钱犯罪由于是在金融领域内进行的复杂操作,涉及领域广,资金大,转移快,且游离于正式统计数字之外,因此会使一个国家的货币需求发生明显变化。大笔的非法资金流入投资市场后,会扰乱经济的合理发展,使金融界变得异常混乱,并破坏金融机构的信誉。洗钱所具有的突发性可以触发社会的不满情绪,激发社会公众的信任危机,引发金融危机,从而严重威胁到国家的安全。

第二,洗钱与贩毒是一对连体婴,相互纠缠在一起。根据1989年7月在巴黎成立的国际金融行动小组的调查,欧洲和美国贩毒的收入每年高达1220亿美元,其中的70%即854亿美元可能被用于投资或被“洗”干净。他们采取联合投资的办法,把购买毒品的毒资或其他非法所得,利用各种手段使之变成合法收入。可以说,几乎每一次成功的毒品交易,都是以银行为媒介,几乎每一笔毒资最终都是通过“清洗”而穿上了合法的外衣。

第三,它直接妨碍着对犯罪活动的司法追究,还诱发重复犯罪。洗钱为犯罪行为人安全、自由地支配赃款创造了条件,为重新犯罪提供了物质基础,同时为司法机关查处犯罪设置了障碍。由于洗钱的步骤较多,隐蔽性较强,因此在数不胜数的国际资本流动中,具体调查一笔笔资金的来源与去向,犹如大海捞针。特别是洗钱犯罪往往涉及多国,而各国的金融法规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更加大了查处洗钱犯罪行为的难度。洗钱犯罪掩盖了众多的犯罪活动,使众多犯罪活动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罚。

第四,洗钱与腐败是分不开的。洗钱活动之所以猖獗,与很多当地的财界和政界人物的腐败行为是紧密相连的,腐败不但需要洗钱,有时还保护洗钱。犯罪分子为了洗净非法所得,往往采取贿赂等手段引诱政府官员和银行职员,导致腐败蔓延,社会风尚沦丧。洗钱犯罪与其他社会丑恶现象的结合更增加了其危害性。

(2)其他金融犯罪行为

除了洗钱这一严重影响经济秩序的犯罪外,在金融领域还存在其他形式的犯罪行为,比较突出的有投资诈骗、信用凭证诈骗等。

投资诈骗是指国际投资活动中,用欺骗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因而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投资诈骗有不同的类型:(1)骗取优惠型犯罪。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为吸引外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多项优惠政策。其境内外的一些不法厂商,为了享有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逃避纳税等义务,或内外勾结,或由外商炮制虚假合资或独资企业,内外共谋搞假合资;(2)骗取资金型犯罪。境外不法商人为骗取资金,假意建立合资企业,采取虚注外资、抽逃外资、虚报进价、压价包销、套取资金等方式进行诈骗。

此外,还有跨国信用证诈骗和利用金融支付系统进行犯罪,主要表现方式是利用信用卡,或是利用假银行造假货币进行诈骗。

3.贩卖人口

国际移民组织给贩卖人口下的定义是:“以强迫或高压手段私运人口从事性交易或强迫劳役等的犯罪行为”。冷战结束后,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伴随着这种变化,全球范围的人口跨境流动也大大增加。在这种背景下,跨国贩卖人口问题也在世界各个地区迅速蔓延,危害日益加深,成为一种全球性现象。

(1)跨国贩卖人口犯罪的现状

冷战结束以来,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发展迅速。据统计,全球有900万人在实力强大的跨国贩卖人口犯罪集团的强迫下成为性奴隶或在极为恶劣的环境中做若工。各种各样的人口走私,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或影响着全球近2亿人口,并由此每年获得高达200亿英镑的非法收入。在当代,贩卖妇女、儿童已成为有组织犯罪中仅次于贩毒和走私武器的第三大行当。据美国国务院2005年有关贩卖人口的报告估计,每年有60万~80万的男人、妇女和孩子被贩运到其他国家,其中80%是妇女与女孩,至少50%是未成年人。这个数据表明,大多数受害者将遭受到商业性的性剥削。

跨国贩卖人口的犯罪集团手法多样。犯罪分子经常利用谈恋爱、跨国婚姻、非法劳务输出、国际旅游、出国学习和传教等手段诱骗女青年出境,甚至利用国际互联网贩卖妇女、儿童。欧洲一些国家的犯罪集团利用结婚后自然入籍的方式骗取亚洲等国的妇女结为“临时夫妻”,以跨国婚姻的名义,拐骗妇女入境卖淫。在日本,黑社会组织经常采用报纸、广告等方式,诱骗那些梦想出国的年轻人。对于女青年还特别利用“三包服务”(包出海、包送上岛、包找工作)等招牌进行引诱,一旦将人拐骗出境外,便转手倒卖。这些女青年往往因无法归还办理出境、入境的各种费用而被控以卖淫偿还债务。

作为以人为交易对象的跨国有组织犯罪,这类犯罪集团组织非常严密,成员分工明确,在实施拐骗的过程中,运送、中转、出卖环环相扣,具有偷渡、贩卖“一条龙”的特点。在组织内部,他们规定有一整套贩卖方式。不同国家的黑社会势力或地方武装集团从运输方式、转卖市场等方面都愿意为人贩子提供方便,从而形成了一个“地下通道”网络。

受害妇女、儿童大多被贩入色情场所,遭受商业性的性剥削。据瑞典“反对儿童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提供的资料,全球每年约有100万名儿童被拐卖后被迫从事色情业,这些儿童主要来自东南亚、非洲、南美洲和东欧等贫困国家和地区。国际拐卖儿童犯罪集团的主要目标是流浪儿。在意大利、美国和挪威等国家已发现一些被拐卖至他乡的儿童,被教唆进行各种犯罪活动,其中的女童则被迫成为雏妓。还有一些拐卖团伙的成员打着儿童福利组织或儿童影视公司的旗号,对儿童实施疯狂的性虐待,拍摄、制作大量的儿童色情图片,转手倒卖,牟取暴利。

被拐卖出境的妇女、儿童和其他打工仔,迫于无钱、无路、无合法身份和怕被驱逐出境的恐惧心理,一般不敢向警方告发。由于这些被拐卖对象大多年龄偏小,文化程度偏低,辨别能力、自救能力很差,因此被骗出境后往往很难逃出虎口,人身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障。这种情况也使得国际刑警组织和本国政府的营救工作变得十分困难。

在当代,被贩卖的人口一般都由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主要的流入国是美国、加拿大、瑞典、芬兰和挪威等国家。在南部非洲地区,每年有数以万计的黑人妇女和儿童通过南非被贩卖到欧洲等发达国家。她们的命运十分悲惨,有的被转卖到风月场所沦为妓女,有的成了一些有钱人家的奴隶,还有的成为器官移植的牺牲品。近几年,还出现了被贩妇女儿童在发展中国家互流的现象。据联合国开发署估计,在东南亚每年的走私人口中,仅妇女和儿童就至少有20万到22.5万人,已经接近全球人口走私数量的1/3。中国的广西与越南有1000多公里的陆地边界,越南妇女到中国边境县做生意、打工或与中国边民通婚的现象比较多,仅2000年广西全省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039起,抓获拐卖、拐骗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1800多名。

(2)贩卖人口犯罪猖獗的原因

对于人口走私犯罪集团而言,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是其进行跨国犯罪的根本动因,据估计,每年贩运偷渡客的全球贸易额高达40亿美元。在南亚,人口交易的价格是每人5000至1万美元,但在欧洲的价格则是1万美元,甚至更多。贩卖人口利润巨大,风险较低,使得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更加疯狂。

在巨大的商业利益推动下,一些法律不健全的国家逐渐成为国际拐卖人口集团的避风港。某些国家对偷渡人口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或处以轻刑,这就使得见利忘义、无孔不入的黑社会势力乐此不疲。例如,南非是非洲最发达的国家,但在限制贩卖人口方面却一直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这给跨国拐卖人口集团以可乘之机,使得越来越多的有组织犯罪集团选择南非作为人口出口欧洲的中转站。对这些严重的跨国犯罪,南非最多的惩罚是以绑架、性侵犯和违反移民法提起诉讼,但这种诉讼又很难成立。一方面,大部分受害者不敢指证;另一方面,受害者大多没有南非当地合法居留身份,按现行法律应马上遣返回国,因此,即使受害者想提供证据,也无法实施指控,最终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就被拐卖的人口来说,他们之所以上当受骗,经济差异是一个重要诱因。在欧洲,被贩卖的妇女大都来自于东欧,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经济原因。东欧政治体制改革后,多数国家出现了经济困难,高失业率直接威胁到了许多家庭的生存。他们没有合适的工作,只好寻找任何可以挣钱的道路,不幸的是,他们成了贩卖人口的牺牲品。被拐卖到中国的妇女主要来自与中国接壤的东南亚国家。由于存在经济发展的差异,这些受害者很容易被骗。她们或是认为中国货物便宜,到中国赚钱容易,或认为到中国可以过上更好的生活。

除了经济原因之外,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发生的饥荒以及社会动荡、种族歧视、大规模人口迁徙、家庭破裂等因素也是导致妇女、儿童被拐卖和被迫从事色情业的重要原因。由于一些国家政局不稳,存在着重大的武装冲突,政府不能正常行使管理职能,这使得某些人能够利用武装集团与人贩子内外勾结,为人贩子开通行证,从中收取办证费,使其能在异国境内通行。此外,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口迁徙,也给非法贩卖人口的跨国犯罪集团提供了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