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战后国际关系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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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当代全球问题(8)

4.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的出现和迅速普及,使人类开始进入信息社会。国际互联网及其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联系平台。互联网的价廉、快速等优点,使得它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快速、广泛的普及与应用,网络人口的比例持续攀升。在这样一个电子空间,人们在享有方便与效率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即计算机犯罪。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世界约有80%的网站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安全隐患,全球网络安全问题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平均20秒钟就会发生一起黑客事件。利用这种便捷的全球联系方式,犯罪分子在互联网上窃取国家军事、政治以及商业秘密,销售毒品,散布大量的有害信息,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计算机犯罪与其他犯罪交织在一起,对各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

(1)计算机犯罪的概念

计算机犯罪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应用领域的扩大,计算机犯罪的类型和领域也在不断地增加和扩展,计算机犯罪这一术语也不断获得新的含义,因此,关于计算机犯罪迄今为止尚未有统一的定义。欧洲委员会2001年4月制定的《计算机犯罪公约》禁止生产、销售、采购或分销“旨在用于从事破坏活动的设备,包括计算机程序,这些破坏活动包括未经授权而损坏、删除或者更改他人的计算机数据。任何人拥有、编写或者使用各种工具(包括软件、计算机口令、访问代码或者类似的数据)攻击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均属非法”。按照《计算机犯罪公约》所定义的计算机犯罪的范畴,可以将计算机犯罪看作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其为攻击对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计算机犯罪有四种类型:一是突破系统环境防范机制或间接犯罪,包括非法进入机房操作计算机,利用技术设备拦截计算机信号,利用技术手段阻拦信息传输等;二是逾越访问控制机制实施各类犯罪,包括偷窃、猜测、绕过、闯过各类口令及防火墙和虚拟专业网(VPN)控制区;三是破译密码实施各类犯罪,包括截取、盗窃、破解各类算法,网络入侵、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四是植入、传播或利用非正常程序实施犯罪,包括设置病毒,传播淫秽物品,网络侮辱、诽谤、恐吓,网络赌博等。

(2)计算机犯罪的特点

计算机犯罪是一种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高智能犯罪。大多数计算机犯罪分子都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娴熟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他们有的是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有的是计算机管理、操作、维护人员。正因为这些人掌握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因此才能洞悉网络的缺陷和漏洞,运用丰富的电脑及网络技术,借助四通八达的网络,对网络系统及各种电子数据、资料等信息进行攻击、破坏。

在计算机犯罪中,互动性强、隐蔽性高、取证困难是重要特点。网络的发展所形成的虚拟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对所有事物的描述仅仅是一堆密码、数据,因此谁掌握了密码,就等于获得了对财产等权利的控制权,就可以在任何地方登录网站。在这个虚拟空间里进行活动,犯罪主体的身份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他们隐瞒或者伪造自己的邮箱、地址等基本情况并不困难。一些网络黑客往往利用匿名服务器或者中转服务器隐匿自己进入网络的路径,或者使用非法获得的密码以他人名义进入网络。利用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缺陷,这些犯罪行为人通过编制各种破坏性程序存放于目标系统中,当外部条件满足预先设定的要求时,它就会被激活而发挥破坏作用。由于这种程序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因此不易被人发现。有些计算机犯罪对机器硬件和信息载体并不造成破坏,作案后可以不留任何痕迹,这种情况使得侦查和证据采集面临着相当大的困难。

由于在网络中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因此计算机犯罪还具有作案迅速、影响范围广的特点。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可以在几分钟,甚至几秒钟的时间内完成犯罪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比以往的传统犯罪如抢劫银行、盗窃财物要迅速得多,并且也不易被立即察觉。网络的发展使犯罪分子只要敲一下键盘,几秒钟就可以把电子邮件发给众多的人。从理论上来说,计算机操作者可以面对全世界的人,因此计算机犯罪的影响范围十分广泛。

就已经破获的计算机犯罪案件来看,作案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非法占有财富和蓄意报复,因而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证券、电信、大型公司等重要经济部门,其中以金融、证券等部门尤为突出。

计算机犯罪产生的原因,从客观上来讲,是因为计算机网络系统存在缺陷。事实上,尽管计算机硬件、软件在不断发展,各种操作系统、安全系统在不断升级,而且各种漏洞在不断地得到弥补,但弱点还是不断地被发现和利用,各种进行网络攻击的手段也在不断发展。在这样一个人为的世界里,始终存在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较量。从主观上来讲,贪欲、报复,甚至好奇都可能成为犯罪的直接动力,网上盗窃、网上诈骗,其动机就是贪欲。有些人破坏计算机系统是为了报复,还有些人破译他人计算机密码,利用黑客程序攻破他人网站,可能只是为了炫耀自己的本事和才华。不管基于什么原因,这些行为都构成了犯罪。

(3)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国际计算机安全专家认为,计算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取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社会作用,取决于社会资产计算机化的程度和计算机普及应用的程度。社会信息化程度越高,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越大。

根据美国计算机安全研究所(CSI)与FBI国际计算机犯罪中心旧金山分部合作,对563家美国公司、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以及大学所做的1997年计算机犯罪与安全调查,1996年计算机犯罪给其中的249个机构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超过1亿美元,并且在被调查单位中只有59%能够量化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有75%报告在过去一年中遭受过侵袭。据估计,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已连续几年高达5亿美元以上,而实际数字可能远远高于这一估计数据。美国着名咨询机构扬基集团的统计数字显示,2000年全球范围内网上被骗金额达到16亿美元。美国司法部官员指出:“美国每年因计算机病毒和计算机故障而不能进行正常服务的损失,就达到了数十亿美元”。

据英国打击高技术犯罪机构的调查,2003年计算机犯罪给英国大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接受调查的201家英国大公司中,有83%的公司表示在2003年遭受过某种形式的计算机犯罪侵害,造成停工、生产效率低下、品牌和股票信誉受损,由此带来的损失达1.95亿英镑。

在计算机犯罪中,编写和传播计算机病毒是一种重要表现。在当代的计算机网络中,病毒的种类已不计其数。病毒的攻击可能对系统运行、信息传输造成破坏性影响,严重的还能对计算机硬件造成损害,甚至造成局域网的瘫痪。2000年,“爱虫”病毒传到美国后,使美国许多政府机构的计算机崩溃,甚至长达一个星期。震惊世界的网络病毒——尼姆达2001年9月17日首先在美国出现,当日下午,有超过13万台服务器和个人电脑受到感染。第二天,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都收到了受到感染的报告,其中超过15万家公司受到影响,很多机构不得不关闭服务器。澳大利亚议会网站被迫关闭,网络银行停止办公,瑞士邮局的电子商务系统陷入瘫痪。2003年1月出现的“蠕虫王”病毒,曾在全球造成上亿美元的损失,而“冲击波”病毒则专门针对微软公司的操作系统,导致系统频繁自动关机或是无法启动,造成了40多万台电脑中毒。2005年8月18日美国海关计算机系统遭病毒入侵,被迫关闭5小时,纽约、迈阿密、洛杉矶、休斯敦、达拉斯等地机场的大批旅客不得不在各大机场排成长龙,等候计算机系统恢复后办理入境手续。

伴随着当代信息社会的发展,全球的政治互动已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了计算机空间。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已出现了由个人转为集团、组织,甚至国家的趋势。与此同时,计算机犯罪的危害程度明显增加,从网络赌博、电子色情、金钱诈骗向政治煽动、军事摧毁,甚至向网络恐怖主义和信息战争的方向发展。面对这样一种最典型的发生在跨国网络间的犯罪,任何单一国家都是难以防范的。国际社会只有密切合作,加强网络监管和国际司法合作,才能有效地增加对计算机犯罪的控制。

5.国际社会同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斗争

上述跨国际有组织犯罪的不同表现,尽管涉及不同的领域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是跨越国家边界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在当代各种全球性关系日益密切的情况下,不断增强其滋生能力,扩大对各国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影响。由于任何单一国家所采取的措施都不可能真正有效地遏制这种现象,因此,各国政府都急切盼望能够携手合作,加强国际法制建设和刑事司法合作,以共同应对这样的挑战。在这个过程中,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组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

(1)联合国在遏制跨国犯罪的国际合作中的作用

联合国在遏制跨国犯罪中起着主导的作用。联合国反对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的战略原则形成于1990年8月~9月间在古巴哈瓦那召开的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大会。此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从发展角度进行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建议》,深刻分析了有组织犯罪国际化的严重危害性,号召各国采取行动打击此类犯罪。大会通过了《预防和控制有组织犯罪准则》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等文件,要求各国制定预防战略,完善刑事立法,提高刑事司法体系的效能,并加强国际合作。

1991年,联合国在捷克斯洛伐克举行了“关于对付跨国犯罪的战略的特别专家组会议”,会上就反跨国有组织犯罪形成的建议内容包括:针对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和其他跨国犯罪日益猖獗的情况,建议各国政府缔结双边和多边协定,发挥或提高引渡程序和刑事案件互助的效能,以联合国的示范条约及其他区域性或国际性条约和协定为基础,建立适当的协调机制。

1992年,联合国成立了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表明了加强全球一致行动对付国内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决心。该委员会在历次大会中强调对跨国犯罪进行有效遏制既是一个内部问题,也是一个国际问题,认为国际合作是联合国反有组织犯罪执法行动不可缺少的补充。

2003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生效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署,是世界范围内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制度化的重要表现。这两个公约扩展了国际犯罪的主体类型,明确规定了法人的责任,使国际刑法领域内法人犯罪问题由理论变成了立法现实。这两个公约不但把预防相关犯罪的发生作为制定公约的宗旨,还明确而详尽地规定了预防犯罪的措施以期形成国内及国际的双重预防体系。

联合国关于国际社会打击、预防有组织犯罪的公约、建议等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支持。这些公约、建议等制度化的东西形成了反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体制,为国际合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政策依据。

(2)预防与打击有组织犯罪中的其他国际组织与机构

①八国集团。八国集团指的是八大工业国: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日本和俄罗斯。八国集团首脑会议所关注的内容,既有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经济议题,也有地区安全、人权、移民、军事等政治安全议题。八国集团达成的共识和做出的承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与会国会在其他国际组织和场合积极予以推行,因而可以发挥重要影响。2000年的八国集团峰会讨论了关于高科技犯罪的问题。

②国际刑警组织。该组织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现有188个成员国。其组织宗旨是在各国现行法律的框架内,本着《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保证和促进各国刑事侦查当局之间最广泛的相互支援与合作,建立和发展有助于预防和打击国际性刑事犯罪活动的机制。中国于1984年9月被国际刑警组织接纳为正式成员。

国际刑警组织与有关国家的合作包括:交换、传递犯罪情报,协助调查各种刑事案件,缉捕被通缉的国际罪犯并依法引渡给有关国家,追缴跨国犯罪收益等。就追缴跨国犯罪收益来说,因为常常涉及多个国家,因此需要几个国家采取联合行动,在这方面,国际刑警组织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1989年11月,国际刑警组织全体大会关于控制洗钱犯罪和相关事项的决议,将国际刑警组织控制犯罪收益的范围扩大到毒品洗钱以外的领域,提出了一系列利用金融信息控制犯罪收益的措施,设立了在全球范围内行动的常设机构。国际刑警组织与世界海关组织、国际银行证券协会、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等国际组织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在控制跨国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