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语言和谐艺术论:广播电视语言传播的品位与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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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有声语言大众传播的生命活力(4)

(二)认识播音主持工作的重要性

具体到播音主持工作,它对社会的重要意义涉及许多方面,我们仅从其文化价值入手,加以简要分析。

首先,播音主持形态反映了文化选择。

一个人的言行,是其价值取向、性格气质、文化底蕴、道德素养、审美趣味的集中体现,是个体对介入生活的方式和处理具体事务的方法有意无意选择的结果,反映了个体在现实生活和文化网络中的基本定位。播音主持形态,包括语言使用状况(如语音、语气、语势等)、镜头前表现(如服饰、化妆、表情、姿态等)、整体风格(如庄重、典雅、精约、新奇、幽默、机智等)诸方面。同样的传播内容,以不同的传播形态进行表现,其结果的不同是不言而喻的。传播形态的不同意味着信息处理方式选择上的差异和传播形象塑造上的不同,其实质是传播主体(特定媒体、特定传播者)对文化的取舍问题。

与生活中的个体身份不同,播音员和主持人是以传播者的形象出现的,播音主持工作是广播电视传播的关键环节、“咽喉要道”!我们很难把播音主持行为作为一种纯粹的个人交际行为而不赋予它超越个体的文化内涵。在其作为媒体代言人的形象出现时,他对传播方式的规划,以及这种规划对文化的潜在取舍也就超越了个体层面,而代表了媒体的选择。而媒介的选择带有自然放大某种意见或倾向的功能,直接影响着舆论的发展方向。在普通接受者的心目中,进行长期、稳定、公开、大规模传播的大众传媒,其播音主持形态不可能是个人主观随意的表现、偶然的选择,而是隐含着一种自我肯定的先在性。它不是个体的私人行为,而是体现着媒体价值,甚至反映了媒体所代表的某一集团的文化价值观念,因而必然融会了判断、选择、刻画、推荐。当这一媒体被赋予了代表国家利益的话语权力时,这播音主持形态更是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已经被查验、能够被推荐、用来被欣赏、可以相跟从,而不必做进一步的判断、推敲、追问、实验。

要而言之,某一播音主持形态是社会文化网络中的一种选择。而文化选择作为一种合目的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价值选择。这种选择在大众传播中,发生了双重放大作用,超越了个体层面,被作为媒体的选择和主流文化的表现,有可能成为大众进行文化选择的潜在标尺,成为人们精神生活中的“文化导游”,对某些人来说,甚至具有替代作用。

其次,播音主持行为呈现为文化流传。

播音主持既反映了特定的文化选择,自身也是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加之广播电视是当代一支重要的文化创造力量和传播力量,播音主持作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自然成为文化产生和传播的途径之一。这样,作为通过了筛选(大众传媒实际上就是文化传播的把关人之一)的文化形态,播音主持极其顺畅地进入了社会文化的主流传播过程之中。在这一文化的流传过程中,凭借大众传媒的强大传播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因着群体的智慧和集体的力量,长期在话筒前和镜头前出现的播音员主持人逐渐成为大众传播中的“明星”。传媒的公信力与“明星效应”相结合,加之受众接受中“沉默的螺旋”效应的推波助澜,播音主持往往成为特定人群中(特定节目受众)的文化主导力量。这样,播音主持活动中的文化蕴含不但拥有了进入主流文化的“合法地位”,而且在文化流传过程中获得了“优势地位”。与目标受众对潜在受众的进一步传播现象相结合,播音主持在更大范围内影响着社会文化的流行,成为文化流传中的重要内容。当播音主持活动及其文化内涵被更多人所认同和分享时,这种文化也就成为了时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大众传播中,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播音员主持人个体的观念、倾向、习惯、好恶,会借助话语权力、媒体身份、个人名望大规模传播开来,对社会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或许这些个体的取向是附带出现的,或者是无目的的自然流露,有的或许还与初始目的存在错位,但无论如何,其影响并不会因为不是有意为之而消解。我们知道,负面信息同样有着正向的刺激、记忆功能,因此,一旦这些个体的倾向、习惯不符合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或存在产生不良后果的潜在危险,那么,其负面影响绝不会因传播者动机良好或出于无意之失而消除。

第三,播音主持活动是一种文化建构。

从信息的选择、内容的创造,到传播的进行和目的的实现,大众传播的过程,不只是一个信息的流动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介入社会现实、创造社会现实的过程,是一个建构社会文化、实施社会影响的过程。作为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播音主持反映了社会文化的现实状况,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沉积下来,成为某一时代文化的表征。同时,作为现实文化的结构成分之一,它还策划和推动社会文化的未来发展。也就是说,播音主持不仅是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具有结构性的生成能力;不仅产生现实影响,还具有历史影响,产生历史价值。试想一想,数十年后,我们对当前传媒所传递的某一特定信息可能不会有清晰的记忆,但是对这个时代的播音主持形态却不会轻易忘记,因为,它代表了这个时代的文化风貌,并且在文化的链条中得到承传。

因此,代表什么样的文化和创造什么样的文化,是播音主持文化价值的本质所在,也是播音主持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三)传播身份自觉

传播身份的自觉表现为一系列的意识自觉:

传播意识。传播意识是传播身份自觉的基础。在大众传播之中,主体进入到传播情境之中。传播情境是一种不同于日常生活情境的特定情境,对主体的要求自然也异于日常。我们认为,迄今为止,大众传播还主要是“一对多”的单向传播,尽管我们不断强调亲切、自然、贴近生活,尽管大众传播已成为我们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大众传播作为人们的公共空间,仍然不等同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原生态。大众传播要求传播主体明确自身的公众属性,树立面对大众的责任意识,同时摒弃私人话语心态,根据传播目的、为着传播效果调整自己的言语行为。

权力意识。因着大众传播无远弗届的能力及其在当代具有的强大社会影响力,传播主体也获得了巨大的权力。这些权力不仅由政治而获得(授权和监督)、不仅因资本而行使(代言或自身经营),而且通过或显或隐的文化生产(树立榜样、塑造媒介人物、议程设置等,通过榜样作用、示范作用、引导作用等)获得更为深远的社会影响。也许这些权力本身对社会和个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通过舆论的力量和对人的生存发展的影响,这些“隐性权力”或“软权力”却产生着无可替代的影响。权力大意味着所承担的责任也大,权力不意味着随心所欲,而应在社会和媒体的相关规范内行使,因此,权力意识实质上也是一种责任意识。

精品意识。社会的公共空间,重大的责任在肩,传播主体没有任何理由去让这一空间塞满“赝品”、“次品”。不断创造“精品”,应是传播主体从事传播工作时时刻刻铭记心头的箴言,“要把最好的精神食粮奉献给广大受众”,要“全心投入,调动全部积累,集中群体智慧,对每一个节目费心血、花气力,从内容的精到、形式的精美,到制作的精致、表现的精详,特别是语言的绝妙,都显示出理念的新鲜、思路的新颖。落实到传播过程中,不论是节目的品位,还是时代的氛围,总给人以美感享受”。

社会意识。既然大众传播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在进行传播活动时自然应该把传播的社会效益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当前的大众传播卷入商业利益之中越来越深,虽然在表面上以“高收视率意味着高收益”为理由,在内在逻辑上以“受欢迎的自然是好作品”为依据,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同起来,但若由此而忽略经济效益往往和社会效益不同步,甚至存在矛盾的事实,实在是自欺欺人!何况在实际操作中,人为炒作、选择受限、“迎合取媚”等也会导致高收视率,产生“虚假繁荣”的现象!树立社会意识,就是要把社会效益放到第一位,处处为社会的长远发展着想,不能只为一时之利、图一时之快!

群体意识。传播活动是群体工作,传播主体始终在群体之中,这不仅是因为传播活动作为系统工程是个体无法独自承担的,还因为集体的智慧能够创造出更为优秀的作品。在群体之中,播音主持工作鼓励个体发挥最大的潜能,却不提倡纯粹的个人表演;它需要和呈现富于创造力的个性风格,却也固守大众传播的底线,抵制私语化、私欲化。

主体意识。大众传播给传播主体以重大的责任和特定的限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传播主体应在大众传播活动中失却自我,相反,这种限制反而为主体的创造性工作提供了自由的空间。传播主体不能只是传播意图的被动执行者,或者只是传播群体合格的“传声筒”,主体首先要有独立意识,认识到自己在传播中的重要作用和积极的能动性,并且在传播中能够结合具体语境不断对自己的心态、言行进行自省、反思,并有效地对其施以调控,创造性地进行有声语言传播工作。因此,这里的主体意识主要指主体的独立意识、自省意识、反思能力、自控能力、创造能力。

二、承担话语责任

能否承担责任是主体之所以为主体的重要标志,传播身份的确立,同时也就意味着话语责任的承担。

传播主体对于话语责任的承担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加以分析:

(一)话语责任的社会层面

正如我们所知,大众传播是有益于社会的,但是这一有益具有应然性而不具有必然性。

大众传播是否有益于社会,关键在于传播主体进行了什么样的传播活动。正是由于在大众传播之中,传播主体肩负起了特定的社会责任,也正是透过大众传播,传播主体表现出了作为“社会人”所应有的社会责任。传媒自身并不会自动实现责任下的传播,承担责任并付诸实施的是具有生命力、辨别力和创造力的主体。因此,话语责任的承担首先在于对大众传播社会责任的认定上。

我国的大众传播应该成为也必须成为先进文化的创造者、生产者、传播者、建设者!我们的话语责任就是要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展现先进文化的精华,创作出有声语言的典范,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对于这一层面责任的认识和追求,很多传播者是盲目的、被动的,他们往往将之归于媒体,认为自己既在媒体之中,必然已经承担或者分担了这一责任。在他们看来,传媒负有这样的责任,并且或许负起了这样的责任,那么,作为传播的执行人的自己毫无疑问也已经或正在分担责任,因此,社会层面的责任对于传播者来说具有“先验”的性质,“它就在这里”并且“已经在被执行”,可以不必过多地强调。正因为如此,这种责任常常也是缺失的。社会层面的责任承担,在为大众传播确定方向的同时,也为具体的有声语言创作确立了高远的目标,传播主体在进行传播活动时应时刻牢记并将之内化为一种自觉的事业追求!

(二)话语责任的传播层面

与话语责任的社会层面不同,传播层面的话语责任当然不是站在大众传播的立场上思考其高远的社会意义,而是主体对大众传播作用具体化的认识。

首先,明确大众传播的实现途径。在大众传播中,媒体不管是认定、创造、推广,还是反对、批判、阻止某种观念、理念、行为的传播,也不管是通过断言、暗示、引导、潜移默化哪一种途径,都具有要求、示范、榜样、影响等作用。认识到这一点,传播主体就能够更切实地明确自己所进行的传播活动的影响所在,知道大众传播实现的具体途径,并由此了解了自己的传播行为对接受主体造成影响的方式。

其次,深谙大众传播活动的方向性和目的性。无论是从哪一个角度来看——“社会公器”还是经济实体——大众传播活动都有着突出的方向性和目的性。不管是形式上的提供新闻信息、传递和塑造文化生活、进行日常生活服务、组织娱乐活动,还是实质上的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都有着直接的或间接的目的。我们认为,传播主体只有在掌握全局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发挥个人的创造性。因此,他不能只是方案的被动的执行者或者完美的实行者,而应成为创作群体中的一员,成为真正的主体。当然,这并不只是传播主体自己的问题。受到限制的传播主体,只有深谙传播的这一基本规律,并围绕它展开工作,弥补那些负面影响,才能取得良好的传播效果。

再次,落实传播目的,确定自身定位。传播主体在进入特定的栏目、节目之前,自然可以根据自己的性格、特长、爱好、知识储备选择适合自己的类型,然而一旦进入具体的节目,作为大众传播的施行者,就要自觉服从于传播的目的,并将之落实到具体的传播活动中来。主体可采用逐层划归的方式,对传播目的进行认定,从大到小,一步步落到实处,并和自身的定位与创作空间连接起来。其中既有总体目标的执行(给定了空间,需要通过传播活动加以实现),又有具体节目的编创(需进一步探索,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总体目标虽然是清晰和确定的,但具体操作时仍然会在指向、意向等方面,为创作留下空间。频道、栏目的定位,如内在价值设定、整体风格设计、对象定位等,必须落到实处,才能有的放矢,才能完成传播的预期目的。这些都要通过传播主体的创造性工作,有效履行责任,来加以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大众传播活动要求着传播主体负起一定的责任,同时也为传播主体的责任划定了一定的空间。在大众传播中,传播主体的责任(其权利和义务)是有限度的,他必须服从于大众传播的要求,服从于具体栏目和节目的要求,展现他与大众传播相符合的那一部分。主体虽然毫无疑问拥有实现其个人价值、自由的权利和自主性,但是只要他把大众传播作为自我实现之途,大众传播事业的整体规范便会要求和影响着他的实现方式,在这个意义上,大众传播事业与主体一样,也具有它自身的规定性和能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