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受众反拨与媒介变局:党报群众工作的理论与实践
48718900000048

第48章 改进党报群众工作的运行机制(3)

三、权益保障机制的改进

作为党报群众工作的主体,群工部编辑记者的合法权益时常面临各方面的侵害,严重影响了群众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群工记者编辑权益面临诸多侵害

具体而言,党报群工部记者编辑合法权益受损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稿件采编过程中记者编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批评对象的威胁。在十大危险职业排行榜中,新闻记者成了仅次于警察和矿工的第三大危险行当。除战争和灾害性事件外,来自批评对象的打击报复是危害记者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要因素。总部设在维也纳的国际新闻安全学会在其公布的记者死亡报告中提到,在1996~2006年间共有1000名新闻记者遇难,在这被杀害的1000人中,至少有6名记者是因为揭发社会黑暗而被谋杀。在众多国家境内,炸死、刺杀、虐待、勒杀和斩首是让记者们“闭嘴”的最简单、廉价和有效的方法。这说明,舆论监督记者的安全问题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话题。而我国,记者遭到批评对象的威胁更是家常便饭,在“百度”里面输入关键词“记者挨打”搜索,在0.045秒时间就可以查询到相关网页约1,070,000篇。2003年被媒体称之为记者挨打年,从年初1月5日《济南日报》和《山东青年》3名记者在山东宁阳县采访被殴打,到年底12月30日《海口晚报》记者在海口市街头采访被加拿大籍洋人拖打,全国一年发生记者挨打事件25起。这还只是公开报道的,还有很多因各种理由没有公开的。

有关调查结果也表明:记者因职业特点可能会遇到的潜在危险有遭到人身攻击(34.5%)、遭遇恐吓(31.2%)、因公受伤或殉职(25.5%)。93.9%的公众认为记者职业比较危险。就党报群众工作编辑记者而言,其危险主要是来自舆论监督报道。群工部是党报舆论监督稿件的主要供稿部门,党报由于自身的权威性、公信力等优势,其舆论监督的影响力比都市类媒体大。这也是一些党政部门领导和地方黑恶势力畏惧党报舆论监督的原因,他们总是想方设法阻止舆论监督稿件见报。相比之下,党报群工部记者比其他部门记者面临的危险要多,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四川日报》记者在采访“16岁少年暴死派出所”事件时,一到派出所所在城区,就被当地公安机关监视;警方辗转打听到记者手机号码,提出高价购买记者手中的死者照片遭拒之后,对记者进行威胁恐吓;记者不敢住店,只能在网吧过夜。像这样批评对象动用警察等国家权力资源威胁记者的行为并不鲜见,在“百度”中输入关键词“警察抓记者”,用时0.044秒,就可以找到相关网页约182,000篇。事实表明,维护舆论监督编辑记者的合法权益任重道远。

二是遭遇新闻官司,乃至恶意诉讼,严重影响了党报群众工作的正常开展。近年来由舆论监督诱发的新闻官司越来越多,无论结果是记者胜诉还是败诉,记者和所在报社都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了正常工作。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曾经轰动新闻界的《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中,《四川日报》原群工部副主任敬永祥发表的《敬永祥对海灯法师提出不同看法》、《海灯法师神话的破灭》和《“海灯现象”————80年代的一场造神运动》等作品,尽管在揭露海灯及其弟子范应莲“弄虚作假”、“搞虚假宣传”方面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全国数十家新闻媒体和多位知名人士对敬永祥的行为表示支持,但是官司却以敬永祥败诉告终。长达10年的新闻官司,使敬永祥心力交瘁。戏剧性的一幕是,一方面,1998年此案终审,敬永祥官司败诉,海灯头上的光环似乎依然耀眼;但另一方面,2000年11月28日,敬永祥却在北京被授予第二届“反伪科学突出贡献奖”。

2001年全国“两会”期间,以反邪教、反迷信著称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院士何祚庥给有关部门写信,要求尽快依法复查“范应莲诉敬永祥侵害海灯及本人名誉权案”,还该案被告、四川日报记者敬永祥以清白。官司败诉后的又一个10年过去了,敬永祥依然背负着法院强加给他的“罪名”。人的一生能有几个10年,如果没有海灯案,敬永祥的人生会怎么样?如果海灯案胜诉,敬永祥的人生又会怎么样?事实上,像敬永祥因官司缠身生活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记者还有很多,我们很难想象,那些饱受官司之苦的记者还能够一如既往地战斗在舆论监督第一线。

更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随着人们自我维权意识的增强,近年来新闻舆论监督引发的恶意诉讼越来越多,给当事记者和相关媒体带来了不小的麻烦。湖南《衡阳日报》记者甘建华,因1999年4月8日发表在湖南日报社主办的《三湘都市报》的长篇新闻调查《警察获赔27.4万起纷争》成为新闻官司的被告。在该新闻官司胜诉后,甘建华又以该案原告徐某恶意诉讼为由将其告上法庭。2002年8月22日,湖南省衡南县法院就这起新闻记者状告他人恶意诉讼的案件作出判决:湖南《衡阳日报》记者甘建华因他人利用其撰写的批评报道对号入座、进行恶意诉讼,侵犯了甘建华的合法权益,恶意诉讼者赔偿甘建华3万元。尽管记者打赢了两场官司,但却为之耗费了3年时间,为这种恶意诉讼耗费宝贵的时间和精力,的确情非得已。

三是相关保障措施不到位,记者权益受损维权无路,也影响了舆论监督记者的积极性。如果记者只是遭到威胁,或者是轻伤,通过相关渠道讨回公道就算完事。要是记者被殴打致重伤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致死,当事记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该谁来负责?很多报社对招聘记者的聘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或者两年一签,要是对于因公致伤、因公致残的舆论监督记者不签续聘合同,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问题怎么解决?据了解,一些党报为了节约成本,不要说给记者购买人身外意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就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都没有办理。更有一些报社实行末尾淘汰制,通过一定的工作量考核,把部分记者降为见习记者、甚至实习记者,被降级的这部分记者干的是一样的工作,但没有正式记者享有的一些福利和基本保障。还有一些报社对于新进记者实行至少6个月的试用期,这期间既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如此等等,不少从事舆论监督的记者感言:记者经常帮助群众维权,而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却投诉无门。

(二)一味抱怨体制不如切实创新机制

上面这三个方面的因素也正是人们抱怨舆论监督难的关键所在,不过谈及解决办法,人们更多关心法律法规等体制层面的措施,而很少从报社管理手段等机制层面来思考。针对2003年这一“记者被打年”发生了一连串的记者被打事件,全国政协委员徐锡安呼吁,要研究制定新闻舆论监督条例,保障新闻记者正当权益,从而充分发挥新闻监督的作用。有关调查结果表明,92.2%的公众表示,应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记者正当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可时至今日,全国性和地方性的专门法规都没有产生,只是一些发达地区相关条例表示了对舆论监督的支持。譬如,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如,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还特别把新闻单位作为一个监督主体单独列出,规定“新闻单位应当宣传惩治职务犯罪的情况,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应该说,深圳市和南京市的做法还算是比较开明的。不过,从体制层面对舆论监督的推动作用还是十分有限的。

与其一味抱怨体制层面的行动迟缓,还不如多从机制层面来思考,积极为党报群众工作记者特别是舆论监督记者的权益保障做一些实际工作。记者采访虽是个体作业,但记者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而是代表报社的组织行为。因此,记者权益保障的首要责任应该在报社。

笔者认为,报社可以从三个角度来履行这一责任。

当记者采访过程中遭遇来自批评对象的危险时,报社应有快速响应和救助机制。对于记者采访某一新闻线索可能遭遇的危险,群工部负责人应有所预料,并吩咐记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群工部负责人随时保持跟可能遇险记者的联系,当派出记者较长时间跟报社失去联系时,报社应主动跟有关方面沟通,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涉险记者向报社汇报情况时,报社应快速响应,争取跟有关方面协作,尽快对记者实施救助。

当记者遭遇新闻官司时,报社应有主动帮助记者处理诉讼事务的维权机制。在记者遭遇的新闻官司中,报社往往也是被告,报社应充分利用好法律顾问、媒体资源优势、社会关系资源做好应诉、反诉工作,帮助自己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不是让记者独自面对。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对记者报道引发新闻官司,一些报社做出“记者自行负责”这样不可思议的规定。毫无疑问,这是在限制舆论监督,而不是加强舆论监督;是在漠视记者权益,而不是保障记者权益。可以想象,这样的报社要搞好群众工作几无可能。

对于记者随时可能面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报社应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外,报社还应该给搞群众工作特别是舆论监督的记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甚至可以给记者的家人和财产购买相应的保险。据了解,一些保险公司专门推出了针对记者群体的商业保险。2003年11月4日,太平洋产险公司大连分公司副总经理唐琨将《大连晚报》为记者购买的1200多万元保险单送到总编辑李礼手中。这意味着该报102名记者、编辑从11月8日起的365天内,每人将有12万多元的保险保障。

和其他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一样,“记者险”的保险责任有两项:“意外事故及伤残保障”和“意外医疗保障”。但“记者险”增加了“误工补贴”责任,这一项可自愿购买。“误工补贴”期间,保险人每天补贴被保险人100元,最多不超过60天。与其他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同的是,“记者险”中增加了“双倍给付”条款,即被保险人因执行公务或公职行为而在非工作期间遭受他人故意伤害,保险公司按“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部分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给付双倍的金额。“连带被保险人保障”是“记者险”的另一特色,它将被保险人扩大至记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增加了对记者本人及其家庭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障。在一年保险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其直系亲属总共可以获得“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金额的50%。“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的费率是2.5曤,“意外医疗保障”的费率是6曤。如果要保10万元的“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需缴纳保费250元;保2万元的“意外医疗保障”,需缴纳保费120元;如果要保“误工补贴”,需缴纳定额36元,总计是406元。

2004年11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也推出俗称“记者险”的“无冕之王”组合保险。个人可以购买。如果由于工作行为导致记者遭受他人报复,其房屋及管道等附属设施、室内装潢和室内财产遭到破坏,保险公司也将补偿损失。另外,如果记者在执行公务时,摄影、摄像器材等便携式设备因暴风雨、雷击等自然灾害,火灾、爆炸、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以及他人恶意破坏遭受损失,保险公司也将给予补偿。2005年1月26日上午,太原新闻工作者协会举行了建立记者意外伤害保障体系启动仪式新闻发布会,这标志着太原市建立记者意外伤害保障体系工作正式启动,将有近千名记者享有意外伤害保险。应该说,这些保障措施的推出,对于维护记者的合法权益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值得其他地方借鉴。在社会基本保险的基础上,辅之以一定数额的商业保险,再加上报社的一些福利性保障措施,形成三层保障体系,才能让群众工作记者放心大胆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