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常识与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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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言论自由的具体价值(9)

国民党的“训政”之下,言论自由状况难如人意;并且随着时间推移,舆论控制有增无减。仅以报刊管理为例,有论者指出:1930年《出版法》规定采用注册登记制;1935年《出版法》则将其改为严苛的批准制;虽然1937年《出版法》对此有所缓和,但其制度上的根本改变却是不可逆转。有鉴于此,胡适积极倡导民主宪政,因为惟此言论自由才有保障。

1937年7月2日,在《我们能行的宪政与宪法》这一总结性文章中,胡适概括他与几位朋友关于当时“中国宪政问题”的讨论结果。他明确界定何谓他心目中的“民主宪政”;强调在此制度之下,国民的意见应该“都有正当表现的机会”:宪政不是什么高不可攀的理想,是可以学得到的一种政治生活的习惯。宪政并不须人人“躬亲政治”,也不必要人人都能行使“创制、复决、罢免”各种政权。民主宪政不过是建立一种规则来做政府与人民的政治活动的范围:政府与人民都必须遵守这个规定的范围,故称为宪政;而在这个规定的范围之内,凡有能力的国民都可以参加政治,他们的意见都有正当表现的机会,并且有正当方式可以发生政治效力,故称之为民主宪政。

2.言论自由是实行民主宪政的必要条件

上述“民治幼稚观”是胡适民主宪政理念的重要内容。这一观念固然是应时而生的产物,同时亦是他长期思虑的结果。

早在1915年8月,看到报载袁世凯将复辟帝制、其美国宪法顾问古德诺(Frank J.Goodnow,1859—1939)积极赞同的消息,胡适认为这是关系“中国民主之现状与未来”的重大问题,当即撰写一篇英文短论,题为《中国与民主》(Chinaand Democracy)。他在文中指出:“少年中国相信民主;而且相信通向民主的唯一之路是拥有民主。治理是门艺术,所以需要实践。……倘若盎格鲁-撒克逊人从未实行民主,那他们就决不会拥有民主。”1923年11月,胡适为张慰慈的《政治概论》一书作序,对此再度阐发,强调:“民治制度最先进的国家也不是生来就有良好公民的;英国今日的民治也是制度慢慢地训练出来的。”

由此,笔者认为:胡适一贯主张只有实行民主政治,才能学习民主规范,方可培养民主意识;民主宪政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动态的发展完善过程。这正是“民治幼稚论”的精髓所在——重在表明民主宪政需要“试错”。既然民主宪政需要经由逐步的“试错”方能趋向完善,那么在此过程中,公民能否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至关重要。

按照卡尔·波普(Karl R.Popper,1902—1994)的观点:人的认识所遵循的方法是“试错法”,即从问题开始,经过尝试性解决,消除错误,然后又提出新问题,人们通过尝试和消错、通过猜想和反驳来取得知识的进步。这是从“从错误中学习”的方法,它要求人们宽容异己,通过不断的批评来认识真理。同时,这也是一种批判的理性态度,他以此来反对“封闭社会”,提倡“开放社会”。

因为“封闭社会”压制批评,屈从于迷信、神话、权威和教条;“开放社会”则提倡理性,反对巫术和盲从,尊重个人和民众的自由,让人人都有判定是非和批判权力的权利。如果缺乏充分的言论自由,那么“试错”将无法进行,国家会长期处于“封闭社会”状态,相应地民主宪政当然只是镜花水月。

在卡尔·波普提出这一观点之前,胡适就于1934年撰文呼吁“政府应该明令取消一切钳制报纸言论与新闻的机关”,强调肆意侵害言论自由不是一个“现代政府”的行为:报纸与杂志既须正式登记立案,取得了出版发行的权利了,政府至少应该相信他们自己能负责任。他们的新闻有错误,政府可以命令他们更正;言论有失当,政府与党部可以驳正。今日种种检查审查的制度实在是琐碎而不必要的。至于因为一条两条新闻或一篇两篇社评的不合某人的脾胃而就执行停止邮寄,或拘捕记者,或封禁报馆——这种事情实在是把一个现代政府自己降低到和旧日张宗昌一辈人的政府做同辈……

“使人们能够用以确定什么是跋扈和暴政的,正是权利观念。

权利观念明确的人,可以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而不傲慢,正直地表示服从而不奴颜屈膝。”托克维尔(Charles Alexisde Tocqueville,1805—1859)表示他曾寻思“用什么办法能使人养成权利观念,并使这种办法能被人们所牢记”;结果发现“这只有让所有的人都和平地行使一定的权利”。游历美国,他还发现“公民们最先享有政治权利的那些州,也往往是公民们行使政治权利最好的州”。

在实行民主宪政方面,胡适有类似的理念。1935年9月,因“放弃党治开始宪政”的主张颇遭反对,他指出:“绝少数的人把持政治的权利是永不会使民众得着现代政治的训练的。最有效的政治训练,是逐渐开放政权,使人民亲身参加政治里得到一点政治训练。说句老话,学游泳的人必须先下水,学弹琴的人必须先有琴可弹。宪政是宪政的最好训练。”1937年7月,他再度强调:“宪政可以随时随地开始,但必须从幼稚园下手,逐渐升学下去。宪政是一种政治生活的习惯,唯一的学习方法就是实地参加这种生活。宪政的学习方法就是实行宪政,民治的训练就是实行民治,就如同学游泳必须下水,学网球必须上场一样。”

既然权利要在行使权利的实践中把握、民主要在实行民主的实践中学习,那么言论必须自由,否则实践过程中的偏差难以被纠正、民众的真正意愿亦难以被感知。如同麦迪逊(James Madison,1751—1836)所言:“没有言论自由,人民就不可能对政府官员的所作所为提出意见和批评;公共信息就得不到充分交流和传播,因而也不可能产生一个理性的民主政府——如果你都不清楚人民代表所代表的利益或立场是什么,又如何作出明智的选择呢?”

以上论述了胡适关于“言论自由与民主宪政”的基本理念,此处略为评析。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民主”一词早已有之。不过,《尚书》、《左传》中出现的“民主”绝非近代意义上的“民主”(democracy);直至19世纪60年代,西方传教士在《万国公报》等刊物上介绍西方的民主理念时,国人才开始真正接触近代意义的“民主”概念。

西方民主观念发源甚早,在古希腊即已出现,但是它在西方传统的政治思想史中常常毁多誉少,直到18世纪中叶以后方才受到一致的肯定。从那时起直至“一战”,才是民主思想定型时代。

这一时期对中国近现代的民主观念影响深刻。学者张灏指出:当时西方的民主思想大致而言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高调的”与“低调的”。其中,“高调的民主观”的前提是“民主是为实现一种道德理想而产生的制度”,它在西方近代思潮中相当普遍,具有两个特征:乌托邦的倾向、集体主义精神。“低调的民主观”则不认为民主是以“实现道德理想为目标”,而是“针对人性的有限而构想的一种制度”。中国的知识分子在吸收西方民主思想的过程中,大体倾向于“高调民主观”,对“低调的民主观”甚少措意。

笔者赞同张灏的观点,并且认为胡适的民主观很是“低调”,具有浓厚的“幽暗意识”。所谓“幽暗意识”,是指“发自对人性中与宇宙中与始俱来的种种黑暗势力的正视和省悟”。因而,胡适很审慎,对一切形式的独裁专制始终都有所警惕;同时,他亦不迷信民主宪政是至善的政治境界。由此,他才会提出“民治幼稚观”。这是一个瑕不掩瑜的观点,调门虽偏低,但未必不好;即使置诸当下语境,仍有鲜活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