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挑衅一名女子,最有效的话题,莫过于年龄、身材、长相。
显然,他相当谙于此道,并且成功将她给惹毛了!
“关你什么事!现在该轮到你解释,我被抢的皮夹为什么会在你手上?否则就等着法院见!”
又要讨论物品所有权了吗?
果然是当律师的,一天到晚跑法院当自家客厅,跑不腻啊?
“拜托你眼睛睁大点看清楚,抢你皮夹的人是我吗?我只是无辜的路人甲,要不是撞到我,人家早逃到天边去了,你以为你追得回来吗?我都还没跟你算我被撞翻东西的损失咧!”
这其实也不是什么大事,解释之后就算了,以他的风度并不会介怀,偏偏遇上她,嘴巴就是很不受控制地用带刺调调说出来,忍不住想和她杠上,事后同样去回想,依然觉得自己无聊透顶。
“也或许你们是同伙,负责接应他的,谁知道呢?反正我是失主,而失物在你手中也是事实,刑法325条的窃盗罪,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抢夺他人之动产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不归还,以刑法335条侵占罪,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这女人是属狗的吗?就算是,他又不姓吕,看清楚再咬成不成?
“要搬出法条是吗?”有了上回的经验,他从容不迫地勾出牛仔裤后方口袋的手机,按下的快捷键拨出。
“二哥,在忙吗?请教你一个问题。如果有人公然指控与事实不符的罪名,造成当事人名誉受损,你说该怎么办?”
“根据刑法309条,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310条,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有人找你麻烦?需要我出面吗?”
耳朵听着哥哥背法条,眼角余光留意到眼前的女子嘴角无声嚅动,默念出一模一样的字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