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退换商品原因确认
在客户提出退换商品要求时,应详细询问退换的理由,然后比照本规定,确定是否可以退换。如确属本公司责任、理由正当或有事前退换约定的,应该及时予以退换。否则,本公司不负责退换商品。
第二条商品确认
对于客户要求退换的商品,应确认该商品是否是本公司售出、销售价格是多少、购买时间、购买地点和经销人等。为此,应请客户出示发货票、报销单及其他有关证明。款额较大的商品,须由主管上级确认。
第三条退换方式
①退换商品,一般应等额或高额调换,如属低额调换,应由客户补足货款差额。
②退货时,必须确认这种商品是按标价购买,还是有价格折扣。在退货后,售货员最好利用客户此时的特殊心理,说服客户购买其他商品。
③在办理退换商品时,最好不退给客户现金,而应交付其退换券(与退换商品的价值等额),客户持券可随时购买其他商品。
第四条例外事项
在下列情况下,原则上不能退换商品,业务人员应委婉地拒绝客户的要求。
①事先已说明不能退换的商品。
②经客户使用后发生破损的商品。
③购买后,经过很长时间才提出调换要求的商品。
第五条价格确认
在办理退换事项时,商品价格的确认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商品标价清楚、无破损、票据齐全时,应以原销售价退换。
②对于优惠品、特价品等价格不清的商品,应以一定的折扣退换。
③在购买时有降价折扣的商品,按折扣价退换。
④对季节性商品、流行性商品,如因顾客原因没有及时退换,应按现价退换。
⑤因客户购买后使用而发生破损的商品,应根据破损程度,按一定折扣退换。
⑥因本店责任发生破损的商品,应按原价退换。
上述③、④、⑤、⑥项的处理及作价金额的确定,需由销售部经理负责。
第六条其他事项
①不论是商品退换,还是退货,都要给客户开出专用的发货票。退货时,应冲减营业额。
②客户调换的是高值商品,其差额部分,应补足现金。客户调换的是低值商品,其差额部分,不返还现金,而是支付退换券;退货时,原则上不返还现金,而是支付退换券。
③退换券由公司统一印制(各分店以颜色区别),它是退换商品时支付给客户的代金证券。在使用时,其票面金额代表等值的现金,但不能兑换成现金,其使用范围仅限于发生退换的该类商品,有效期为一年。
当客户要求退换商品时,以退换券代替现金支付给客户,其数量等于该商品的退货价格,或等于调整商品差额(原购买商品价格大于调换商品的价格部分)。
客户可随时持退换券购买商品,但公司不向客户支付现金。实践证明,退换券可以妥善解决商品退换问题,并借此扩大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