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放灯,吏人书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陆游《老学庵笔记》
“译文”
田登做太守,忌讳别人直称其名。有人冒犯,他一定大发雷霆。他手下的小吏、兵士大多因此遭受鞭打。“灯”与“登”同音,于是全州的人都把“灯”,说成是“火”。元宵节要放花灯,他手下的小吏不敢写“放灯”,便在悬挂于街头的公告榜上写上:“本州按照惯例放火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