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面对陌生人的利益诉求,不仅是一个伦理道德问题,而且是需要法律法规关注和重视的问题。从伦理视角看,应该把陌生人作为“人”来看待和尊重,因为陌生人与我们一样,也是活泼泼的生命存在,需要人们给予他们起码的尊重,需要我们换位思考,站在“他们”的角度看待“他们”。固然,陌生人的利益诉求是复杂多样的,然而,其合理需要必须受到尊重。这里,我们主要研究陌生人的道德期待或道德需要问题。关注这些问题同样体现了一个人德性的完备程度。麦金太尔曾举例说:“某人偶遇一位严重受伤,或罹患重病,或饥饿难耐的陌生人,他拥有为这个陌生人提供必要帮助的资源,并且附近再没有其他人愿意并有能力帮助他了。陌生人的迫切需要给帮助他提供了充分的理由。”【1】此时,陌生人的道德需要或道德期待本身就是其受助的正当而充分的理由,就此而言是绝对的,此外,再也不需要其他更充分的理由做支撑。能否及时有效地帮助陌生人,是一个人道德上的正义和慷慨准则履行情况的标尺。
如果说需要是人的一种匮乏状态,那么道德需要就应被理解为人的道德匮乏状态的表现及理论反思。与自然界的动植物不同,人不仅能够意识到自己是道德的存在物,而且能够对此进行理性反思,意识到道德是人性的重要构成元素。那么,在维系人类生命活力的过程中,则不仅需要物质营养的充足供给,而且需要道德营养的持续性满足。按照心理学家马斯洛的观点,人的需要由从低到高的五个层次构成: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情感和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尽管其中并没有单独谈到道德需要,不过,既然这些都是人的需要,而不是纯粹性的动物的需要,那么,道德需要就显然应当渗透于这些需要之中,并与这些需要协同发挥作用。作为现实的社会人,没有脱离社会性的纯生理需要,也没有脱离道德情感和安全的需要。人作为自由自在的存在物,对自己的言行有清醒的认知,并且能够自觉自愿地付诸行动,其中必定包含某种道德元素的有效参与。因此,我们不同意把道德需要仅仅看作自我实现的需要。我们必须把人的需要置于社会文化的背景下去研究,只有如此,才能得出真理性的结论。
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的道德需要也就是陌生人的道德需要,而不必对此做出严格意义上的区分,除非这里的人是与自己有着特殊关系的人,如自己的亲人或朋友等。即使这样也必须首先把他们作为“人”来看待。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说明人们情感上的偏倚性,我们把对亲人的关心叫“道德”,而把对陌生人的关怀叫“美德”。美德在层次和境界上均高于道德。也就是说,人们对自己的亲人(朋友)施之以爱往往是容易的,因为他们与自己有着某种血缘的(或情感上的)依恋,它决定了自己付出的爱必定是无私而特殊的。在熟人之间,无论道德义务还是道德权利,都无法按照通常的道德准则来裁决。然而,一个人能够超越自己的利益需要,去关爱那些素不相识的陌生人,我们可以用道德上的“高尚”来定义,唯有美德概念才能与之相匹配。因此,关注陌生人的道德需要,不再是一般性的道德问题,而属于个人美德的范畴,它必定超越了通常意义上的道德要求。考虑自己的利益或熟人圈子的利益,相对于陌生的他人的利益来说,必定属于“私”的范畴。抑制自我心中孤立的“私”,以理性的思维审视他人,才能顺利走向公共生活空间,成为具有美德的社会公民。关心他人的利益——利他主义思维和行为,是个人美德的显现过程。“我们应当严肃地看待别人的利益,把它们牢牢记在心里。它告诉我们,应当理解别人的处境,利用我们的想象力,花费一点时间,试图从别人的角度看待问题。”【2】这就是换位思考的道德价值,诸如《孟子·梁惠王上》中所倡导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道德推理机制。我们不能否认,从价值序列看,美德的价值显然高于一般意义上的道德。因为对亲人的爱以及对朋友的关心,潜在地隐含着某种回报的诉求,尽管这种诉求完全以隐而不明的形式存在着。一般说来,人们对熟人的道德诉求,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而无法普遍化。然而,对陌生人的爱却不求任何回报,并成为某种普遍性的价值准则。那么,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是:支撑人类美德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到底是何种力量在激励和鼓舞着人们,去关怀和帮助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尤其是帮助那些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答案也许只能用道德信仰来解释。
从伦理史角度看,以往的道德信仰始终是在宗教文化的视域下被强调的。马丁·布伯在《我与你》中所做的论述,无疑是我们研究陌生人伦理的杰出典范。在他看来,人与人的关系是先验的,与个体意识的成熟与否无关。马丁·布伯说:“孩童并非首先知觉到对象,尔后建立与它的关系;相反倒是,建立关系之努力率先出现。孩童之手形成拱穹,以让相遇者安卧其下,其后而生的便是关系,即先于任何语言的无言地言说‘你’。仅当元始体验分崩离析,相融之双方各成一体之时,‘物化’及‘我化’方才出现。泰初即有关系。它为存在之范畴,欣然之作为,领悟之形式,灵魂之原本;它乃关系之先验的根,它乃先天之‘你’。”【3】既然人与陌生他者的关系是先验的,那么我们道德信仰的价值源头便不是后来社会实践创造的,而是原本就有的存在物,是“我”与“你”的天然联系,对此种存在的领悟就构成道德信仰的基石。不过,让道德信仰回归世俗生活的努力却是由那些社会心理学家做出的。“道德心理学家告诉我们,无论亲缘利他主义还是互惠主义,都不能充分解释我们对素昧平生的陌生人表现出来的异乎寻常的协同合作以及为非亲属成员组成的庞大团体做出的奉献和牺牲。”【4】他们力图拨开那些笼罩在利他主义之上的迷雾,运用科学的实验和充足的实证材料,说明人类道德之内在利他性的特质。无论这个“他”是自己的亲人,还是素昧平生的陌生人。必须承认,心理学不是万能的,它不能做出科学解释的现象未必就是不合理的。相反,倒不如说,这是由心理学研究本身的局限性所导致的,或者说因为人们对万事万物的复杂性的了解尚且不足。也许,信仰能够有助于人们更好地解释这些现象的存在。信仰的价值恰恰在于它本身的非理性,在于它具有极大包容性的意义空间,引领每个信仰者都能在其中找寻到意义的安顿之所。把陌生人及其利益纳入信仰的范畴,即视之为与超越性和神圣性相关的事情,就能走出自我利益权衡的狭隘道德圈子,逐步扩大伦理关怀的范围。因此,道德信仰建设无疑是必要的。随着社会公众道德信仰的确立和普遍化,人们将会愈加关切陌生人的利益。因此,道德信仰建设是作为陌生人伦理建设的手段之一而被强调的。
从内心深处看,我们把陌生人看作“自己人”,就像思想家墨子一样,把具有普遍意义的“兼爱”原则作为有力支撑,那么,这个世界就是“我们”共同的世界,而不是熟人和陌生人相互分裂与隔离的世界。其实,人类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冲突乃至战争,各种惨无人道的血腥杀戮事件的发生,都是一些人(团体)画地为牢,专注于自己的狭隘私利所导致的恶果。道德信仰的根本功能和重要意义,在于引导人们实现对个人私利的不断超越,并论证这种超越的绝对性和神圣性。从世界整体的视角看,人类并无熟人与陌生人之分。之所以会形成诸如此类的分裂,不过是后天人为造成的——为了私人或小圈子的利益需要。由此我们不难发现一些宗教哲学家(如马丁·布伯)所论证的“我—你”关系及世界主义理想的重大意义。不能否认的是,对于每个现实的人来说,“在我们这个世界上,人们如果不是在寻求同伙人的承认,那又在寻求什么呢?同伙人也一样,在寻求着你们的承认”【5】。无论是谁,大家都是合伙人,相互之间是一种合作伙伴的关系。你把对方看作自己的伙伴,也意味着对方把你看作伙伴。这样,人与人才能真正融为一体、和睦相处。陌生人渴望得到他人承认的愿望就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当然,逻辑上的论证毕竟属于纯理论的层面。重要的是,陌生人的道德需要或期待必须得到满足,这关乎他们的生存或生命的意义。对于每个社会公民而言,对陌生人的关注乃至重视涉及个体德性的成熟与完善,毕竟,站在陌生人的视角看问题,他者是我们德性优劣的一面镜子。陌生人伦理需要对道德规则的坚守,针对不同的个体而言,规则带来的是无形的道德压力,类似于熟人圈子所导致的道德压力。不过,二者有所不同的是,“规范压力越经常地决定行为,社会感受到的强制力量就越强,个体当事人在某种主观意义上就越少‘自由’”【6】。这里讲的“自由”,对于我们而言意味着照顾自己的熟人圈子的自由。在追求公共利益的环境下,个人对自我必须有适度的约束,自我限制的标尺不是来自内心,而是来自他人和社会的公共伦理尺度。因为一种自由的丧失是以更大范围的自由的获得为回报的。它顾及的不再是熟人社会中小圈子的利益,而是全社会的绝大多数公众的公共利益。在实际操作的层面上,这不仅是一个伦理道德问题,而且是社会立法的客观依据和现实基础。
实现传统道德思维的现代转换,由关怀陌生人的道德诉求和道德期待开始,完全可以借鉴儒家文化中推己及人的思维进路。对此,黄建中有一种明晰的逻辑思路,他说:“个人诚以理性提醒良心,其警觉范围可愈推而愈广;由己之身推及人之身,由己之家推及人之家,由己之国推及人之国,由己之阶级推及人之阶级,由己之种族推及人之种族,终且由全体人类推及宇宙万物;由偏而溥,于斯为极。”【7】对于理性的个人而言,这是再正常不过的道德思维模式。正是在这样的道德思维模式转换中,个体才能一点点改良自己的道德习俗,形成渐进性的道德进步,把越来越多的陌生人的存在及利益纳入自己的道德思维框架并予以足够的重视。整个社会道德习俗的改变和进步,必须着眼于作为个体的人的道德素质的提升。当然,道德文化的接续相生与历史突变,并不是相互隔绝、彼此孤立的,而是作为协调统一的人类实践的活动过程、作为由低级到高级的不断演进的过程而实现的。因此,对陌生人道德需要的理性自觉,只能寄希望于人类道德实践的进步及道德认知的不断提升,在人际互动和彼此认同的过程中,感受对方作为独特个体的生命意义和道德价值。
注释:
【1】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依赖性的理性动物[M].刘玮,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3:130.
【2】奎迈·安东尼·阿皮亚.世界主义[M].苗华健,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94.
【3】马丁·布伯.我与你[M].陈维纲,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23-24.
【4】马克·马陶谢克.底线——道德智慧的觉醒[M].高园园,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13:82.
【5】埃马纽埃尔·勒维纳斯.塔木德四讲[M].关宝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25.
【6】万俊人.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82.
【7】黄建中.比较伦理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