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安排:由全体公民审议一切事项(案件)并加以裁决,这是平民主义的特征。对于平民来说,他们愿意有这样的均等机会。为实现这种目的可以有几种方法。第一,全体公民议事时可以轮番而不用同时集合进行。米利都的特勒克里立法家特勒克里(Tηλεκλ s)只在本书中提到,在其他希腊古籍没有记载,所以他的生平不可考。宪法(政体)中就有这样的议事的制度。有些城邦施行的制度是这种制度的变体,例如,在这些城邦里,15各个不同职司的政务机构联合“行政职司的联合(或合议)机构”(α συναρχαι)这个名称多次见于碑志中(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132、134),考据它存在的时代都在亚历山大死后;另见于朴吕波:《史记》(iv 42、xxxviii 114)者,也在晚期。亚里士多德生前那些城邦已有这种近于议会政治中的内阁组织者,但现在不容易考明。
迈恩纳克编:《希腊喜剧残篇汇编》iv 625,证明米利都在特勒克里以后确实曾经有这种组织存在。起来共同议事,公民根据不同的部族,按照最小的区分单位,顺次推定人员轮番参加政务机构,直到全体人员都轮遍一周为止一时所会集的议事公民只限于当番的行政人员,但因各机构行政人员是由各部族、各个区分单位的公民轮流充任,所以经过一定周期,全体公民都有机会可以成为议事兼行政人员。。这种全体公民分批轮番议事的制度,分别针对制订法律、讨论有关政制事项以及听取行政人员的报告。20第二,全体公民同时会集一堂,所议的事项是对执政人员的选任和审查,通过法律,讨论有关和战的大事。有关死刑、放逐和没收等的案件则由有关的行政机构人员审议;这些行政人员的产生方式可以由选举或抽签任命,全体公民都有机会担任这一职务。
第三,执政的选任和审查战争、结盟等对外政策,25这些是公民集会专门审议的两项大事,其他事项则由各个行政人员处理,这些行政人员对所处理的业务具有经验和知识,而且他们的任用情况也尽可能公开,使大众都有受任机会行政人员由“抽签”或“拈阄”抉择,于是全体公民,只要是参加抽签的人,人人都有相等的机会。由“选举”来抉择则较有才能或较为著名的人可以得到较大的受任机会。平民主义的特征是抽签(参看卷六1317b21)。以雅典为例,除了将军和其他要职外,其他职位常用的任用方法就是以抽签轮番担任。但各人受职以前必须经过“考验”,在任职期间必须行“信任投票”,任职期一定要经过“政绩审查”。所以雅典行政人员也一定由具有才能和资产者才能实际受任。参看维诺格拉多夫:《历代法理》卷二140—142页。。第四,全体公民集会审议一切事项,各个行政机构的人员没有任何裁决权,只能对政事预先有所研究而提供意见。30以上就是现代“极端平民政体”所采取的方法,正如前文所说,这种政体实际上可比拟为寡头式中的“权门政治”和君主式中的“僭主政治”参看1292a17—21、b7—10、1293b32—34。。
上述安排议事机能的途径都是根据平民主义进行的。实现将一切事项交给某些公民审议的寡头主义安排,即第二种安排也有许多种途径。35第一种途径是规定所有参加议事机构的议员的财产资格,这个财产资格相当而不高,这样就保证了参与议事的公民人数;同时规定议事团体应遵循成法,不得要求变革法律禁止更张的事项。前者,即必须具备某一财产数额的人才能享有议事权利原本是寡头主义的特征,但在这里数额定得较低,于是就有了共和政体的趋向。实现这种安排的第40二种途径是进一步限定参加议事机构的议员条件。参加议事机构的议员只限于若干选定的人,即使许多人具有某一财产资格,但这些人不能一律参加。这里也像上面一种方式,1298b规定所有当选为参加议事的议员都应恪守成法,因而这一途径偏向于寡头性质。另一个途径则是参加议事机能的人或者由他们互选补缺,或者由父子相传世袭承继,而且这些参加议事机能的人的权力可以超越法律。这样的安排的结果就是形成寡头(权门)性质的政体ΓΠ抄本为“寡头性质的政体”,顾莱(Corae)校订本(1821年)、苏斯密尔校订本等作“寡头权门性质的政体”;韦尔屯英译本校作“最狭隘的寡头政体”。。
第三种安排,由某些人审议某些事项而不审议其他事项,而未审议的其他事项留待全体公民审议。5例如全体公民大会审议有关战争与和平以及执政人员事宜;除此之外的各项政事归执政人员处理,而执政人员要由选举从白朗迪斯(Brandis)校订,以下删去“或拈阄”:执政者由“选举”产生与下文贵族政体相符,要是由“拈阄”产生,则下文应另有“平民政体”字样。产生。一种贵族政体具有这种安排。另一种途径是由选举产生的人员审议某些事项,另一些事项则交给由拈阄产生的人员审议。需要说明的是,拈阄的方法有两种,即全体参加拈阄或只许曾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参加拈阄。又一种途径是10由选举和拈阄产生的人员混合组成的议事机构审议一切事项。这些途径的安排,一部分体现了贵族性质的共和政体,一部分则是共和政体的本式。
以上就是议事机构的各种方式,它们各自相应于不同的政体。每种政体组成它的议事团体的方法就是在我们所说的各种方式中任取其一。
目前世上流行的极端平民政体就是执掌最高权力的平民甚至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政体。15为这种政体的利益着想,可以采取这样的方针:为改进议事机构的品质,可以用寡头政体实施于法庭(审判)集会的方法。寡头主义者和平民主义者为了让自己所希望的参加法庭陪审的富人都能出席,采用了相反的方法,前者对富人采用的是罚款的方法,后者对穷人采用的是给予津贴的方法。对于议事的公民集会,20平民政体可以对他们采用强迫出席的方法。这样就达到了让平民和著名人物(贵要阶级)混合在一起的效果,此时大家共同议事所得到的结果一定是比较恰当和周到的。这样的结果对平民政体也是相当有好处的:在一个城邦中,参加议事机构的各部分人数应该是相等的,各部分代表“各部分[选出]的代表”,所代表的部分可以是各个部族,也可以是贵要阶级和平民阶级两个部分。
按上文所说,这里是指后一类的区分。希腊城邦的公民大会都由全体公民参加议事,这里以及卷六章三1318a11—18,提及的代表制度都是古代政治史上的重要材料(参看《剑桥古代史》[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卷六73页)。的产生可以用选举或抽签的方法。这也有益于平民政体:如果平民人数和具有政治经验的著名人物的人数相比,前者远远超过后者,那么公民大会的出席津贴就不应该支付给全体公民,25而应给予和著名人物人数相等的平民,对于那些超过了著名人物数目的公民假若平民占极大优势而贵要阶级又不愿屈从平民,便会引起扰乱,所以亚里士多德以谋得两方势力平衡为要图。参看章十一1296a16、卷六章四1319b11、卷七章四1326a31。,则可以用抽签方法加以淘汰,从而使两部分的人数得到平衡。
从寡头政体的角度出发,可以采取下面的两种方法:参加议事团体的若干人,可以用互选法从平民群众中选出;或者学习某些城邦现存的成例,建立名为“议事预审会”或“法律监护会”30议事预审会另见下文1299b30和卷六章八1322b16。又,1323a6以议事预审会为寡头政体的组织,“法律监护会”为贵族政体的组织,与此节将两者同归属为寡头体制不同。的组织,这个组织负责审议所有交付公民团体的议案。按照后一种方法,平民群众虽然能够享有议事的权利,但他们已经扰害现行政体的一切成规了。
对寡头政体有益的另一种方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或者规定只有通过执政机构提交的案件时,公民投票的方法才可以使用,或者至少规定公民投票的决议和执政者的措施不能互相抵触;或者全体公民在集会中的发言应限制在咨询性质范围内,35而实际上担任着议事机能的却是行政人员的团体。如果采取的是最后一种方法,那么在实施时寡头政体和共和政体采用的方法恰恰相反:寡头政体规定平民群众的最高权力只对否决各个案件有效,执政机构必须审核他们可以决议的事项或任何倡议。共和政体的执政人员掌握着否决权,40却没有可决权,他们的倡议,必须交由平民群众裁决而不能直接施行。1299α
关于议事机能以议事机能为政体最高权力所寄托的论点已见卷二章六1264b33—35、卷三章十一、1282a23—29所述。,即城邦政体的最高要素,我们的结论就是上面这些。
章十五
接着,我们将研究行政机能这一要素所寄托的执政人员和机构。无论在哪种政体中,如同议事部分一样,行政机能也可以有若干种安排。所有城邦的行政机构的数目、职司以及任期关于行政机构的研究,上章1298a1—3举三题,本章此节举四题,增加“任期”一题。但此题在本章只于1294a34—b10间稍露端倪;卷五章八1308a13—17略有涉及;卷六章八重论行政机构时亦未详述“任期”这一论题(参看《苏校》二版1343注;《纽校》1514—7、Ⅲ253)。都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