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精神分析引论
66707400000006

第6章 过失心理学(终篇)

我们或许可以作此定论:过失之有意义我们已经努力证实,我们还可以基于这一结论做进一步研究。我再强调一遍,我们绝不会主张——出于我们的目的也不必主张——每个过失都有意义,虽然我觉得这还是有可能的。只要我们能证明在各种类型的过失中,这种意义的出现属于频率相对较高的就可以了。顺便插一句,不同形式的过失在这方面的表现也不尽相同。比如一些口误、笔误之类的过失可能纯粹是生理变化引起的。而那些遗忘型过失(忘记名字或物品,把物品放错位置等),在我看来则不属于这一类型。很可能还存在一种遗失类型,通常被认为是不具任何意图的。一般而言,我们的理论仅能解释日常生活中的部分过失。因此,当我们进而假定过失是由于两种意图相互干扰而形成的心理行为时,你们也须牢记上述限制。

这便是我们得出的精神分析的第一个结论。之前的心理学并不知道有这种干扰的情况存在,更不知道这种干扰还有可能导致这样的过失表现。我们已经大幅扩展了心理现象领域,把心理学之前从不考虑的现象也纳入了进来。

让我们多考虑一会儿“过失是心理行为”这个主张。这个主张是否比之前的那个论断“过失是有意义的”更有内涵呢?我并不这么认为。相反,前者比后者表述更模糊,更易引起误解。心理活动中可观察到的一切,只是偶尔才被描述为心理现象。但这也取决于这种特定的心理现象是否直接源于身体、器官及物质的影响,若是,则对它们的研究就不属于心理学研究范畴;抑或该现象直接起因于其他心理过程,而这些过程的背后又发生了一系列机体的作用。当我们把一种现象称为心理现象时,指的就是后一种情况。鉴于此,我们还不如这么主张更为方便,即,这种现象有意义,它们都有某一意义。所谓“意义”,就是指重要性、意图、倾向以及一系列心理过程中的位置。

还有一组现象与过失之间关系非常密切,却不适合称为过失,我们将其称为“偶然的”和“症状性行为”。它们看起来似乎不具备什么动机,也不起眼,不重要,说得更直白些,简直就是多余的。它们与过失的区别在于,一方面它们缺乏形成冲突和干扰的另一种意图,另一方面它们与我们用于表达情感的手势或动作之间的界限模糊,几乎混为一谈。这些偶然行为除了包括那些明显嬉戏的、无目的的行为举止,如抚弄衣服、身体部位和触手可及的物品的动作外,还包括那些不含抚弄动作的举止以及独自哼歌。我斗胆认为这些现象都是有意义的,可以像过失一样用同样的方式进行解释,它们是其他更重要的心理过程的细微表现,是有效的心理活动。可我不想再多加讨论这种扩充的心理现象了,现在转回到过失话题上,因为讨论它可以使许多重要的精神分析问题研究得更透彻。

我假设,讨论过失时出现的最为有趣但又未找到答案的问题如下:我们说过失是两种不同的意图相互干扰形成的结果,一种意图称为被干扰意图,另一种则称为干扰意图。被干扰意图毋庸置疑,至于干扰意图,第一,我们要知道干扰其他意图的究竟是何种意图;第二,干扰意图与被干扰意图存在何种占比关系?

如若可能,我想再以口误的例子为代表来讨论,可否容我先回答第二个问题,再说第一个呢?

口误中的干扰意图,可能与被干扰意图有重大关系,前者乃是后者的反面、矫正或补充;或者在其他模棱两可却更有趣的例子中,干扰意图与被干扰意图之间没有任何关联。

证明第一种关系的实例,在我们所熟知的及其他类似的例子中不难找到。几乎所有把话说反了的口误例子里,干扰意图都是被干扰意图的对立面,口误就是这两种不可调和的意图间冲突的呈现。那位议长口误的意思是:“我宣布会议开始,其实我倒宁愿散会。”一份政治性报纸被人指控存在腐败,于是撰文自辩,本想在文章的高潮处写“我们的读者将证明我们一向都是以最公正无私的态度(in the most disinterested manner)来为大家谋福祉的”,可是受托撰文的编辑却误写成了“以最自私自利的态度(in the most interested manner)”。其实他是这样想的:“诚然,我不得不按要求来写,但我十分清楚实情是另一回事。”一位德国国会议员既有把实情毫无保留地告诉皇帝的冲动,又缺乏这个胆量,于是他不小心将“毫无保留地”(rückhaltlos)说成了“没有骨气的”(rückgratlos)。[16]

你们所熟悉的关于缩写、缩略词的口误例子,其实含有第二种意图与第一种意图共同作用表现出来的纠正、补充或引申之意。“事情既已败露,还不如直说它们很肮脏,因此,这些事很‘揭肮’(refiled)。”[17]“懂得这个的人屈指可数,不,其实只有一个人懂,所以是一指可数的。”又如“我丈夫可以按他的意愿吃吃喝喝,但你们要知道我不允许他想吃什么就吃什么,所以他只能按我的意愿饮食”。就上述所有这些例子来说,口误要么源于意图自身的内容,要么与意图相关。

两种相互干扰的意图之间的另一种关系似乎让人觉得有些蹊跷。如果干扰意图与被干扰意图的内容没有半点关系,那么干扰意图究竟从何而来呢,它又是怎样刚好在那个时候表现出干扰作用的呢?通过观察,我们得知干扰意图源于人的思维过程,先是以问题的形式占据人的大脑,而后不论是否以语言形式出现,都会显示其干扰效果。因此,它被称为“持续语音”现象,但不一定非得是语音的持续。在这里,干扰意图与被干扰意图之间也存在关系,其虽与内容无关,却是人为建构出来,且常常被迫发生关联。

有一个我自己观察到的很简单的例子,可以用在这里。在风景俊秀的多洛米蒂山脉,我碰到了两位来自维也纳的女士,她们都是一身游客打扮。我陪她们走了一小段,一路上我们都在谈论旅行生活的好与坏。其中一位女士承认这种生活方式很不舒服,“的确是这样,”她说,“当人顶着太阳跋涉了一天,外衣和内衣都汗湿透了的时候,那个感觉简直难受极了。”说到这里她突然略有迟疑,接着又说:“但当人有衬裤(nach hose)并且可以换时……”[18]我们先不分析这句口误,我肯定你们很容易理解。这位女士本想列出全套衣服的完整种类——“外衣、衬衣和衬裤”,等等。出于礼貌,她将原本想说的“衬裤”一词咽了回去,但她说的下一句话内容是完全独立的,不受制于上一句,由于之前那个未说出口的“hose”与这次本想说的“hause”一词发音相似,于是“hause”就被歪曲成“hose”说了出来。

现在我们终于转到那个一直拖着不讨论的主要问题上来了,即以不寻常的方式干扰其他意图的那些意图到底是什么。尽管它们种类繁多、五花八门,我们仍希望找到它们的共同点。如果出于这个目的,在排查了它们中的大量例子后我们很快将它们分为三组。第一组例子,说话者知道他的干扰意图是什么,并且他在自己未出现口误之前就感知到了这种干扰意图。在“揭肮”这个口误例子里,说话者不仅承认他同意这些事被判定为“肮脏”,而且有意将其宣之于口(只是后来又放弃了)。第二组例子,说话者很快就能意识到自己的干扰意图,但他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在他说错话之前干扰意图就已经在起作用了。因此,他虽然接受了我们的说法,但会在一定程度上感到惊讶。在其他类型的过失中找出这种情况的实例或许比在口误中寻找要容易得多。在第三组例子中,说话者会强烈否认干扰意图的用意。他不仅否认干扰意图在他说错话之前就在起作用,而且还想宣称自己对这些东西从来都一无所知。你们还记得那个“打嗝”的例子吗,当我揭示出他的干扰意图时,我遭到了极为不礼貌的严词否认。你们也知道,迄今我们仍无法对这些案例形成一致意见。我丝毫不在意敬酒者对自己致辞的矢口否认,仍然坚持我的观点;而你们呢,我敢肯定你们受了他严词拒绝的态度的影响,转而觉得是否应该放弃这种口误的解释,只将其视为一种纯粹的生理行为,不再对其做任何进一步的分析。我能想得出来你们到底在顾虑什么。按我的解释导出的结论,即说话者所不知道的那种意图可以通过他本身表现出来,而我则可以通过种种迹象推断其性质。你们对如此新奇而又意义重大的结论有所迟疑,我能理解,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你们的决定。但有一事要弄清楚:如若你们还想将你们从这么多例子里提炼出来的过失观点继续贯彻下去,那么你们必须接受上述结论,即使这不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如果你们不这样做的话,那么你们就不得不放弃你们最近获得的那些有关过失的知识了。

让我们花点时间来研究一下是什么将这三组口误联系到了一起,也就是研究一下这三种机制有何共同之处。值得庆幸的是,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在前两组例子中,干扰意图都容易被说话者辨识出来;其中,第一组例子还包括说话者在说错话之前就已意识到干扰意图的出现。不过,这两组例子里的干扰意图都被压制了下去。说话人决心不把干扰意图带进讲话里,于是口误就发生了;也就是说,被抑制的意向含有反抗说话者意愿的意思,要么改变了说话者所允许的意图的表达,要么与它混在一起或干脆取而代之。这便是口误产生的机制。

在我看来,第三组过失的发展过程也能与上文描述的机制很好地协调起来。我只需假设这三组过失的区别在于压制意图的实际效果的不同。在第一组中,意图是存在的,且在说出之前说话者就能感知到,因而一直被说话者压制,直到通过口误才爆发出来。第二组的压制范围更远。干扰意图在说出之前说话者是未察觉的,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能阻止它引发口误。不过这样就让第三组口误的解释简单化了。我敢大胆假设,即使一种意图受了长时间或更长时间的压制也不能被说话者感知,说话者也因此不能直接否认,但该意图最终还是会通过过失表现出来。先撇开第三组过失不谈,你们也必定能从其他两组例子中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对原本想要表达某事的意图的压制是引发口误所必不可少的条件。

我们现在可以宣称我们对过失的理解又进了一大步。我们不仅知道它们是一种心理行为,知道它们的意义和目的以及它们是由两种不同的意图相互干扰而成的;此外,我们还知道这些意图中若有一个意图想要通过干扰其他意图的方式突显自身,那它之前必须先忍受一定程度的压制。简单来说,干扰意图在成为干扰意图之前自身必先受到干扰。自然,这并不能得出过失现象的完整解释。我们很快就会进一步发现新的问题。总之,我们感到困惑,是不是懂得愈多,发现新问题的几率也会愈大。譬如,我们或许会问,为什么事情不能变得更简单些呢?假如现在有一种意图压抑着另一种意图的实现,如果这种压制成功,后者就根本没有表现自己的机会;如若压制失败,那么被压制的意图就能得到完全的表达。而过失却是这两类情况相互妥协的结果,即这两种意图的成败各占一部分。被压制的意图既未完全被压制,也未完全不被压制,除去极个别能表达完整意图的例子之外。我们可以想象出这种干扰或妥协情况的发生必然存在特殊的条件,但我们还无法推测它们属于哪种类型。我也并不认为通过对过失的进一步研究就能发现这些未知的条件究竟是什么。倒不如对心理生活的其他模糊领域进行彻底的研究,这才是必要的。只有通过研究做出类比,我们才敢对阐述过失所必需的更根本的说明做出相应的假设。再者,研究蛛丝马迹就好比我们在这个领域里经常习惯性做的那样,也会带来危险。有一种心理疾病叫“联合偏执狂”(combined paranoia),它表现为毫无限制地利用小迹象,我自然不主张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结论总是正确的。我们只有通过广泛地积累我们观察到的事实,从各种各样的心理生活中积累类似的印象,以此来避免这种危险。

我们即将结束过失分析,但仍需提醒你们一件事:记住我们处理这些现象的方式,把它们当作一种样板来看待。你们从这些例子便可知道我们研究心理学的目的是什么了。我们不仅要描述心理现象、对其加以分类,还要将其视为内心力量的标识,视为向着某一目标挺进的倾向的表达,同时也是彼此共存或互相对抗的倾向的表达。我们在寻求心理现象的一种动态的观点。在我们看来,感知到的现象比只是假设出的现象更为重要。

今后,我们无需在过失问题上过多纠缠,但我们仍会在这个领域内摸索,在此期间,我们既会碰到我们熟悉的东西,也会碰到在新的轨道上运行的全新事物。我们还是会按照我们刚开始研究时提出的三组情况那样来分类:(1)口误及同类型的其他过失,如笔误、误读、误听等;(2)遗忘以及根据遗忘的对象不同,细分出来的不同类别(如忘记专有名词、忘记外语单词、忘记物品和没有印象等);(3)疏漏型错误,如误放、误拿和遗失等。迄今我们所研究的过失,部分属于遗忘范畴,部分属于疏忽范畴。

我们已详细探讨过口误,但还有几点需要补充。譬如与口误相关的一些细微的情绪现象就十分有趣。没人愿意出现口误,常见的情形是,自己不会注意自己的口误,却不放过别人的口误。而且口误现象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传染性,只议论口误自己却不出现口误的情况是很难出现的。就极微不足道的口误而言,对其暗藏的心理过程的相关阐释也不会特别到哪里去,况且其动机也不难被我们看穿。比如,假设一个人由于受到干扰而把长元音发成了短元音,不论他出于什么样的动机,他都会紧接着把下一个词里的短元音发成长元音,以弥补之前犯的口误,但这种情况又导致他出现了新的口误。同理,当有人发双元音发得急促且不清晰时,比如将“eu”或“oi”发成了“ei”,那他接下来会将后面的“ei”或“eu”发成“oi”以作为弥补。这种行为的决定因素似乎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听众的反应,听众肯定会注意演讲者是怎样说母语的。第二,作为补偿的口误其实含有让听众注意第一个口误的用意,并且也有让听众知道演讲者本人也意识到了这一口误之意。最常见、最无关紧要的口误就是词的凝缩与提前发音,它们恰好是人在讲话过程中犯的最不起眼的错误。譬如,有人在发表较长的演说中犯的口误是他在说最后一个词时说得太快了,发音都不清晰。这就给人造成一种印象,即说话者不等这句话讲完就已经不耐烦了,同时也证明了他其实是不想说这句话或是不想作这次演说的。由此,我们进展到探讨临界案例。这时,口误的精神分析学观点与一般生理学观点之间的区别已弄混。我们假设,这些例子都存在一种干扰说话者要说的话的倾向。可我们只能说这种倾向存在,却不清楚它的目的何在。这种干扰倾向,有时被看作受到了语音的影响,有时又被看作由于联想的关系,但都可被看成将注意力从想要说的话的企图移开的结果。不过,无论是对注意力的干扰,还是已被激活的联想倾向,都没有击中这种口误的要害。这种迹象存在于干扰原意图的另一种意图之中,而这种意图的性质(与其他所有更显著的口误例子有别)这一次也并不能由其结果推测出来。

现在来谈谈笔误。笔误与口误在一定程度上机制相同,因此,我们对从笔误上能获得什么新观点不抱希望。或许,我们可如拾穗一般获取一星半点的知识扩展。那些很常见的、微不足道的笔误,比如词的凝缩以及把后面的字提前写了出来,特别是句尾的词,同样能表明写字者一般不喜欢写字或没耐心写完。显著的笔误可使人们意识到这种干扰倾向的性质和目的。如果人们发现写信人信中的笔误,通常便会知晓写信人定是出了什么状况。那为什么这种发现机制不能因此建立呢?因为笔误和口误一样,常被人忽视。下面这个观察到的实例颇引人注意:有些人在寄信前总习惯把信再重读一遍,有些人则不会。如果后者哪天破例在寄信前重读了一遍信,他们就有了找出并纠正其中笔误的机会。这该如何解释呢?看上去就好像这些人在写信的时候就已经知道自己有笔误似的。我们能确信情况真是这样吗?

有关笔误的实际意义,还有这样一个有意思的问题。你们可能还记得杀人犯H的故事吧,他冒充细菌专家,从科研机构里获取了育有最危险细菌的培养基,然后以时下最时髦的方式,利用这些培养基结束了几位近亲的性命。此人曾向一所科研机构的主管抱怨说他们送来的这些培养基效力太低,但他出现了笔误,把“in my attempts on mice and guinea pigs”(在我拿老鼠或豚鼠做实验时)误写成“in my attempts on people”(在我拿人类做实验时)。[19]这个笔误甚而引起了该研究所医生的震惊。但据我所知,他们并没有从中推导出结论。现在你们作何感想呢?要是那些医生把这条笔误视为口供,然后对其进行调查,说不定就能及时阻止他杀人呢。在这个案例里,难道不是因为忽视了我们的过失论的实际意义才造成了严重后果吗?这种忽视行为不应受到指责吗?我倾向于认为这条笔误肯定会引起我的怀疑,但有一个很重要的事实会阻碍人们将其视为口供。其实事情没那么简单。这条笔误的确预示着什么,但仅就其本身来看,并不足以构成立案调查的依据。这条笔误的确揭示出此人有害人之心,但并不能由此判断这种念头会演变成害人的确定计划,或者只是一种无关实际影响的空想,甚至还可能出现的情况是,有此笔误的人会找到最好的主观理由否认这种空想,驳斥这种观点,并认为与他一点关系都没有。以后等我们讨论心理现实与物质现实之间的区别时,你们就能更好地理解这种种可能性了。但这个例子再次证明了过失具有毋庸置疑的意义。

误读的心境与口误和笔误都不同。在两种相对抗的倾向中,有一种被感官刺激所取代,或许因为这个缘故,导致两者的对抗性也降低了不少。人们所读的材料并不是读者心理活动的产物,而是他人刻意写出来的。因此,就大多数例子来说,误读全由字的替代构成。人们把他们准备读的词发成了另一个词的音,原文的意思与误读结果的意思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通常,误读是由于弄混了相似的词造成的。譬如,利希滕贝格的例子就很典型,他把“angenommen”[20]读成了“Agamemnon”。如果有人想找出造成他误读的干扰意图是什么,他得把被错读的原文完全撇在一旁,并以这两个问题作为分析的出发点:(1)对误读的结果进行自由联想时,首先想到的念头会是什么?(2)在哪种情况下误读会发生?有时候光是了解了后者就足以解释误读的原因了。比如,一个人走在陌生的城市,突然需要解决生理需求,他看到一间房子的一楼挂了个大招牌,上面写着“Closethaus”(厕所)的字样。他正诧异这个牌子为什么挂得如此之高时,才发现上面其实写的是“Corset-haus”。就其他的误读例子来说,如果与原文内容本身没有关系,那就必须对其进行透彻的分析,而这离不开对精神分析技术的信心和必要的针对性训练。不过,通常情况下,要理解误读并不太困难。像在“Agamemnon”的例子中,替换词已干脆揭示出由干扰结果所引起的思维脉络是什么。又如,在这次战争期间,一个人的耳边常充斥着有关城镇、将军、军事术语之类的名称和表达,所以一看到相似的字形就会错读成它们。同理,凡是我们感兴趣的,占据了我们注意力的东西,便会取代那些我们不熟悉或不感兴趣的东西的位置。也就是说,既定思想的后续影响掩盖了新知觉。

还有其他类型的误读,原文本身也会引起干扰倾向,这种干扰导致的最常见的结果就是把原文读反。我们在读自己不喜欢的材料时,经过分析会令我们相信,每当我们读错都是内心那股厌恶该读物的强烈情绪所导致的。

在刚才谈到的较常见的误读例子中,还有两种因素被忽略了,它们在过失机制中的作用相当重要:(1)两种倾向之间的冲突;(2)被压制的倾向使过失出现,以作补偿。并不是所有这种意图相反的情况都会变成误读,但对既定思想内容的强求而导致误读的情况,与上述经压制的情况相比要明显得多。

忘记计划,其意义其实是一样的;关于它的解释,正如大家上面已听到的那样,即使是门外汉也会予以承认。计划的干扰倾向通常是一种对立的意图,一种不情愿的态度,我们只需研究它为什么不以另一种较少伪装的方式表现出来。这种不情愿的态度,即相反意愿的存在是无需怀疑的。有时,我们甚至也能猜出这种相反意愿所不得不隐藏起来的动机,它总是通过暗地里制造过失来达到目的,不然其对手定会暴露它,使它成为众矢之的。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之间,如果心境发生了重要变化,致使计划的实施已没有必要,那么遗忘计划就不再属于过失的范畴了。我们也无需再感到惊讶,因为我们明白没有必要记住它,它已永久或暂时地被抹掉了。只有当我们确信计划未被如此打消时,其遗忘计划的行为才能称为过失。

有关遗忘计划的例子都差不多且一目了然,难以引起我们研究的兴趣。然而,这里有两点能帮我们学点新知识。我们之前所说的遗忘,即计划未执行的那种,反映出一种与之抵触的相反意愿。这肯定是正确的,但根据我们的研究结果,这种相反意愿可能有两种情况:直接的和间接的。间接的相反意愿是什么意思呢,最好通过一两个例子来说明。如果施惠者忘记在他人面前为受惠者说好话,那么很可能施惠者对这位受惠者并不感兴趣,因此没有很大的意愿为他说好话。无论如何,受惠者就会从这种意义来解读施惠者的遗忘行为。但事情或许更为复杂。施惠者不愿这么做可能另有隐情,完全由另一码事造成的,而这根本不关受惠者的事,很可能是针对他要去说好话的第三方。故而你们可以看出我们的解释在实际应用方面存在多少疑虑。就算我们对施惠者的遗忘行为做出了正确的解释,受惠者却仍有可能多疑且冤枉施惠者的行为。又如,如果某人忘记了已答应的约会,最常见的原因肯定是他不愿和这人碰面。但经分析可能会认为干扰意图或许不在要见面的人身上,而在于他们约定的地点,他因为这个地点会勾起自己的伤心往事而刻意回避。又如,某人忘记寄信,其干扰意图可能与信的内容有关,但也不排除另一种可能,即信之所以迟迟未寄,是因为让他想起了早先写过的一封信,并由此引发厌恶之情。由此可见,这个例子里的相反意愿便由以前的一封本应受到厌恶的信转移到现在并无任何关联的信上。所以,即使是在解释很合理、很有根据的情况下,我们也要小心克制、慎重考虑该解释的实际应用,因为心理学上相对等的东西在实践中的意义可能是模棱两可的。

这类现象对你们来说可能会感到意外。或许你们已习惯假设“间接的”相反意愿就足以反映该行为是病态的了,但我向你们保证,它同样会发生在正常和健康的情境之中。我并不愿意在此承认我们的分析解释不可靠。毕竟,上述讨论的遗忘计划的多种意义都只是就那些还未被分析过、仅根据一般的假设而加以解释的案例来说的。当我们对相关人士进行具体分析时,才能确定这些例子中的干扰意图是由于直接的相反意愿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

接下来的第二点是:当我们在多个例子里发现遗忘计划是出自相反的意愿,这样,即便被分析者不承认甚至否认我们所得出的相反意愿,我们也敢把这一解释推广到其他例子中去。以发生频率非常之高的忘记还书、忘记付钱、忘记还债为例,我们敢说忘记还书或还债之人定有不想还书、还债的意图,即便他否认了这种意图,他也不能另作其他解释。因此,我们坚持认为他有这种意图,只是他自己不清楚罢了,我们只需让该意图通过遗忘的后果自行显露出来即可,虽然他仍可能重申自己只是忘了而已。你们现在应该意识到这种情况是我们以前碰到过的吧。如果我们希望我们的解释保持连贯性,且该解释已被多种实例所证明,那么我们将顺应逻辑引申出这样的结论:人的倾向可以在当事人没有意识到的时候就起作用。然而,由此我们便处于与日常生活和心理学所流行的普遍观点相对立的境地了。

忘记专有名词、外国人名以及外文单词,也可用同一种方式追溯到一种直接或间接与这些名字相反的意图上。我给你们举过关于直接冲突的例子。但间接的原因特别常见,要确认它必须先经过仔细地分析。比如在战时,我们不得不放弃自己以前的很多爱好,我们记住专有名词的能力也因这一特殊原因而大打折扣。不久前,我发现自己记不住比森茨(Bisenz)的摩拉维亚市的名字,分析显示,我对这个城市并无直接的厌恶之情,但该市的名字发音与奥维托的比森支宫(the Bisenzi palace)相似,而我曾十分希望自己住在比森支宫。在遗忘这个名称的动机上,我们首次碰到这样一个原则,它之后便会向我们显示它在揭示神经性症状的原因上具有的非常重要的意义。换言之,凡是不愉快的事,在回忆时就会造成不愉快的情景重现,所以记忆会抵制对这种不快之事的回忆。这一避免不愉快在回忆其他心理行为中产生的倾向,这一逃避不愉快的心理现象,被我们视为对专有名词的遗忘,也包括遗漏行为等多种其他过失的最终起作用的动机。

不过,遗忘专有名词的现象有时特别适合用心理生理方面的原因来解释,因此,我们有时无法证实该现象中存在不愉快动机的干预。如果某人曾有记不住专有名词的倾向,根据调查分析,他忘词不仅因为他不喜欢这个词,也不仅因为这个词让他想起什么不愉快的事,而且因为这个词属于另一种与他关系更为密切的联想系列。这个词可以说是被定格在那儿了,并拒绝与其他刚被激活的联想发生联系。假如你们回忆一下记忆技巧,就会吃惊地发现人们忘记名词是由于联想的缘故所致,而人们把这些联想构建出来恰恰是为了防止自己忘掉这些名词。最显著的例子便是人名,对于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心理意义。先以西奥多这个名字为例,你们中的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这名字没什么特别的,可是对某些人来说,这个名字可能就是他父亲、兄弟、朋友或他自己的名字。分析方面的经验表明,前一类人不会忘记以此为名的陌生人,但对后一类人而言,他们会因为自己亲近的人以此为名,而常常倾向于忘记叫这个名字的陌生人。我们现在假设这种联想的抑制与不愉快原则的运作,以及间接的机制正好相关,你们便会对暂时忘记名字这种现象的原因的复杂性形成正确的认识。不过若能对事实进行适当分析,其复杂的原因也是可以得到充分揭示的。

印象和经验的遗忘比名字的遗忘更能清楚地、无争议地表现出那种避免回忆不快之事的倾向。当然,并不是所有这类遗忘都属于过失的范畴,但到目前为止,只有根据我们通常的理念测出的那些看起来似乎特别突出、特别不合理的遗忘才属于过失的范畴。譬如,忘记了新的或重要的印象,或忘记了记得相当清楚的事的一部分。通常,我们为什么忘记以及如何忘记,尤其是我们为什么忘记以及如何忘记了那些有着最深刻记忆的印象,诸如童年时期的事,这是另一码事,但就这种遗忘而言,避免产生不愉快联想的防御意图虽然是其中一个原因,却不足以解释一切。不愉快的印象易于被遗忘,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许多心理学家都注意到了这一点,伟人达尔文也被这一点说动了,于是为自己定下了一条“金科玉律”,即凡是看上去与他的学说不一致的观察事实,他都特别慎重地记下来,因为他坚信如果不这样做,它们很快就会被自己的记忆剔除。

那些头一次听说以遗忘来避免不愉快回忆的防御性原则的人,几乎都会提出异议,他们认为以自己的经验看,情况刚好相反,恰恰是痛苦的经历最令人难以忘怀,因为它们往往不受人的意志支配,总是在折磨他们——比如受辱或蒙羞的回忆。这也是事实,但不适合作为反对的理由。及时正视这样一个事实是非常重要的,即心理生活是对立倾向相互争斗和演练的竞技场,若用非动态学术语来表达,即它是由种种矛盾和一对对相反的倾向构成的。特殊倾向的出现并不会排斥其相反倾向的存在,两者可以共存。真正的问题只取决于这对立双方之间的反应,以及它们所产生的影响是什么。

我们对遗失和误置物品尤感兴趣,因为这种倾向具有多种意义,也含有多种借这些过失表达出来的倾向。遗失东西的愿望是这些例子的共同之处,但这一愿望的原因和目的多种多样。有人遗失物品,也许是因为这个东西刚好坏了,也许是因为他想换个更好的,也许是因为他不再喜欢这个东西了,也许是因为他和赠送此物者关系紧张了,又或许是因为他不愿再回想当年得到此物时的情形了。让物品掉下来摔坏或摔碎也可能出于同种目的。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据说那些不受欢迎的非婚生子比正常怀孕生下来的孩子更为脆弱。无需所谓的监护人以粗暴的方式造成这样的效果,只需在照顾孩童的过程中不那么尽责就够了。而物品的保管和养育孩子是一个道理。

但有时候一种东西尚未失去价值也可能被遗失,即当先牺牲某物以避免更大的损失的意图存在时,这种情况就会发生。分析发现,上述这种舍物消灾的方法仍十分常见,故而遗失物品通常是一种自愿的牺牲行为。遗失物品也可用来泄愤或自罚。总之,通过遗失来摆脱一件东西的倾向背后的更深层原因是不容忽视的。

和其他过失一样,错误通常被用来满足某人的那些被禁止的愿望。其用意是将此事掩饰成一种幸运的意外。比如,有一次我有个朋友非常不情愿坐火车去郊区拜访别人,结果他在转车的时候误上了一趟返城的火车。又如,某人在旅途中想在一个中转站歇歇脚,结果他恰好漏看或错过了转车的时间,以至于他可以如愿地中断行程先歇一歇了。再如,有一次我禁止我的一个患者与他的未婚妻通电话,后来,在他要给我打电话时,“一不小心”或“心不在焉地”弄错了电话号码,结果他又和他的未婚妻通上话了。以下是个很好的例子,说明了直接损坏物品的实际意义,这是一位工程师在损害赔偿诉讼案的预审听审会上的自述:

不久前,我同几个同事一起在一所高中的实验室里做了一系列复杂的弹力实验,我们是自愿做这项工作的,但花的时间比我们预期的要长得多。一天,我和我的同事F一起走进实验室,他说他很不情愿一天到晚花很多时间在这里,何况家里还有一堆事情等着他。我对此深表赞同,便就一星期前发生的事半开玩笑地说:“希望机器再坏一次,这样我们就可以停工,早点回家了。”

在分配工作时,F恰好被分去管理压力机的阀门,也就是说,他必须小心翼翼地打开阀门,让液体利用蓄能器里的压力缓慢地流入液压机的汽缸内。指挥这项工作的人站在压力表旁边,当他看到压力达到适当位置时就会大喊:“停下来!”F收到指令后,竟使出全力将阀门向左旋转!(所有的阀门,在非特殊情况下,都是向右旋转关闭的。)因此导致蓄能器里的整个压力一下子猛地聚到了压力机上,这种压力是连接管所不能承受的,其中一根马上就裂了——这是一个无害的事件,不过却使我们那天可以停工回家了。

顺便说一句,这事很典型,不久之后当我们再聊起这件事时,我的朋友F表示他一点也不记得了,我却记得十分真切。

由此,你们或许会怀疑你们的用人失手毁坏家里的财物可能并非无恶意的偶然事件。你们也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在一个人伤害自己或使自己陷入危险境地时,这是否也总是偶然事件呢?如若你们对这些感兴趣,可以通过分析观察来验证。

女士们先生们,针对失误所能说的远不止这些。诚然,还有很多需要研究和讨论的问题,但如果我们至今为止的相关讨论已经动摇了些许你们既有的成见,并让你们预备敞开心扉接受新事物,那么我就很满足了。接下来,我必须让你们自己去面对那些不确定的事。因为光凭对过失的研究或光靠这些材料,我们都无法证明出全部的定理准则。就我们的目的而言,过失的重大价值在于它们都是十分普通的现象,轻易就能观察出来,无需病理研究。在下结论前,我想就一个之前未曾作答的问题再多说几句:“假如,就像我们从很多例子里所发现的一样,随着人们越来越了解过失,他们也经常表现得好像自己已懂得过失的意义一样,那么他们怎么还能如此普遍地将过失视为一种偶然的、无目的的、无意义的现象,而且还如此强烈地反对精神分析的相关解释呢?”

你们说得对,这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很有解释的必要。但我不会立即向你们解释,不过我会引导你们慢慢领会相关的知识环节,这样你们自己就能解释,无需我的帮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