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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1)

第一节人事争议概述

一、人事争议的概念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它有三个基本特征:

(1)人事争议主体必须是已经建立关系的双方,即一方是事业单位,另一方是该事业单位的职工;

(2)人事争议的客体必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提出的异议;

(3)人事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人事关系双方由于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

二、人事争议的分类

对于人事争议,可以按照不同的角度分类:

(1)按照人事争议涉及的职工人数,可以分为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个人争议是指单个职工与单位之间的争议,集体争议是指多个职工就同一类行为或基于共同的理由与单位发生的争议。

(2)按照人事争议的性质,可以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权利争议是指因国家规定或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是指对没有规定、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存在不同的要求发生的争议。

(3)按照人事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职工流动产生的争议,包括职工辞职的争议、单位辞退职工的争议等;因履行聘用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执行聘用合同条款的争议,聘用合同变更、终止、续订的争议,解聘、辞聘的争议,违约责任的争议,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发生的其他争议。

三、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依据和意义

1.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依据

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依据包括实体性依据和程序性依据,实体性依据包括争议所涉及的国家及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人事政策。程序性依据主要是人事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办法和规则等。

2.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意义

人事争议处理是我国社会公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处理工作,对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人事争议的预防

由于事业单位和职工双方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需求,改革又涉及双方利益的调整,所以双方会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产生利益冲突,从而引发人事争议。人事争议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可以通过积极的预防来尽量减少争议的发生。

1.增强事业单位和职工的行为规范意识

从实际情况来看,事业单位和职工的行为不规范是直接导致人事争议发生的主要原因。行为不规范的主要表现是不遵守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定,或不按规定履行聘用合同。规范事业单位和职工行为,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事业单位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职工遵纪守法的意识,使事业单位和职工能够自觉遵守国家规定和履行聘用合同。

2.强化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承担着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的重要职责。在日常工作中,特别是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有利于预防和减少人事争议的发生。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指导监督机制,通过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执法检查等方式来指导和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监督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情况,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还可以通过开展聘用合同鉴证工作来消除聘用合同签订不规范埋下的纠纷隐患。

3.加强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民主管理

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民主化,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预防人事争议的有效措施。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民主管理,是指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合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参与事业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事业单位实行人事工作民主管理,有利于增强职工的责任意识和行为规范意识,促使单位在人事管理决策中充分体现广大职工的正确意志和合法利益,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形成良好、和谐的人事工作环境,从而避免人事争议的发生。

五、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渠道

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渠道主要包括:

(1)人事争议协商。

(2)人事争议调解。

(3)人事争议仲裁。

(4)人事争议诉讼。

单位的人事争议协商不是人事争议调解的前置程序,也不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但进入人事仲裁程序后,人事争议调解就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必经程序,而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也可以不经过协商去申请调解,还可以既不经过协商也不申请调解就直接申请仲裁。但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经过仲裁后才能提起诉讼。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六、人事争议处理的工作特点

(1)与人事工作密切相关。人事管理的规范程度是导致人事争议发生的主要原因,处理争议要依据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人事行政部门和单位人事部门须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争议的处理。

(2)处理争议及时快捷。调解、仲裁等争议处理程序比较简便、灵巧,同时处理争议的周期比较短,如仲裁机构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这样能使争议在较短时间里得到解决,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3)把调解工作放在首位。人事争议属人民内部矛盾,采取调解方法来解决,双方易接受,效果比较好,可以防止激化矛盾,这就决定了调解是贯穿争议处理全过程的主要手段。

七、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等处理工作虽然性质不同、各有特点,但都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是:

1.合法原则

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理人事争议,处理的依据、程序和结果要符合国家法律及政策规定。

2.公正原则

人事争议的处理要以事实为基础,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后,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能有所偏袒。

3.及时原则

处理人事争议要在规定时间内结束,不能无故拖延不决,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第二节人事争议处理与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

一、人事争议处理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关系

人事争议处理与劳动争议处理在性质上是相同,但两者又有区别:

(1)工作对象不同。劳动争议处理主要解决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处理主要解决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2)适用的实体法规不同。劳动争议处理主要适用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人事争议处理则主要适用于人事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

(3)处理机构不同。处理劳动争议的是劳动争议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是人事争议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法》由“三方”(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可由与争议处理相关的部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人事行政部门。

二、人事争议处理与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关系

人事争议处理与公务员申诉控告的主要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人事争议的处理,使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居于中立地位,认定人事争议是非的活动;而申诉控告则是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手段处理内部争议的一种行政行为。

(2)诉求主体不同。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中的申诉控告只能是公务员个人;人事争议处理的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3)适用原则不同。公务员申诉控告不适用调解原则,而人事争议处理适用调解原则。

(4)受理机构不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受理机构是行政机关,而人事争议的受理机构是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三、人事争议处理与信访的关系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活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与信访工作的主要区别是:

(1)人事争议处理的范围只是人事管理中发生的争议;信访的范围则广泛得多,公民或法人既可以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控告,也可以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还可以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2)人事争议处理有管辖规定,当事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处理机构提出申请;信访则不同,公民或法人可以按规定向各级行政机关反映问题。

(3)申请处理争议一般有时效规定,当事人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可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信访则没有具体的、明确的时效限制。

第三节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一、人事争议协商

(一)人事争议协商的概念

协商,是指当事人双方为妥善解决某些问题,采取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的行为。人事争议协商,是指单位和职工因客观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务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就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协调人事关系共同进行商谈、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应当自觉履行。

(二)人事争议协商的原则

1.双方自愿原则

自愿,是人事争议协商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人事争议双方都愿意协商时,协商才能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协商,要求通过其他渠道来解决争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2.平等互信原则

单位和职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进行人事争议协商时,双方只有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才可能妥善地解决争议问题,形成和谐的人事关系,而不能把一方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能采取欺诈手段蒙蔽对方。

3.合法原则

人事争议的协商过程,就是双方增进了解、互谅互让、争取达成协议的过程。协商过程和采取的方式要做到合法,协商的结果不仅要体现单位和职工的共同意志,双方都能够接受,而且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否则达成的协议就失去了合法性,不能履行。

二、人事争议调解

(一)人事争议调解的概念及特点

人事争议调解,是指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时人互识互谅、达成协议,从而有效解决争议的活动。

人事争议调解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人事争议调解是在第三者即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这就区别于没有第三者主持的人事争议协商活动。

(2)人事争议调解是自愿活动,必须始终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3)人事争议调解是通过教育、疏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的,调解组织的意见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接受的情况下才起作用。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合理、合情和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二)人事争议调解的原则

在人事争议调解过程中,调解工作必须遵循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等。此外,还应遵循人事争议调解的特有原则:

1.自愿原则

人事争议调解的自愿原则,是指调解组织在处理争议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得有任何强迫的行为。

自愿原则包括:

(1)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争议发生后,只有在当事人双方都同意并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时,调解组织才能予以调解。如果当事人不申请调解,或者一方不同意调解,调解就不能进行。

(2)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争议经过调解后,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共识,愿意就此解决争议时才能考虑订立协议的问题。不能在当事人思想不通、还未相互谅解的情况下,强迫或诱使他们达成协议,或者在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意见、不愿达成调解协议情况下,调解组织强行作出调解决定。

(3)当事人自愿履行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机构可以通过检查督促,动员双方如期履行。

但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反悔时,调解协议即自动失效,调解组织不得强迫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