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也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两条法律规定来看,原告田某应该得到法律保护,获得赔偿。
但是事实上,原告田某虽然有理,却没能做到有据,而在法律诉讼中,证据是极其重要的。
由于在购买时,没有取得正式发票和产品说明书,无法查找销售单位和生产厂家,使得被告无法确定。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在本案中,被告是无法确定的,所以田某的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商品或是接受服务时,一定要记得索要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对消费者的重要意义在于:记载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和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特别是为双方日后可能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处理,提供一个最基本的依据。
假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就可以凭发票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履行包修、包换、包退或者赔偿损失等方面的义务。如果没有发票作为证明,销售者一旦不承认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是其所售,问题就很难得到解决。当然,在购物凭证遗失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能以其他证据确定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其权利主张也可以得到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支持,但提供其他证据往往是很困难的。
小知识
什么是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一般指发票、保修单、信誉卡、保险卡等。一般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级、价格、商品售出的时间、商品的提供者等内容。它是经营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对消费者承担某些义务的证明,是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享有某些权利的证明。可以说购物凭证是交易行为的证明,是一种交易合同的体现。
商品换货后还实行“三包”吗
案例举要
武大江买了一台彩色电视机,使用不到3个月就出现了故障,经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在他的强烈要求下,商店不得已给换了一台新的彩电,可是新换的彩电使用半个月后高频头又坏了。
当武大江去找商店交涉时,商店负责人说:“已给你换了新的彩电,怎么还来呢?”意思是说不管了。武大江不知如何是好,商店换货后还实行“三包”吗?
由案说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所以商店给他换了一台新的彩电是应该的,但是对于换货后的新彩电,商店仍应承担“三包”义务。
1995年国家经委等四部局联合发布并实施的《部分商品包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强调:彩色电视机的“三包”有效期,整机为1年,主要部件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等为3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武大江的彩色电视机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经营者某商店给换了货,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商店以为换了货就算了事不愿再承担“三包”责任是不对的。应当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包”有效期,继续实施“三包”。武大江可依照以上法律规定与商店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武大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知识
差多少算缺斤短两
国家技术监督局等三部门制定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明确规定,称重误差超过下述范围就是缺斤短两:
1.粮食、蔬菜、水果类:每公斤价值在6元内的,称重在1公斤以下的,允许20克的误差。1公斤以上至2公斤,允许40克的误差。2公斤以上至4公斤,允许80克的误差。4公斤以上至25公斤的,允许100克的误差。
2.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类:每公斤价值在6元至30元以内的,称重在2.5公斤以下的,允许5克的误差。2.5公斤以上至10公斤的,允许10克的误差。10公斤以上至15公斤,允许15克的误差。但是,活禽、活鱼、水发物,不在此规定内。
3.干菜、山(海)珍品类:每公斤价值在30元至100元以内的,称重在1公斤以下的,允许2克的误差。1公斤以上至4公斤的,允许4克的误差。4公斤以上至6公斤的,允许6克的误差。
此外,每公斤价值高于100元的食品,称重为0.5公斤的,允许1克的误差。
称重为0.5公斤以上至2公斤的,允许2克的误差。称重在2公斤以上至5公斤的,允许3克的误差。
这种“买一送一”不合法
案例举要
马上就要到夏天了,奶奶想给小孙女桃子买件新裙子。她从电视上看到城南的一个大百货商场在打折促销,就坐车来到这家商场。商场里的童装多极了,件件都是那么漂亮,奶奶看得眼花缭乱的,有一个品牌的架子上挂着大海报,上面写着“买一送一”。奶奶走过去一看,还真有不少漂亮裙子呢,尤其是一条白底子小黄花的,特别好看。这条裙子的标价是68元。奶奶想:“买一条送一条,每条才花34元钱,真划算。一条给桃子,另一条给桃子的表妹松子。”奶奶二话没说,就请售货员开了小票,去收银台交了钱。可等她回来拿衣服时,售货员却只给了她一条裙子,还给了她一双小袜子。
奶奶说:“这是怎么回事?不是写着买一送一吗?怎么只有一条裙子?这袜子是怎么回事?”售货员说:“是买一送一呀,买一条裙子送你一双袜子呀。”
奶奶很生气,这算什么买一送一呀,海报上为什么不写明白?她要求退钱,不要这条裙子了。
售货员不情愿地给她退了货。
奶奶回到家里,还是很生气。她对爷爷说了这个情况,爷爷说:“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我给消费者协会打个电话,举报他们。”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接到电话,表示他们会马上跟这家商场联系,督促他们改正错误。
过了几天,奶奶再次来到这家商场,她发现,原来那个“买一送一”的海报不见了,新海报上还是写着“买一送一”,但下面多了一行醒目的红色的字:
“购买童装一件,赠送童袜一双。”
由案说法
本案中,商场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为了警示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依法经营,同时提醒消费者谨防上当,维护合法权益,国家计委公布了10种价格欺诈表现形式。其中的第六种是“模糊赠售”。如北京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在顾客消费了500克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白菜。
本案也是这种情况。按照规定,经营者在“买一送一”时,必须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
小知识
10种价格欺诈形式
国家计委公布的10种价格欺诈表现形式:1.虚假标价。2.两套价格。3.模糊标价。4.虚夸标价。5.虚假折价。6.模糊赠售。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8.虚构原价。9.不履行价格承诺。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
书店有权罚小刚吗
案例举要
有一天,小刚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觉得时间还早,就顺路到书店去看看有什么新书。他在漫画的架子前转了转,眼前突然一亮:《麦兜的故事》!他最喜欢了,早就想买了,可惜今天没带钱。于是他就站在书架前,拿着这本书翻看。
他看得很入神,不知不觉就看了大半本。书店墙上挂的大钟表当当的响了起来,小刚一抬头,天哪,已经下午6点了!妈妈在家里一定要等急了。他匆匆地向门外跑去。可刚出门,书店的保安就在后面追上了他,还大声说:“有人偷书!站住!”原来小刚一着急,拿着书就跑出来了。保安把小刚拉回到店里,书店的经理过来了,说:“我们店里的规矩,偷一罚十,你交了钱再走。”小刚向他们解释说,自己不是有意的。保安指着墙上写着“偷一罚十”的告示牌,说:“你没付钱就把书拿出去了,这就是偷书,偷书就得交罚款。你要没钱,就打电话叫你的家人来。”最后,小刚的爸爸来交了罚款,把小刚领走了。
目前,在一些开架售货、拿取自如的超市、商店等,不少都有以“偷一罚十”的告示警戒。在商场、超市对付盗窃行为的手段中,“偷一罚十”运用最多,效果最佳,是我国众多商家的撒手锏。但是,“偷一”是否可以“罚十”?
“偷一罚十”合法吗?自选购物方式以实现人们一次性购物、一站式购齐的新购物理念,激发了消费者极大的购物欲望,但也给不少顺手牵羊、蓄意偷盗者以可乘之机,因此,如何防范偷窃成了困扰众多商家的一大难题。无奈的商家只好纷纷使出各种手段,以“偷一罚十”的告示警戒偷窃者。但是,商场里面贴着“偷一罚十”等字条,就像是把每个顾客都当成了小偷的“种子选手”,当然我们一般不会与它计较,偷鸡摸狗的事是大家所不齿的,但这并不等于说这样的“话”就是合法的。
“偷一罚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对偷窃等行为的处理权是由国家主管部门行使的,超市、书店等作为营利性企业,只有民事求偿权,并无治安处罚权。法律虽然没作不能有“偷一罚十”等禁止性规定,但“偷一罚十”的规定本身已经超越了一般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违犯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机关裁决。”
由案说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商家制定的“偷一罚十”店规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偷一罚十”的“罚”是行政处罚,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商家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设置处罚规定。如果公民对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商家自行处罚消费者,即使不服,也无法依照法律规定寻求救援,这事实上剥夺了他们的申辩权与诉讼权,这本身也是对窃物者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
偷窃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标准只能由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授权有关机关予以判定。商家发现偷窃行为人时,该行为人在法律上尚属嫌疑人之列,是否能确认为“偷窃”,须经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后才能定夺。对于盗窃行为,我国法律法规也有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仅规定了处罚的方式,而且还规定了罚款的最高数额。对于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也有明确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约定或者规定罚款的数额,如偷窃行为由商家按自定规则以“罚”代“法”,就可能使本应受到法律制裁的偷窃者逃脱,客观上造成放纵违法犯罪分子,使其得以继续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
因此,商家贴出“偷一罚十”告示是站不住脚的,即使是对方错了,商家也绝不能以非法手段对待“小偷”或擅自处罚,而应将偷拿者送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可就相关损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偷拿者赔偿。
所以,在本案中,书店是无权要求小刚缴纳罚款的。
当你受到商家以“偷一罚十”等店规处罚时,应予以拒绝,如遇到搜身、强行扣留等无理行为,可以先答应他们的要求,但一定要记得索要收据。事后可以拿着罚款收据,根据有关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知识
法律对盗窃行为的处罚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乘客有消费选择权
案例举要
明天就是李晓的14岁生日了,今天正好是周末,爸爸决定带她到游乐场去玩。父女两人出了门,天气有些热,爸爸说:“我们坐出租车吧。”这时马路上恰好有一辆红色夏利出租车开了过来,爸爸一招手,车停了下来。李晓上车后,发现这辆车后座灰尘特别多,脏兮兮的,就跟爸爸说:“我们换一辆车吧,这个车太脏了。”爸爸看了看说:“是挺脏的,换辆车吧。”出租车的司机听了他们的话,显得非常不高兴,说:“既然你们已经上车了,哪能随便换车呢?再说我们多不容易呀,我从一早起来就给车做清洁,如果在营运过程中脏了,只有在中午吃饭时简单擦一下,根本没时间做内外的全面清洁。一些乘客乘车时也不注意卫生,扔烟头、丢果皮、吐痰,还有的用烟头烫座椅,有的家长任由孩子站在后座上玩耍。你们别要求太高了!”李晓的爸爸说:“知道你们不容易。可你也不能非要勉强我们坐脏车呀。”李晓说:“我们在学校学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我们当然可以换车了!”司机说:“你们上了车,消费行为就已经构成,这车也就得坐。”双方争执不下。
那么,到底他们谁的说法是正确的呢?乘客对出租车的卫生状况不满意,能不能换乘呢?
由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按照法律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出门“打的”跟购物一样都是消费,当然就要明明白白享受高质量的服务。乘客不满意出租车卫生状况,完全可提出换乘要求。
这个出租车司机强求乘客搭乘,实际上是一种强制他人消费的行为,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的。
小知识
什么是共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