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念完遗嘱后说:“我以为老人家只是说说而已,怎么还写在遗嘱里了呢!”叔叔皱着眉头,说:“真让人想不通,明明自己有两个儿子,为什么要把财产留给外人呢?”他们两个对这份遗嘱很不满意,你一言我一语地商量着。叔叔说:“我们是爸爸的合法继承人,这可是法律上有规定的。爸爸的财产本来就是属于我们的,这份遗嘱能有什么用?别管它,我们办完后事就分割财产吧。”
爸爸也认为叔叔说的有道理,决定就这么办。
爷爷的丧事办完了,爸爸把全家人都召集在一起,说出他和叔叔的打算。丽丽听了以后,认为他们这么做是不对的,可又不知道该怎么劝阻他们。她决定到学校问问老师,到底该不该按爷爷的遗嘱办。
第二天,丽丽一大早就上学去了。她对给她们上法律常识课的王老师说明了自己家的情况,王老师听了以后告诉丽丽,她爸爸和叔叔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所以应该尊重爷爷的遗嘱,私分爷爷遗产的做法是违法的。
丽丽回家以后,把王老师的话告诉爸爸和叔叔,他们听了以后都很吃惊,原来自己差点做了违法的事,叔叔拍着丽丽的小脑袋说:“多亏你给我们上了一课,看来以后不学法不行呀。”爷爷的愿望实现了,丽丽感到很高兴。
由案说法
每个公民都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的权利。正是因为如此,我国的《继承法》用专门的一章对遗嘱继承和遗赠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还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这条规定表明,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遗嘱办理,即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所以,虽然爸爸和叔叔是爷爷的法定继承人,但在爷爷有遗嘱的情况下,就应该按照遗嘱办理。丽丽的爷爷把自己的财产捐赠给希望工程的遗嘱是受法律保护的。
小知识
什么是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它是财产继承权的客体。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了遗产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着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依上述规定,可将其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既包括公民的生活资料,也包括某些生产资料。2.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公民的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不会因权利人的死亡而消灭,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3.其他合法权利。
这份遗嘱有效吗
案例举要
小明12岁了,他和下岗的妈妈生活在一起。他的爸爸妈妈在5年前离了婚,爸爸王大明随即又建立了新家庭,现在有一个3岁的小女儿。几天前,王大明因为酒后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虽然医生对他进行了紧张的抢救工作,他还是没能活下去。他在临终前留下了一份遗嘱。是病房里的护士代书的,另外还有一个医生在场做见证人。他们三个人都在遗嘱上签了名。
遗嘱的内容很简单,王大明把自己的全部存款和其他财产共计10万余元都留给自己的小女儿。小明什么也没得到。
小明的妈妈认为这是很不公平的,这合法吗?她拨打了法律援助热线,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接听热线的律师告诉她,遗嘱中没有为小明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这份遗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她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小明的合法权益。
由案说法
并不是所有的遗嘱都是有效的。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的遗嘱才是有效的,才能产生遗嘱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是代书遗嘱有效的形式上的要求,王大明的遗嘱是符合这一规定的。
但是一份有效的遗嘱,既要满足一定的形式上的要求,又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性条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实质条件包括: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因为它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所以是无效的。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犯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律师之所以认为王大明的遗嘱是无效的,就是因为它违背了上述第四点要求。这条规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有很大帮助。
小知识
遗嘱有哪些形式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人可以不履行遗嘱义务吗
案例举要
中学生吴海海是个孤儿,一位姓何的老奶奶一直在资助他读书,并照顾他的生活。后来,何奶奶因病去世。她在去世前立下了一份遗嘱,由她的大儿子何某额外多继承3万元的遗产,帮助她照顾吴海海,要求他一定要资助吴海海直到高中毕业。但是,何某在照顾了吴海海几个月后,就再也不管了。新学期马上就要开始了,可吴海海的学费还没有着落。他去找何某,何某却说:“我们无亲无故的,我母亲供了你这几年,你还不知足?还来要钱?你的脸皮真厚呀。”吴海海很难过,哭着回到了学校。班主任郭老师看见了,问他是怎么回事。他把何某的话告诉了郭老师。郭老师很气愤,说:“他这么做是违法的,我去找他谈谈。”第二天,何某一大早就给吴海海送来了生活费和学费,并热情地表示,一定会遵照母亲的意愿,一直资助他念完高中。
吴海海既高兴又奇怪,郭老师到底跟何某说了些什么呢?
由案说法
其实郭老师只不过是向何某讲明白了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让何某认识到:如果他不履行遗嘱义务,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依照以上法律规定,何某不履行照顾吴海海的义务,经吴海海或者其他继承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继承附义务的遗产的权利。如果其他的继承人、受益人愿履行遗嘱指定的义务,则可以接受这部分遗产。何某为了保住这份额外的遗产,当然会在态度上有这么大的变化了。
小知识
遗赠抚养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公民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哥哥的遗产由谁来继承
案例举要
徐峰的哥哥在一次事故中死亡了,留下2万多元存款和一些财物。在分配遗产时,姑姑对徐峰说:“你哥哥留下的东西是咱们徐家的,你嫂子是外来人,不能让她占了便宜。”可姑父却说,遗产应该归徐峰的嫂子所有,徐峰没有份。
这两种说法哪种对呢?
由案说法
在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继承要按法律规定进行。我国《继承法》第二章专门对法定继承作了规定。按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继承人,叫做“法定继承人”。
但是,法定继承人不能同时参加继承,必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出由谁继承财产。《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本案中,徐峰是死者的弟弟,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徐峰的嫂子是死者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遗产应由她来继承。
小知识
无人继承的遗产怎么处理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父债必须子还吗
案例举要
郑小光是个初中学生,他们全家都居住在四川彭山县保胜乡村。他的爷爷郑某于1998年8月在亲戚文某那里借了10000元做生意,说好在3个月后还钱。但是后来因生意亏本,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1998年底,郑某因意外事故死亡,没有留下遗产。文某找到他们家,说:“你爸爸去世了,可他欠我的10000钱,你们家可不能赖账,你可得还我。”郑小光的爸爸也认为这是自己的义务,就答应下来。为替他父亲还债,把家里能变卖的东西都卖了,但只能凑出8000多元,还欠着2000元。郑小光的爸爸拿着这些钱,向文某说明,他再也无力偿还了。但文某不愿意,他说:“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欠多少就得还多少,少一毛钱也不行,限你一个月内还清,否则我就到法院去告你。”村子里的人们也都认为是文某有理,欠债哪能不还呢,要打官司的话,小光家一定会输的。
后来文某将郑小光的爸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把余下的2000元全部偿还。郑小光的全家都很发愁,不知道该怎么办,提心吊胆地等着法院的判决。1999年3月,法院判决下来了。文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小光的爸爸不需要替爷爷还债了。
全村人都感到很奇怪:难道“父债子还”还有什么错吗?
由案说法
“父债子还”在我们国家里是个比较传统的观念,尤其是在农村,这一观念更是根深蒂固。
很多人认为,儿子有义务替自己的父亲还债。但是大家也许还不知道,“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的责任。”按照这条规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有前提和限度的,首先继承人要得到遗产,如果继承人没有得到遗产,或放弃了继承权,那他就没有替被继承人偿债的义务;其次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他得到的遗产的实际价值,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没有清偿的义务,他不需要用自己的财产去清偿超出部分。
当然,如果继承人自愿用自己的财产去清偿超出部分的债务,那是他自己的权利,法律也不加以限制。
由于郑小光的爷爷没有给他儿子留下遗产,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小光的爸爸没有偿还父亲留下的债务的义务。因此剩下的2000元借款,郑小光的爸爸完全可以拒绝清偿。法院判决驳回文某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可依的。
不要遗产也应尽赡养义务
案例举要
家住河南省北窑村的黄霏霏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她的爸爸妈妈开了一家小卖部,生意很兴隆。但黄霏霏却并不高兴。这一切都是因为她的爷爷。爷爷黄玉卿是个农民,中年丧妻,又当爹又当妈,含辛茹苦地把爸爸和姑姑拉扯长大。1996年起,爸爸和姑姑相继结婚成家过上幸福美满的小日子。本该安度晚年的爷爷却因儿女们不孝,依然过着孤苦的日子,只有小孙女黄霏霏经常去探望他。虽然霏霏常常劝爸爸要孝敬老人,可爸爸就是听不进去。
2000年4月上旬,老人黄玉卿因病向儿子要钱去医院看病遭到拒绝。随后,老人又向女儿伸手,不料女儿也一口回绝。他们绝情地说:“将来你的四间房子遗产我们不要,你以后也别再向我们要钱!”闻听此话,老人黄玉卿十分痛心,霏霏也替爷爷难过。她认为爸爸和姑姑的做法是违法的,鼓励爷爷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爷爷无奈于2000年6月10日,将儿子和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黄玉卿确系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二被告应尽赡养义务。据此,法院判决二被告每月各给付原告生活费90元,除此外,原告的医疗费凭医疗单据由二被告平均承担。
由案说法
孝敬老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也把赡养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也就是说,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这是继承人的权利。
而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就本案而言,霏霏的爸爸和姑姑可以放弃继承权,但赡养父亲是他们的义务,必须要履行。
本案再次告诫为人子女者:无论是否继承父母遗产,皆应履行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和法定义务。
小知识
大陆居民怎样继承香港亲属遗产
大陆居民继承香港亲属遗产,可以委托香港律师办理,也可以出具委托书授权在香港的亲友办理,还可以委托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申请人应提供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证明其本人与死者的关系,按香港有关法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