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概念是一种国家构建,并非产生于人们的社会生活实际。实际上,“民族”并不简单地是一个概念。它也是一个关于传统的、“隐性的”族群身份如何进入建构中的民族一国家并与现代的公民身份和谐相处,关于重塑族群关系、规定族群互动规范、引导族群发展方向的意识形态。而与这套意识形态相匹配的还有一整套政策体系。当这套意识形态和政策体系进入社会的时候,社会并不是真空的。旧有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不会自然而然地完全让位于新到的客人。当新的东西到来的时候,旧的东西起码是人们用来理解和解释新东西的工具——如果没有发生严重冲突的话,这种理解和解释是与新观念有关的行动的前提。所以,我们今天通过保安族看到的社会实际,是社会旧有的东西与这套新的“民族”体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这就是说,“民族”不仅是由国家来推进的,也是由人们来“实践”的,而且在人们的实践中,这三种身份具有相互性。在国家政治背景下,人们赋予这三种身份什么样的意义和相互关系,就是一个需要我们认真考察的现象。
1.“保安族”与“回族”
在国家的民族政策话语体系中,从理论上讲,作为民族,“保安族”这种身份和“回族”是等效的——一个公民,他是保安族抑或是回族,在其社会权益方面没有区别。而在现实的地方社会语境中,这两种身份并不是等效的。“回族”实际上是保安族向上认同所指向的目标,是群体归属的对象。按照人们的解释,因为“回族”是当下社会中信仰伊斯兰教的宗教共同体,信仰宗教,当然要认同于回族。所以,如果受访者说“保安族就是回族”,那他所表达的绝不是国家话语体系中的意义,而是一种宗教认同。这实际上仍然反映了人们传统的族群归属意识。但是,传统的“回民”、“回回”身份,正如人们议论到的,现在是一种什么身份呢?56个民族中间没有“回民”。传统的“回民”概念所指的社会实体已经被命名为“回族”。然而,传统的族群归属感并没有改变,改变了的是人们归属的那个群体的性质——一个族群集团成为一个与它所包含的族群同等的民族。这一点,作为一种有关联的社会事实,对于人们理解“民族”这个概念具有重要意义:人们因为信仰同一种宗教而结成一个共同体——就其内部存在的各种差异而言,信仰一种宗教是这个集团唯一重要的纽带。这个宗教共同体成为了民族,那么,“民族”这个新东西就等于“以宗教信仰而认同的共同体”。
2.人们的国民身份(公民)意识
在个体的身份意识与国家的存在一道进入人们的视野时,“中国人”成为人们最重要的身份意识,与此同时还反映出普通人的另一种传统身份意识——“百姓”。“百姓”在中国社会是一种古老的身份,战国以后就泛指平民。这种身份之存在,主要是因为与之关联的统治实体的存在。皇帝之臣民,国家之百姓,反映的是人们的身份隶属关系。在我们的调查中,许多老人提到“国家的百姓”这个概念。在他们的话语中,表达出一种受惠者对施恩者的感激之情,俨然反映的是一种“臣民”观念。但是我们注意到农村人口中更年轻、教育程度更高一些的受访者对这种身份的解释反映出更多的现代因素。他们将“中国人”作为自己最重要的身份来看待主要是出于爱国主义情感。“我是中国人”和“我是中国的百姓”显然是两个有一定区别的观念。
爱国主义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而公民意识则有更多的理性成分。现代社会中,公民与国家之间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简单地看,国家有征收赋税和垄断武力等的权力,有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和安全保障的义务,公民有权要求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有纳税和完成义务教育、遵守法律法规、服兵役等义务。再深入一步,可以说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一个国家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石。对公民义务的认识更能反映人们公民意识的层次。调查中我们观察到,保安族地区的社会生活中,真正在这个意义上涉及履行公民义务的事情只有一件,那就是义务教育。与义务教育这项公民义务相比,在保安族农村社会中更具有强制力的是宗教义务。在人均收入1000元以下的家庭中,存在着履行公民义务和履行宗教义务的矛盾,两者相侵,人们往往牺牲孩子的受教育权利,尽力完成宗教义务,因为迄今为止,在保安族聚居地区这仍然是人们寻求基本的社会保障的有效途径。小学教育虽然普及了人们的国民身份意识,公民、国家、法律的概念深入人心。但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影响无处不在的是宗教。这种经由小学教育获得的公民意识只是初步的,甚至仅仅停留在爱国主义的层面。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虽然人们认为最重要的身份是“中国人”,但人们的公民意识还停留在较为粗浅的层面。这种身份的内涵更多的是情感,而不是理性。
3.“民族”与“权力”
在普通农民的心目中,对国民身份的看法反映了对国家的重要性的认识。人们正是通过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国家对于宗教信仰的强大影响力,认识到了国家的力量,强化了国民身份意识。人们信仰宗教,多数是因为在潜意识里有一种对可以支配一切的超自然力的敬畏。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构成,更多地以价值观念、舆论和组织的形态存在。价值观念对人们思想行为的约束力、舆论构成的社会压力以及宗教组织的社会影响力,使人们时时处处感受到宗教的力量。当宗教的力量并不能与国家的影响力抗衡时,国家这种现实的力量显得比那种超自然的力量更有力。甚至在一些虔诚的老人心目中,国家的政策法律正是达成信仰的保障。
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中,社会学和政治学者更注意国家与社会发生关系的具体机制。经验观察中受重视较多的是政策、精英和传媒三个领域。正是通过社会资源分配政策,精英的参与和流动,以及精英集团利用群体象征符号的构建和群体认同的传播进行社会动员从而形成压力集团这三种主要途径,族群性进入国家政治领域。{6}1025-1040自治产生了一个依靠工资生存的群体,他们构成保安族的“非村民社会”。由于他们绝大多数受过较好的教育,直接管理或参与具体社会事务,因而,他们无疑是保安族社会精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乡村,国家具体化为县、乡以及村政。村是我国政府权力体系延伸的末梢,村委会和村级党组织掌握着最基层的行政权力。自治县建立二十多年以来,在县一级的权力机构——即人们常说的四套班子里,按民族分配各种职务的做法正趋于制度化,甚至一些普通的村民都知道积石山县的县长一定是保安族,近些年来书记一定是回族,一定要有东乡族和撒拉族的副县长,等等。特定行政职务任职者的民族身份,成为国家政治体系中民族关系政策的象征,也正因为这种象征功能,任职者的民族代表性成为一个可以被评议的话题,这为各种强大的社会力量的影响力达致基层政府的执政者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在这样一个权利关系的场域中,“民族”成为一种资源,被用来为宗教的需要服务。同样,宗教也可以是资源,为具有某种民族身份的身处向上的台阶上的人们所用。而在这个场域中,族群性并不具有需要特别关注的重要性。在人们强调族群性的时候,问题的实质往往并不在于族群性。{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