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是指国家规划、干预和引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一种政策,目的在于引导社会资源在产业部门之间以及产业内部的优化组合,以建立高效、均衡的产业结构,促进产业持续稳定地发展)确定的近期发展重点,一是继续加强微型车、轿车和轻型车关键零部件,轿车自动变速箱,高性能刹车材料,摩擦片,车身设计,小排量、高性能汽油机等重点领域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二是加大高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研究开发的投入,支持产、学、研联合,鼓励以购买、参股国内外汽车、摩托车、零部件研究所或公司的方式,通过合资合作,尤其是与国际上知名汽车、摩托车设计公司的合资合作,培养人才、锻炼队伍,提升车辆产品的技术水平。三是提高开发研制费,建立和完善车辆产品的现代化设计、试验手段,争取用5年或更长一些时间建成微型汽车和摩托车设计试验技术中心,形成自主开发能力,制造出有自己知识产权的微型汽车和新型摩托车;推动军工车辆产品从粗放型衰老化技术向集约型高新化技术的转变,实现从只注重引进技术向自主开发创新、从引进车型生产转向能独立自主开发自有车型转变。四是针对世界零部件业集团化、系统化、大投资发展的趋势,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加速零部件和企业的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应采取特殊政策支持有条件的零部件企业与实力雄厚、能系统供货、掌握多种高新技术的世界级零部件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联姻”,着力建立一批面向国内市场、具有相当规模和丰富产品品种系列、按系统开发、系统供应为整车配套的大型零部件企业和企业集团,促使其成为支撑军工车辆产品发展的基础。
——建立规模化生产和健全的销售与售后服务体系。 目前兵器、航空两个系统的微型汽车已形成一定生产能力,但与经济规模还有较大差距。为此要按汽车企业组织架构调整生产结构,缩小生产范围,减少投资面,提高生产集中度。在发展经济规模时,要注重装备水平、注重投资效益,坚持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防止重大失误;要从技术上、管理上入手,特别要重视对影响车辆产品水平、质量、品种的电子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节油防污又安全的配套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确实把产品质量抓上去,着力解决目前车辆产品质量不稳、水平不高、品种匮乏的问题。同时要依靠国际化,社会化大生产,积极促进军工企业之间在车辆产品上的联合设计、联合开发、连锁经营,建立和发展国防科技工业车辆产品的零部件配套体系和集销售与售后服务为一体的连锁营销网络。
——大力发展汽车、摩托车服务业。汽车、摩托车服务业包括车辆停放、保养、修理、加油、保险、食宿,以及公路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汽车、摩托车工业的特点是对下游产业的带动大于上游产业。汽车、摩托车服务业多数是区域或局部市场,因而可以“遍地开花”地发展。军工有不少企业至今还遗憾没有生产汽车、摩托车,而对汽车、摩托车服务业却不予关注,没有将此服务业作为新增长点看待,没有看到其中增加产值、利税和就业的机会。这的确有个观念更新的问题。
2.全力争取享受到各地区的国民待遇政策
面对我国加入WTO,各地方、各部门应从国家全局利益出发,维护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取消在汽车、摩托车生产与消费上不合理的种种壁垒和对微型汽车、摩托车歧视的地方“土政策”,形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给消费者创造合理合法的条件。在投资领域、地域税收政策、经营范围,特别是在享受地方政府对所属企业社会问题的政策等方面,对军工企业、地方企业、外资企业应一视同仁,实行国民待遇,为国内外企业营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
3.加快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
我国入世融进经济全球化,军工行业军民结合发展到军民一体化,继而建立寓军于民体制,国防科技工业的内涵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方针、发展战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都应根据中央关于建立4个机制和“哑铃”型企业的要求,与WTO规则相适应而须进行新的充实和完善。其中,关键是政府如何适应WTO规则,为企业成为市场竞争主体不断创造公平竞争的规范化市场秩序,而制度建设、职能转变、营造吸引人才的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落实等,都是当前所面对的重要课题。
——政府管理部门应尽快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和WTO要求。根据透明度原则等国际惯例,善于运用我国公开的法律法规进行间接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避免以内部红头文件对企业进行更多的直接行政干预。
——在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标准的过程中,应加强对企业的引导与服务,以及与产业和综合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
——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协调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作用。但行业协会须在政府指导下,统一协调企业参与WTO后的市场竞争,避免自相残杀,积极组织国内反倾销和对外应诉,以维护国内企业的正当权利。
4.注重运用WTO有关规则和条款,适度保护自己
各军工车辆产品应认真研究世贸组织规则及有关例外条款,如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标准,国际收支恶化时的补救办法等,注重运用相关条款适度保护。
——WTO规则和条款等内容的普及及教育是应对“入世”的必要措施。加入WTO,最大的风险莫过于国人不懂WTO的规则条款。因此,抓紧在军工系统学习、普及教育、研究WTO的问题已刻不容缓。当前,可组织编辑适应各个层次学习研究的教材,开办不同类型的WTO培训班;从长远看,对WTO的学习研究既要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措施,因而具有紧迫性和时效性,又要针对入世后实践中的新问题进行跟踪研究,则更具长期性和复杂性。
——在军工系统,从政府部门、各集团公司到各军工企业都要清理和修订与WTO内容不协调的政策法规性文件。
——支持国家尽快制定《反垄断法》,防止和制止市场不正当竞争,特别是跨国公司对国内市场的垄断,以及我国地方保护主义下的地区垄断与封锁。支持《保障措施条例》的出台,制定和修改有关行业和产品的技术、质量、环保、安全等标准,实施严格的生产许可、销售许可、产品包装、使用说明等措施。由此既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抑制国外产品过量进口的冲击,又促进国内产品竞争力的提高。
5.主动开拓海外和农村市场
一是海外市场需求大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发达国家市场,如用于运动、娱乐较为普遍的美国、欧洲以大排量摩托车为主,日本则以小排量为多,作短途代步;另一部分是发展中国家,如东南亚、非洲、南美等国家和地区用以代步和运输的以中小排量为主;再就是东欧地区几乎没有摩托车生产企业,但其经济发展较快,对摩托车需求量增长。在开发海外市场过程中可先在海外设立销售机构或与海外销售商建立合作关系;其次在海外选址投资建厂。二是开发国内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市场,并适时建立、完善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
6.研究、制定我国《微型汽车法》
保护是必须的,扶持是必要的,而自主开发体系的建立与提高,以及锤炼一大批适应市场变化且具有活力的市场竞争主体则是促进汽车工业发展的关键。日、韩汽车发展的成功之路值得借鉴。从发展趋势看,我国将会逐步成为微型汽车生产与销售大国之一。发展微型汽车是节能降耗和减少污染、利国利民的好事,我们应参考日本、韩国等国的做法,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国《微型汽车法》。
7.实施走出去战略
“入世”与“走出去”战略并非对立的。我国加入WTO旨在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在参与国际分工的进程中争取更加有利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因此,在研究“入世”影响时就要求我们的市场行为都应适应WTO的规则,并以此约束市场经济秩序,而在制定应对策略措施时则应运用WTO有关条款保护自己,以充分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增强实力和竞争力而走出国门。亦即,“入世”是为军工企业架起实施“走出去”战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桥梁。国防科技工业车辆产品应抓住此机遇,促使更多的产品走出去。在这方面,已有不少企业做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如金城集团的摩托车出口以及到境外创办合资企业的实践。
总之,在我国加入WTO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国防工业的车辆产品要想跟上汽车市场,唯有一方面利用汽车市场重新洗牌的机会,在参与国际分工的实践中增长与“狼”共舞的本领,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加大对技术含量的投入,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尽快实现产品由仿制向自主开发的转变;另一方面要抓好产品的市场开发,建立和完善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但军工企业若观念不更新,机制不转换,车辆产品难有发展;而没有过硬的系列化产品和品牌,国防工业车辆产品的发展恐怕也只能是望洋兴叹。
(此文是作者于2002年与时任中航第二集团公司科技委专职委员的高尚奇合著)
在迎接“入世”挑战中把握民用飞机工业发展机会
民用飞机工业是高技术的综合运用与结晶,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综合体现,也是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同时又充满激烈竞争和巨大风险。当前,干线飞机的世界使用市场已经被波音和空客两家航空制造公司瓜分殆尽,支线飞机使用市场正在逐渐发育成熟。然而,无论是在干线飞机市场还是在当今如火如荼的支线飞机市场,无论是国外市场还是国内市场,我们都很难看到中国自己制造的民用飞机。加入WTO之后,中国民用飞机工业又一次处于重要关键时期之时,中国将如何应对民用飞机市场上的激烈竞争,发展自己的民用飞机工业,是大家都非常关注的问题。
一、加入WTO对中国民用飞机工业的影响
在谈影响之前,先让我们一起了解WTO有关规则和我国的有关承诺条款。
(一)WTO基本规则
1.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WTO的一项最基本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主要体现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两个方面。其中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各成员国之间要实施非歧视(无差别)待遇;在货物贸易中给予最惠国的好处要给予所有成员国。它要求:一旦某种商品经过海关进入一国的国内市场,其各种待遇不能低于国内生产的相应商品。例如,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不得超过同类国产品;在影响进口产品销售、运输、分销货使用的法规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国产品;成员国不能明文规定,在使用某种产品时,其中必须有一定的数量或比例来自国内。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关税,也适用于与进口有关的任何其他费用,以及征收关税和其他费用的方式,与进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有关影响产品销售、购买、运输、分销、使用的规则和要求等方面。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中国必须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的待遇,主要内容有:对紧靠产品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不得超过同类国内产品,紧靠产品在销售、运输、分销等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国内产品,不能规定企业必须最低限度地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等等。
2.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加入WTO后,我国的关税将逐步降低到发达国家水平。到2005年,我国关税总水平将从2000年的15.6%逐步降到10%左右,并将逐步减少和取消对进口产品的许可证和配额等非关税措施。但对部分工业产品保留了一定的过度期,对部分重要农产品和化肥紧靠实施关税配额,配额内实行低关税,配额外实行高关税。
3.逐步开放服务贸易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按照逐步开放的原则,履行市场准入的义务,将有步骤地允许外商进入我国电信、银行、保险、证券及分销等服务领域。电信、银行、保险等行业按时间和地域逐步开放,基础电信、寿险、证券、电影院、汽车等部门或行业控制外商投资比例,坚持以我为主。
4.透明度原则
加入WTO后,凡是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等都要在官方刊物上公开刊登。公布与实施要间隔一定时间。同时要废除和停止实施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改革外贸管理体制,把外贸经营权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实行统一、透明的外贸政策,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对我贸易政策的有关审议;设立或者指定咨询点,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服务,并对WTO成员提出的有关咨询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性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