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以“四人帮”的破坏为例。为什么“四人帮”能够造成极为严重的破坏?这里就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严重的缺点,即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主与法制一直不健全。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它是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也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保证。但是长期以来,民主与法制不健全,存在许多坏人可以利用的漏洞。因此,在“四人帮”横行的岁月,人民没有民主权利,法律只是“四人帮”一伙手中的面团,他们可以肆无忌惮地利用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来残酷地镇压无产阶级和广大革命群众,制造了无数骇人听闻的悲剧,在这方面,张志新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一类现实生活中的悲剧在近年来的文学作品,得到了深刻地反映。丛维熙同志的中篇小说《大墙下的红玉兰》反映的就是社会主义的监狱在“十年动乱”中的一个侧面:小说的主人公葛翎是一个忠诚的老共产党员,但是被加上一些莫须有的罪名投入监狱(当然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在监狱中,被分配来管制和折磨他的,竟然是当年带着还乡团杀回村子,对当时作为土改工作团团长的他进行残酷阶级报复的反革命分子马玉麟。最后,葛翎为了攀摘白玉兰花悼念周总理而遭到“四人帮”的走卒章龙喜的枪杀。马玉麟在民主革命时期没能做到的事,却在社会主义时期无产阶级专政的监狱中做到了。上述例子不正是反映了我们民主与法制的不健全,反映出我们制度上的不完善和缺陷吗?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完善会给阶级敌人可乘之机,会产生悲剧。
此外,作为制度的具体体现的某些政策和措施若有错误也会酿成悲剧,社会主义时期的很多悲剧都可以在这方面找到直接或间接的原因。例如1957年的“反右”斗争,正是由于采取了某些不正确的政策致使“反右”扩大化,而使许多善良的人们,许多党的忠实儿女蒙受了不白之冤,以至“背黑锅”长达20年之久。
简言之,社会主义制度从本质上来说,虽然不是造成悲剧的直接原因,但是,它的不完善、它的缺陷是可能造成悲剧的。因此,我们在探讨社会主义悲剧的原因的时候,应当正确理解、认识社会主义悲剧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关系,不应当回避现实,把悲剧原因与制度分割开来,否认社会主义制度对社会主义悲剧形成的作用,但是,更不应当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完善和有缺陷,就把悲剧的产生归咎于制度,而应当实事求是地分析社会主义制度在其不完善方面存在的可能产生悲剧的因素。
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在作品中反映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完善方面,是否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呢?不是的,因为反映制度的不完善方面,只是指出其某些不足之处。就是对某些错误政策、措施的批评,其抨击矛头也绝不是指向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在写这类悲剧的时候,只要作家能够正确地、真实地反映社会生活,作品的抨击矛头就不是指向社会主义制度,更不是否定社会主义制度,相反却能以其文学的形象性使人们认识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以其文学的认识、教育作用使人们正确地认识社会,看到社会制度的不完善一面,唤起人们对美的追求和向往的崇高感情,鼓舞人们去奋斗,去改造社会,为制度的改革、完善提供艺术借鉴。
“四人帮”的被粉碎,大批冤、假、错案的平反,使数以亿计的人结束了悲剧命运。在此,我们又看到了社会主义悲剧与旧时代悲剧的本质区别:旧时代的悲剧是当时社会制度造成的,制度本身是无法解决悲剧冲突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社会主义时期悲剧冲突的解决提供了条件,换句话说,社会主义时期的悲剧冲突,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加以解决。
三、社会主义时期的悲剧形成的直接原因
上面说过,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完善、存在缺陷,是产生社会主义时期悲剧的原因。但是严格地说起来,这只是产生悲剧的间接原因,因为并不是制度的不完善和缺陷本身会产生出悲剧来,只是有人利用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完善和缺陷,才会产生悲剧,社会主义时期悲剧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应当是内在的,亦即在人的身上。那就是说:人的私欲,即人的权利欲、金钱欲、色欲……是产生悲剧的直接原因。不错,任何时代的悲剧都有其时代的特征,它不可能脱离时代背景而存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不同历史阶段的悲剧也总是以其时代的特征为背景的。但是,任何一个时代的悲剧都不能离开人,人是悲剧的直接制造者。当然,这“人”主要指邪恶势力的代表。他们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就要不择手段地除掉阻挡他们达到权力宝座的障碍,除掉他们攫取金钱的阻力,他们可以不惜毁灭另外一些人以满足自己的私欲。于是,许许多多善良的人就成了他们满足私欲的牺牲品,就产生了悲剧。这在动乱的十年“文化大革命”中是够明显、够典型的了。社会背景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但社会背景不过是为这些邪恶势力制造悲剧提供了便利条件,而直接起作用的则是他们本身。因为不管社会背景如何变化,这些人的私欲总是要设法得以满足的。没有这样的社会背景,谁又能担保他们在另一种社会背景下不会使用另一种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而造成另一种形式的悲剧呢?如果说社会主义悲剧形成的直接原因是时代原因(如“文化大革命”这样的特定时代背景),而不是人的私欲,那么,现在有没有悲剧?谁敢说在社会主义制度较为完善的未来能消灭悲剧?当然,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改革、完善,悲剧会逐渐减少。这只能说明社会条件的变化对邪恶势力起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只要有私欲存在,悲剧就不会消灭。因此,我们不能够否认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对社会主义悲剧的产生起重要作用。但我们更应当看到人对悲剧产生的决定作用,“文学即人学”。文艺反映社会,反映人生,它不仅应当歌颂、赞美人生光明、美好的一面,而且应当揭露、鞭挞人生阴暗、丑恶的一面。社会主义时期的悲剧作品不仅应当把产生悲剧的社会历史原因反映出来,更重要的是应当揭示出人是悲剧形成的主要原因。文学是现实生活的反映,有怎样的现实,就有能够反映出这种现实的作品。近年来,我们的许多文学作品都说明了这个问题。
陈国凯的中篇小说《代价》中的余丽娜的悲剧是谁造成的?余丽娜具有中国妇女传统的美德,在工作单位里她是一个好技术员,在家里她是贤妻良母。她的丈夫徐克文是某研究所科研组的负责人,一个正直、善良的人。但悲剧命运却落在他们身上,徐克文被诬陷判了刑,余丽娜却被迫嫁给了陷害她的丈夫、逼得她家破人亡的仇人丘建中。粉碎“四人帮”以后,徐克文的冤案平反了,可是余丽娜自杀了。这悲剧究竟是谁造成的?我们不能否定时代和社会应负的责任,但我们更应当看到流氓、恶棍丘建中扮演着什么角色!他是这一悲剧的直接制造者。丘建中制造这一悲剧正是权利欲、色欲恶性膨胀的结果,在这个悲剧里,时代为丘建中创造满足欲望的条件,而徐克文、余丽娜的悲剧则是丘建中一手制造的。
《在社会的档案里》这一悲剧作品在思想上虽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却曾经叩动过无数善良的人们的心扉。我们且不谈它思想上的缺点,就说李丽芳的悲剧是怎样形成的吧。如果不是那位“首长”和他的儿子为了满足自己的兽欲,如果赵清不是仅仅追求初夜权的占有,李丽芳这个美丽、纯洁的姑娘又何至于堕落成了流氓,最后走上犯罪道路的可悲地步(当然赵清这种人又另当别论,应与“首长”父子严格区别开来)。再说《飞天》吧,飞天的悲剧不也是一位达官贵人为了满足性欲而造成的吗?请问这类悲剧的责任在社会还是在某些个人?这样的悲剧不仅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会产生,在其他时期也不能排除其产生的可能性。这两篇作品能够引起许多人的关注,能够打动许多人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还有一些悲剧作品,虽然没有写出悲剧的直接制造者,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看到那些悲剧主人公都不过是某些野心家、阴谋家争权夺利的牺牲品罢了。短篇小说《枫》,描写了一对青年恋人的悲剧故事。固然,那是“文化大革命”的特有产物,但我们不难看到形形色色的争权夺利的魑魅魍魉怎样操纵着这对年轻人的命运。他们是某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目的,满足自己欲望的牺牲品。
有些人本身是善良的,他们并不是有意识地制造悲剧,而是由于一种本能的、自私的、盲从的心理,总之是从自己的切身利益出发去做违心的事,因而酿成了他人的悲剧。如短篇小说《记忆》中的方丽茹的悲剧,一个人把领袖像在银幕上颠倒了几秒钟,可是她却在社会中被颠倒了十几年。虽然这悲剧有着个人迷信猖獗的历史背景,但直接处理这一事件的秦慕平、黄喜强应当负什么样的责任呢?这难道不是由于一种自私、盲从的心理造成的悲剧吗?秦慕平后来的内疚、自责,正说明了这一点。在陈登科、肖马合著的长篇小说《破壁记》中叙述了这样一件事:1959年反“右倾”时,一位市监委书记如实地向组织上反映了农村的情况而被当成“右倾”来反,虽然许多常委包括市委第一书记在内都知道这位同志是对的,但是他们还是举手通过了开除他党籍的决议。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难道少吗?这些问题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
近年来,人们探讨社会主义悲剧的原因总是把责任推给社会、推给时代,而不敢去探索人的主观原因,不敢去接触人的私欲是造成社会主义悲剧的原因这个命题。这是不应该的。如果我们在研究社会主义悲剧原因时,老是把责任推给时代、推给社会,那么人在社会中所占的地位怎么体现出来呢?人的社会功用又是什么呢?这实际上是在为罪人开脱,犯了罪可以不要负责任,而且仿佛他们也是受害者似的。这是一种逃避现实的做法。
所以,我们在研究、探讨社会主义悲剧的时候,应当更多地探讨人的主观的、内在的原因。“四人帮”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他们的破坏是极为严重的。他们制造的悲剧也是骇人听闻的。但并不是说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的悲剧都是“四人帮”造成的。20世纪50年代、60年代、70年代以及粉碎“四人帮”以后都有悲剧,这该如何去解释呢?如《乔厂长上任记》算不算悲剧?我认为可以算,那么这悲剧的原因是什么呢?或许有人会说:这是“四人帮”流毒造成的。那么,为什么有人就对“四人帮”那一套那么喜欢呢?难道不是“四人帮”那一套能够满足他们的私欲吗?现在往往有些人对这些悲剧总是说:“唉,这都是‘四人帮’造成的啊!”一声叹息,轻轻松松一句话谁也不用得罪地把整个社会生活囊括进去了。这是不行的!对社会主义悲剧,我们要更多地探讨人的原因,追究人的责任!
1980年10月
(本文第二、三部分原载于《文学评论丛刊》第十四辑)
试论社会主义悲剧艺术的类型
悲剧,具有特殊的审美意义,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文艺领域中,应该受到充分的重视。近年来的文艺创作实践告诉我们:在理论上对社会主义悲剧艺术的探讨,已经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了。实际上对作为美学范畴的社会主义悲剧问题的探讨,把它作为马克思主义美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加以深入地研究,对于推动美学的讨论,贯彻社会主义文艺的“双百”方针,促进社会主义文学艺术的繁荣发展是有益的。本文拟就社会主义悲剧艺术的类型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的见解。
一定社会时期的文艺现象、文艺思潮必然受着这个社会时期的社会条件、社会主要矛盾的影响与制约。同样,社会主义悲剧艺术的类型也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冲突的特点所决定的。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来,社会生活中就交织着复杂的阶段矛盾冲突,人民内部自我异化的矛盾冲突、追求新的社会理想的进步潮流和保守的旧势力的矛盾冲突、人性中善与恶的矛盾冲突,这些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反映到社会主义的悲剧艺术中,必然地使社会主义的悲剧艺术在反映生活的本质,以及社会意义等方面都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由于社会主义时期的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悲剧艺术的类型也不尽相同;同时由于悲剧艺术过去一直是我国文艺界的禁区,直到粉碎了“四人帮”以后这个禁区才被打破,新中国成立30多年来形形色色的悲剧性现实与生活,才在最近的短短几年内得到反映;这就使社会主义悲剧艺术虽然出现的时间短,但却具备了多种的类型,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显著特点。那么,社会主义悲剧艺术中主要有哪些基本类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