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别人吻她的时候,她以为自己已经怀孕了,而当她真的怀孕了时,她却什么也不知道。
一位中学生在给我的信中写道:
刚上初中的时候,我意外地收到了一个同学给我寄来的信。他在信中说了许多让我脸红心跳的话,我觉得很不好意思。我没有把这封信交给父母,也没交给老师,而是自己偷偷藏了起来。那些天,我一直睡不好,不知该怎样回答他。后来,我在逛书店的时候,发现了一本书,叫做《青春少女的隐秘》。我就把那本书买了下来。
回家以后,我偷偷地看起书来,其实我没有别的想法,也就是想知道别人遇到这些事情都是什么心情,又是怎样处理的。有一天,我正在看书,可能是我看得太投入了吧,我妈进了我的小屋我也不知道。结果,书被我妈发现了。她很少让我看课外书,总说让我以学习为主,说等我上了大学以后爱看什么书就看什么书。
这下可完了,我妈发火了。她发现我偷看课外书就已经够严重的了,而且我看的又是“那种书”,我妈更生气了。她大骂我不要脸,说我是个不知羞耻的人,说我这个样子将来不会有人要。后来,她还把书给撕了。我心里很害怕,主要不是怕我妈把书给撕了,而是怕我妈再发现那封信。要是那样就更完蛋了。好在,我妈的注意力只在我的书上,没有往别的地方想。
我妈还说要去找我们老师,把我的事情告诉老师,我好害怕,使劲哭,后来我妈终于饶了我。
这位中学生的母亲不仅在教育子女的方法上有问题,更主要的是她剥夺了女儿获得有益自己成长的信息的权利。说到这里,有必要再谈谈《儿童权利公约》中涉及到的儿童的发展权问题。
在前面的一些建议中,我已经谈到了《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共有54条,实质性条款41条,其中被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隐私权、表达权等,但最基本的权利有4种: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
所谓发展权,就是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在发展权中,我们要特别提到信息权。在“公约”的第17条指出,缔约国应该确保“儿童享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接近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信息的权利。”这说明,儿童了解有益于自己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发展的信息是儿童的权利,成年人应该保护并支持这种权利。
但是,在儿童接近媒体和知晓一些有益他们成长的信息方面,却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区不够发达,儿童接触媒介的机会比较少;有的媒介产品质量不够高,对孩子的作用不是很大;还有,目前我们国家供儿童使用的媒介产品多以道德教化为主,在个性化和国际化信息方面有所不足等等。
但对于父母们来说,存在的最大问题大多是不能及时地为孩子提供身心发展需要的有益信息。有的父母因为怕孩子学坏了,就不让孩子看青春期性教育方面的书籍或专题片,还有的父母怕耽误了孩子的学习,就不允许孩子看小说或其他娱乐书籍、电影等。这些做法,都阻止了孩子了解有益自己成长的信息,也是侵犯了儿童的权利。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则有专门为青春期的孩子们开办的有关性知识的电视节目。
不能让儿童及时获得有益自己成长的信息,对孩子的成长是很不利的。孩子是在父母的培养下长大,但父母并不能解释孩子的所有困惑,也无法了解孩子的所有想法。所以,孩子仍然需要自己长大。在他自身获得成长力量的过程中,有益信息起到了重要作用。它就像一个看不见的朋友,在帮助孩子选择正确的道路。如果孩子们不能获得一些有益的信息,在成长的过程中,万一离开父母的怀抱,孩子就成了盲人摸象,只能乱摸,却无法正确判断。就像一位朋友曾经说的那样,某中学生,在别人吻她的时候,她以为自己已经怀孕了,而当她真的怀孕了时,她却什么也不知道。您说,这是不是教育的悲哀?
怎样为孩子提供有益成长的信息,让孩子从多种信息中获取力量?提出下列建议:
了解孩子的需要。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他们想了解的信息会不断变化,父母们的责任是了解孩子的需要,并根据实际情况给孩子帮助。
不能只要求孩子接触父母喜欢的信息。只要是孩子需要、并对其身心健康有益的信息都应该给孩子提供,父母不要按照自己的好恶对孩子的需要横加干涉。
不能干涉孩子的选择。当您看不懂动画片的时候,当您觉得某个电视节目对孩子没有好处的时候,先听听孩子怎么说。孩子的选择或许对他自己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