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孩子生涯教育的重要场合。家长可以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重要的是: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尊重子女的健康情趣,加强与学校的沟通与合作,关心社会教育,帮助子女养成良好习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近年来,家庭中孩子为独生子女的比例大增,家庭教育中的功利主义倾向又由来已久,于今为盛。从古到今,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一些家长在家庭教育中采用诱惑式教育:我给条件——你出成绩。这表面上十分明确、十分保险的合同关系掩盖了教育过程的细腻复杂性。当父母发现原先盼望的结果失败时,就大为失望。越失望就越急躁,亲子关系就越糟糕,孩子对学习就越厌倦。如果孩子为了父母提在手里、在自己眼前晃动的那点悬赏而念书,那么学习会失去持久的动力。自古以来,书香门第远比富豪之家更容易出人才的事实给我们以启发:家庭生涯教育的要义应是为孩子营造一种宽松和谐的环境、一种适宜人才成长的家庭氛围。家长顺水推舟、因势利导,不要人定胜天、揠苗助长;要用理性的启发式、感悟式教育,而不采用功利性的诱惑式、悬赏式教育;尊重孩子成长和家庭教育的规律,才不至于好心没好报,好心办坏事。
家长可以帮助孩子尽可能了解社会和自我,让孩子明白未来的路怎么走。孩子在学习文化的同时,和家长一起探讨人生的真谛,一起感悟生命的美好,一起学会真诚而坚定地探索和追求人性的光辉与人类的良知。家庭在公民、劳动、闲暇、法制、廉洁,方方面面围绕生涯展开生涯教育,能够取得好的效果。孩子的生涯中会出现大量需要选择的时刻,这时需要他避免愚蠢决策,这要就孩子有一定的知识,会逻辑思维。另外,不要头脑发热,想当然;不要被假象或表象迷惑;不要感情用事欠思考。
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日。联合国大会于此日发布的《世界人权宣言》说:“所有的人均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方面处于平等地位。”中国《宪法》关于公民及其权利的规定确立了青少年作为公民的独立法律地位,明确了青少年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权利。
公民身份是由国家通过合法程序赋予的,是以社会和国家的一个成员身份存在的。公民表达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特定法律关系,并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显而易见,公民就是对所属国家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个体。
公民教育是指以公民的本质特征为基础和核心而建立起来的教育目标体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以公民的独立人格为前提,以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为基础,以合法性为底线。完整意义上的公民教育包括公民意识教育、公民伦理教育和公民权责教育。
现代化是人的现代化。青少年公民教育是构建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各国青少年教育的重要内容。在21世纪,加强青少年公民教育是教育发展的趋势之一。时迁势移,中国处在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时期,今天的国人正常的情感正在恢复,上尊下卑的观念恶习正在一点点消除,平等意识、尊重意识、契约意识、公民意识正在传播。始终关注和强调青少年公民教育,应是我国教育的特征之一。
虽然中国社会已经开始步入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但一些陈旧观念尚未得到根本改造,根深蒂固的臣民意识、私民意识是影响中国公民意识培养的重要因素之一。现代化的两个基本要素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二者的健康发展内在地需要公民教育作为支撑,而公民教育也只有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胡锦涛总书记于2007年10月15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我们应在积极吸取国外现代文化教育中具有永恒价值部分的同时,理性审视中国传统文化智慧成分,在传承和借鉴的基础上,融会贯通,有所发现和创新,不断提升现代公民教育的品质。当一些人经常指责“中国人的公民素质太低”,甚至使之成为一个解释中国事情难办的借口时,又有多少人真正清楚:公民素质究竟指的是什么呢?公民素质的核心是公民的权利责任意识和科学理性精神。同时,它还包括公民的法治意识、纳税人意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参政议政意识、公德意识、生态意识或可持续发展意识、健康的心理意识、不断学习与时俱进的能力、世界公民的意识等。
2008年1月8日,《北京青年报》刊载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北京公众对各类学生的素质都不太满意。该调查采用随机抽样方式1500人,其中有41%的人对小学生的素质评价是不及格,有51%的人对中学生的素质评价是不及格。
2006年首届北京青少年公民教育国际论坛得出的共识说:“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担负着学生公民教育的责任”。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重视公民意识教育。中宣部、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环保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的通知要求:在全国儿童中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广泛开展“我做合格‘小公民’”的宣传教育、实践创新和评选展示活动;推出“小公民”的社会道德“五小”行动,作为儿童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亲子活动:
“五小”
在家庭做孝顺父母、关心亲人、勤俭节约、热爱劳动的“小帮手”;
在社会做热爱祖国、文明礼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小标兵”;
在学校做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尊重他人、善于合作的“小伙伴”;
在社区和公共场所做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护环境、遵守秩序的“小卫士”;
在独处时做胸怀开阔、心理健康、勤奋自立、勇于创新的“小主人”。
2010年6月3日,《南方周末》刊登北京小学五年级李雪涵文:我的特长是英语。不论课内课外的英语作业,同学们都喜欢找我帮着做。各位同学一般以食物、文具回报我。有一位男同学与众不同,他说:“你要是帮我做作业,等我将来做了中央大官,提拔你当市委书记。”可见,中国离公民社会还远,公民教育要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进行。
温馨提示:
公民的权利和责任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公共交往中,尊重权利、明确义务和责任,这和法律的基本精神相符。权责原则在公共交往中的确立,可以帮助人们判断责任所在,这样道德抱怨就退场了,因为它既不能说明问题,也无助于解决问题。事实证明,法律规则——权利和义务越是清楚的地方,人们的道德素质越是高。在家庭公民教育中,权利享有者行使权力,义务承担者履行义务——清楚地告诉孩子:孩子有受尊重的权利,也有尊重他人的义务;孩子有与他人订契约的权利,也有遵守所订契约的义务。总之,权利和义务必须统一。家庭通过家庭的公民生活对孩子进行公民教育,会收到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