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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礼乐礼制

《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季文子使太史克对鲁宣公说:“先君周公制《周礼》。”《尚书大传》说:周公“制礼作乐”。礼乐制度为西周主要的社会调控手段,集中表现了西周时期封建领主贵族的政治思想。

《左传》昭公五年说,“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隐公十一年说:“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隐公十一年又引周谚说:“山有木,工则度之,宾有礼,主则择之,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冕服玉人这里触及到“礼”的各个方面:“礼”的目的是“守其国”、“定社稷”、“利后嗣”,也就是用以维系统治:“礼”的作用是“行其政令,无失其民”,实际也就是实行封建领主阶级对广大人民的统治;“礼”的内容有两方面,一是所谓“序民人”,即确定等级秩序,一是“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即确立周的宗主地位与异姓诸侯的臣属地位,二者均从属“礼”的目的。

礼可分为吉、凶、军、嘉、宾五类。礼主要有两条原则:一是“君子劳心,小人劳力”;二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左传》襄公九年说:“君子劳心,小人劳力,先王之制也。”《国语·鲁语下》说:“君子劳心,小人劳力,先王之训也。”可见,这条原则至迟在周初已明确也规定了。《孟子·滕文公上》说:“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劳心者自然指各级贵族,劳力者则指从事各种劳作的平民和奴隶。这条原则反映了礼对社会分工进行了明确的限制。“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则明确指出礼只适用于贵族,而刑主要是针对广大平民的,这就道出了礼的本质。

礼对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提出了两条基本要求,一是亲亲,即亲其所亲;二是尊尊,即尊其所尊。亲亲、尊尊的目的在于维护贵族内部的等级关系,解决并处理其内部分歧。贵族内部凡是有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之间的关系,以及衣食住行、丧葬嫁娶、祭祀祖先鬼神乃至军制政令等都必须按照一定的礼制来进行。因此,从本质上来说,礼是周王室维护封建领主制度的工具。凭借该工具,周王室在庶人以上的范围内建立起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秩序。礼乐制度成为当时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正如《礼记·曲礼》所言:“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公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淮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礼乐既然是一种等级制度,自然存在着如何维系这一制度的问题,这里有暴力的因素,也有意识形态方面的因素。就意识形态因素而言,周人主要把“礼”本身作为辨别善恶、顺逆的准则,变成一种道德规范。这可从春秋时人们谈论西周礼的情况得到印证。《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说:“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君令而不违,臣共而不贰,父慈而教,子孝而箴,兄爱而友,弟敬而顺,夫和而义,妻柔而正,姑慈而从,妇听而婉,礼之善物也。”从这里可以看出,分别上下尊卑的礼主要靠“德”、“孝”这两个道德规范来确定并维系其等级。维护等级尊卑,也就维护了“君令臣共”的“德”和“父慈子孝”的“孝”。这样,循着“君令而不违”等“礼”的准则去行事,便是“善”,反之自然是“恶”。由善恶又导出顺逆。《左传》隐公三年说:“且夫贱妨贵,少陵长,远间亲,新间旧,小加大,淫破义,所谓六逆也。君义,臣行,父慈,子孝,兄爱,弟敬,所谓六顺也。去顺效逆,所以速祸也。”也就是说,破坏贵贱、长少的等级制,破坏亲疏、旧新的血缘《周礼》书影制,即破坏了“礼”,是“逆”;反之,以德行、孝道去维护“礼”,则是“顺”。若“去顺效逆”,必然“速祸”。“孝”在西周社会的作用,主要是用以维系宗法制。宗法制是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基础的。嫡长子继承,使周天子以及封建领主贵族的家庭财产不致分散,地位不致下降,体现了对父母的孝。而孝于先祖,便意味着“小宗”孝于“大宗”,诸侯孝于宗室。“孝”有利于维系宗法制,自然就有利于维护礼乐制度,有利于对人们的行为规范进行调控。

周王室虽然通过礼乐制度来调节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对于庶民,则主要运用法律条文来制裁其反抗。在《禹刑》、《汤刑》的基础上,周代又制定了《九刑》。周公制定周礼,在所作的誓命中说:“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这表明《九刑》的主要内容,在于严惩那些所谓“盗”、“贼”的行为,维护封建制度的基本法则和封建领主贵族的根本利益。据《尚书·吕刑》所记,除墨、劓、宫、大辟五刑之外,还有鞭刑和流放。判处五刑的律条,墨刑和劓刑各有一千条,刑五百条,宫刑三百条,大辟二百条,共三千条。法网之严密,远远超过前代。

这些严密的法网,主要是惩治庶民的。一般贵族犯法,或有特赦,或有权宜,即使按律判刑,还可以“赎刑”,即交纳一定数量的罚金,可以免刑。礼与刑对维护西周封建统治起到了互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