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采购舞弊手段揭秘与防范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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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定点采购

其他采购方式还有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网上采购和采购卡采购等。掌握这些采购方式的基础知识、其中的舞弊手段及其防范技巧,对于减少采购舞弊现象的发生有者十分积极的作用。

4.1.1定点采购的涵义

1.定义

定点采购通常是指集中采购机构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综合考虑价格、质量和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并同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协议,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货物和服务。

2.适用条件

在采购过程中,尤其是在通用设备采购和服务采购上,定点采购的方式应用非常广泛。定点采购期限基本上是一年,一般是通过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在这一年中,所确定的采购设备、货物和服务,按照日常提出的供货或服务需求,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进行供货和服务,定期结算和支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点采购方式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条件:

(1)标准定型的货物类项目或部分服务类项目。

(2)单批采购量较小,但采购次数较多的项目。

(3)定点采购产品的价格以及型号更新不快的项目。

3.操作流程

采用定点采购方式的具体办法是:通过统一招标,定品牌、定价格、定期限、定服务条件,并以协议形式固定下来,然后通过文件形式将相关内容告之各采购单位。其具体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确定采购需求。确定采购的技术需求及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等信息,选择五家以上的候选供应商,并提交采购委托至采购中心。

(2)选择成交供应商。在竞价截止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根据最低价成交的原则选择成交供应商。

(3)签订采购合同。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便可以签订采购合同。

(4)履行合同。签订合同后,双方即可按照合同条款开始履行合同。

4.1.2定点采购的基本特点

定点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具有工作量较轻,一次性采购,分批、分次长期地接受“劳务服务”或“货物供应”的特点,采购效率较高,支付也比较方便。具体说来,定点采购方式的优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通过一次公开招标、多次采购的办法,减少了重复招标次数,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方便了采购管理。

(2)中标的品牌和机型较多,可以满足用户需求的多样性,且手续简便,提高了采购的时效性。

(3)定点单位地点固定,距离相对较近,商品价格低,质量可靠,服务优良,不仅采购方便,用起来放心,还节约了大量的采购成本。

(4)建立在公开招标方式基础上,具有一次招标、多品牌中标、采购人可随时多次采购的特点,实现了采购的规范、效益和效率三者的最佳结合。

(5)对定点商家而言,虽然在招标时压低了价格,商品价格利润有所降低,但是定点增加了销售量,其经济效益也相应提高。同时,通过竞争被确定为定点单位,有效地提高了自身的信誉和社会影响力。

(6)采购市场潜力巨大,供应商对其有着浓厚的兴趣。他们通过增加投资,更新设备或扩大经营规模,转变经营理念,提高报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参加竞争,不仅繁荣了市场,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但是,定点采购方式也有其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市场竞争力较差,一年只组织一次,不容易得到广大潜在供应商的注意,加上市场经济的发展,供应商优胜劣汰,变化频率很快,容易失去最佳的供应商。

(2)不容易控制价格的浮动,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价格是受价值规律控制的,其变化因素很多,不容易掌握。

(3)供应商容易受利益驱动,一旦中标,不再争取好的价格和好的服务,而仅仅停留在招标时的水平上。

(4)由于采购量的不确定因素,当采购量长期低于投标预计量且有一定的幅度时,供应商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挫折,进而影响到供货质量。

4.1.3定点采购中的舞弊手段

定点采购是一种运用较广的采购方式,但与招标方式相比,其公开性和竞争性都远远不足,其价格变化因素也很多。因此,不管是采购人还是供应商,往往都很容易受利益的驱动,暗中相互串通,进行各种内幕交易和暗箱操作,从而迫使腐败舞弊现象的大量滋生,影响了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通常说来,定点采购中的舞弊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将定点采购变成垄断采购。

定点采购既方便广大采购人,提高了采购效率,同时也使集中采购机构从烦琐的零星事务中解脱出来。但从这几年操作的实践来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定点采购活动中,竞争不够充分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有些采购项目因供应商数量仅有一家,采购人别无选择,导致采购活动的垄断倾向较为严重。

(2)将优惠率变成一个“汇报数字”。

定点采购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在各地得到广泛推广,如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等。定点采购的基本模式是: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定点企业——签订合同,规定优惠率或价格——采购办公室或采购中心签发采购单——采购单位凭采购单到定点企业采购,享受优惠比例或优惠价格。

定点采购中,一个采购部门津津乐道的事情就是固定优惠率,或者比固定优惠率还要优惠的条款,这些具体数字就如同一道道闪亮的光环,但实质内容是什么呢?定点单位普遍利用监管缺位或难以到位的因素,搞起了所谓的数字游戏,为达到形式上的优惠率而在标价上大做手脚。采购定价基本上是以正常利润加上优惠率以后定价,实行双重价位,社会零售(付现款的个体购买者)给予让利,吸引顾客;签字采购(单位采购)实行政府采购价,双轮驱动,优惠率变成了一个“汇报数字”,毫无实质性内容可言。

(3)领导随机定标,招标领导小组形同虚设。

定点采购项目的直接采购人是各级资金相对充裕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巨大的利润回报率吸引着广大的投标潜在人加入到近乎残酷的竞争行列,包括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采购中心按正常程序,邀请评委根据投标文件和考察情况综合打分以后,将招标及排序情况报采购处,至此,这些采购中心就完成了使命。最后定标由领导随机掌握,甚至可以不与采购中心单位领导沟通,而仅仅屈从上级领导意见,以打分明显靠后的投标人为标准,往上全部列勾中标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形同虚设。招标过程中,出了问题责任在采购方,而定标决定权却在缺乏监督的监管部门,即“采管分离”。定点招标的公正性、合法性、合理性遭遇挑战,招标过程形同虚设。

(4)人情网无孔不入,定标成权力制衡的手段。

本来,选择定点单位是要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选择录用,但操作过程中,人情网、关系网的情况普遍存在,且无孔不入。为了照顾采购各方关系,定标变成了权力制衡的手段。一些特别有市场前景的行业,其“竞争”已经达到白热化的程度,甚至出现参与投标的所有单位一律中标的奇怪局面,叫人哭笑不得。

(5)供应商中标后不思进取,忽视服务质量。

在定点采购中,定点期限通常为一年,有的部门管理松散,经常一旦定标后就很长时间都不会再重现定标。因此,供应商把谋取中标当做是较长时间内实行垄断的砝码,一旦中标以后,注意力不再放在提供好的价格与完善的服务体系建设方面,而是集中在怎样利用各方面的关系增加采购量上。因为定点体制的内在要求是,供应商一旦中标后,所有的定点单位就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怎样争取客源是他们最为关心的事情。采购人的判断力不是以技术、实力、服务承诺而论的,而是以与供应商的关系亲疏为准则,再加上采购机构中某些人的推波助澜,所谓的“供应关系链”便会成为一个网络。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很难在服务质量上有所突破,定点采购的氛围就有点变味。

(6)定点采购范围模糊,供应商借机“自由发挥”。

定点采购中,与供应商签订的定点采购协议中,应明确定点期限内提供货物的种类和服务,这样才能使得与供应商的合作有根有据,从而避免供应商“不认账”的情况发生。否则,由于定点项目范围界定模糊,因而导致有的供应商钻空子,借机“自由发挥”,徇私舞弊。

(7)大肆进行质量与价格欺诈行为。

对于定点单位价格与质量方面的表现,采购人与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比如说,同一个维修项目或货物,一旦进入定点单位,其价格将会很高,甚至可能成倍增加,质量方面更是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导致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①缺乏细致和可操作性的管理措施,履行监管职责人员匮乏,不能有效的开展工作。

②定点项目多,价格变动指标难以第一时间掌握。

③供应商受利益驱动,刻意提高价格或者定价时在零售价的基础上加上优惠率,玩两面手法。

④监管队伍中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对种类繁多的具体定点物品缺乏了解,即便邀请物价与技术监部门参与检查,也仅仅是表面功夫,难以全方位控制质量与价格。质量与价格欺诈行为,对定点招标是非常严重的损害行为。

(8)未管好定点采购资金,怂恿采购单位违规交易。

如何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实际上是定点采购方式形成的主要目的,也是其成功的关键所在。如果定点采购管不好采购资金,一方面对采购单位来说,起不到约束作用,甚至可能起到反作用。其主要现象有:为不合法的支出充当了保护伞,如某采购单位借此冲销一万元的不合法支出,或者在定点加油过程中,司机凭单不加油而换取加油站内的其他相等价值的商品等。另一方面,对于采购企业没有起到约束作用。由于是采购单位与定点企业直接交易,定点企业可能是认钱不认“人”。由于同一项目的定点企业一般都有数家,企业为了揽生意,拉拢客户,甚至支持、怂恿采购单位进行违规的交易。

(9)采购中心成“傀儡”,管理部门一手遮天。

采购中心作为政府采购的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能应在“执行”,是对政府采购事务的执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工作不能绕开采购中心而独立行事,无视采购中心的存在,否则就将失去其立法的初衷,采购中心应该是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一个平台。

定点招标与货物、工程招标一样,采购中心有权根据评委意见,确定中标单位,并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后期把关,而不仅仅只纯粹地组织离标活动,或者仅仅蜕变为签订协议的“傀儡”。有些地方的采购中心协议条款中甚至无任何权利与义务,就连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也在管理部门,仅收取中标服务费而已。这样的结果是导致管理部门一手遮天,管理体制都流于形式,根本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实际上,采购中心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定点招标单位进行监管,包括票据签发、审核、检查等,采购管理部门应对采购中心工作的廉洁与成效指标进行监督,而不是直接插手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管”,只有这样,才能履行好采管分离的职能,也才能杜绝腐败行为和暗箱操作,还各自一个“清清白白”的世界。

(10)监督管理不善,定点招标变腐败温床。

定点招标所具有的吸引力是与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公开竞争的结果导致了利益分配中的新一轮垄断。有“影响力”的定点单位凭借“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垄断部分市场是很有可能的,“一刀切”式的定点机制也明显排斥了中小企业的参与权,压制了其存在的空间,而中小企业对机关事业单位品质要求不高的项目是完全可以承受的。

定点单位后期的不公平竞争所带来的成本也必将变本加厉地转嫁到货物价格上去,个人得到好处,亏空的是国家利益。采购单位经办人还利用瞒报、欺报等手段,与定点单位勾结,弄虚作假,骗取报销凭证,中饱私囊。经办人可以随意购买不属于定点范围内的物品,签单时照样签上定点物品,定点单位也乐于应付采购人的需求,这无形中也扩大了定点采购范围,给定点单位赢得了更大的利益空间,所谓制度上的控制在此已显得苍白无力。掌握票据签章权力的采购部门更是定点单位追逐的对象,当监管部门控制签章权力时,由于对监管人的监督、缺位,体制上已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一旦具体办事人员“自律”不强,将是腐败的又一大“温床”。

4.1.4防范技巧

定点采购中的舞弊行为造成了采购活动的极大不公,增加了采购成本,破坏了采购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了规范定点采购活动,防范定点采购中的种种腐败舞弊行为,我们必须掌握一些防范技巧。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应全程保持定点采购的充分竞争性,彻底消除垄断。

垄断经营会严重危及定点采购方式的生命力,与定点采购推行的初衷相违背。因此,在定点采购过程中,从招标环节确定定点供应商,到采购环节确定成交供应商,都要保持充分竞争,只有保持充分竞争,才能彻底地消除垄断。

对参与竞争定点供应商的选择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进行定点供应商招标时,要在媒体上广泛发布信息,使更多的有实力的供应商能够参与到竞标中来。对拟参加竞标的供应商进行筛选时,要严格审查以下条件:是否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是否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是否具有相关产品的代理证书、是否拥有工商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是否诚信纳税、是否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之所以审查以上条件,是因为,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能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才能够提供正规渠道的产品,也才能够符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精神。

(2)要合理确定定点采购的定点期限。

定点采购活动中,要合理确定定点期限。一般而言,定点期限不宜过长。只要是企业,赢利赚钱就是它们的目的,一旦定点的期限过长,它们就会为追求较高的赢利水平而放松或降低其原有的服务承诺标准,进而侵犯了其他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利益。定点期限过长,容易造成采购的垄断,那样,实际上定点采购就等同于“垄断采购”了。

(3)加强定点企业的监管,定期考评。

定点采购中,应加强对定点企业的监督与管理,并进行定期考评,动态调整定点企业。对这种上级指定的采购应当说“不”,且要通过正常的途径拒绝执行。也许有人会说,这样做会得罪上级部门,会被“穿小鞋”。其实,只要我们掌握正确的方法,这种担心是可以避免的。一是要耐心解释,说明只要供应商属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确定的定点单位,并有证明其是定点单位的手续等,进行采购就是可以接受的,否则就会受到查处;二是要认真做好上级部门所布置的每一项工作,让某些别有用心之人找不到借题发挥的地方;三是要有端正的态度,有正确的心理,要知道上级部门中的少数人是不能“一手遮天”的,他们的这些“行为”是见不得阳光的。因此,对于上级部门错误的指令,该拒绝的就拒绝,该向上反映的就要反映。

(4)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定点供应商。

在确定定点采购项目的定点供应商数量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对于销售渠道专业细分比较明显的货物,可以根据供应商的专项特长分别确定不同品牌、档次货物较为专业的定点供应商。对于没有明显销售渠道专业细分的货物,可选择几家综合性供应商。对于服务类项目的定点供应商数量,要根据服务需求总量来科学地确定定点数量。总之,在招投标之前,要努力形成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在招投标确定定点供应商之后,更要形成竞争。这样有助于加强定点采购的管理。

(5)要从容应对定点采购中的价格问题。

在定点采购的价格问题上,由于一些通用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在定点期间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动,因此,一方面,要让定点供应商及时提供价格变动依据,以便采购方核实并对价格的变动及时做好记录;一方面,要制订定额标准,对达到一定量的采购,要让定点供应商也流动起来,组织定点供应商之间,通过再次竞阶的办法,择优确定最终的供应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供应商形成良性竞争,更有利于促进价格的合理。对一些定点期限较短的项目,要使供应商在确保质量、服务的前提下,承担价格风险责任。

(6)构建定点采购数据库,以公开促规范。

构建功能强大的定点采购数据库,将定点采购货物的信息和定点供应商的信息录入数据库中进行有效的记录并定期进行维护。对于没有有效地履行承诺的供应商应予以警告,多次警告无效的就将其清除出定点采购的数据库,并进行重新招标,在供应商之间形成良性竞争。另外,建立了数据库还可以实现定点采购的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等各项功能。充分利用互联网,可以提高定点采购的透明度,通过政府采购网站公布包括定点供应商、定点货物介绍以及定点货物价格在内的各类信息,可以以公开促规范,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7)对定点供应商进行事中监管和事后考核。

?定点采购中,应该对定点供应商兑现其承诺的情况进行事中监督管理和事后考核检查。对一些特殊定点供应商承诺的24小时服务,可采取明察暗访;对所发现的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可以直接根据协议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对所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应直接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对触犯刑律的行为,应该毫不手软地将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切实有效地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签订定点采购协议,加强约束。

定点采购协议是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有关定点采购业务方面的法律文书,涉及采购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及有关规定、要求,如果协议已经签订就具备了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在定点采购协议的签订过程中,要就采购的商品和价格等事项做好明确的规定,协议内容要详细具体,用词要严谨准确,采购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清晰明确,要具有可操作性,既要便于采购当事人按照协议,遵守规定,认真履约,同时又要便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人和定点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还有就是,奖惩条款要具体严肃,责任分明,要具有法律权威性。此外,还要通过签订协议这种形式,来建立和完善履约奖惩措施,以促进采购当事人规范守信,诚实履约。

(9)制定完善的定点采购操作制度,加强管理。

“定点采购”是大家在实际工作中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采购方式,没有现成的操作管理制度。因此,要尽快制定可行的定点采购操作制度,在操作时要按照制度进行,做好事前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也要做好事后监督检查,加强对弄虚作假供应商的惩处。凡在检查中被发现有严重违约一次或一般性违约累计达3次以上的(含三次),取消其定点资格,而且3年内拒绝其参加一切政府采购活动。对于采购单位不在定点供应商处采购所需物品的,或者联合供应商共同造假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10)采用定点协议方式统一采购办公用品。

笔墨纸砚等办公用品的使用有着单位价值低、总体用量庞大的特点。由于各单位的需求种类繁多,但一个单位用量又有限,所以无法形成大的规模。通过定点协议采购方式,将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使用单位作为一个统一整体,进行定点供应商招标,既可以扩大采购规模,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又可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供应商的服务质量。

(11)采购中心应建立台账制。

台账制即是采购中心与定点企业直接结算的一种资金结算方式。采购中心应建立相应的台账,比如汽车的加油、维修,办公用品采购等政府采购,采购中心应分车、分品名建立起各采购单位的台账,以便年终进行考核,更为今后进行政府采购检查提供依据。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实现微机化管理,实行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定点企业、银行三者之间在因特网上进行联网,采用POS机进行刷卡采购。

(12)要加强对定点企业的监督检查。

定点单位的各项承诺措施是否能够及时兑现到位,关系到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为此,采购机构就必须做到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检查,对定点单位的业务素质和诚实守信等情况进行动态的监督和管理。凡不能严格履行承诺,存在欺骗采购人的定点单位,必须要取缔其定点单位资格。另外,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也要经常对定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点企业一般只能定一年,对查出或举报出来的问题要进行严格处罚。定点企业要接受采购单位和其他单位、个人的监督,如有违规,轻则罚款,重则取消其定点资格。此外,采购单位如有违规行为,应抵减同等金额的违规款或进行通报批评。

(13)积极尝试新方式,进一步完善定点采购。

目前,协议供货制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它能通过统一公开招标,定产品、定价格、定服务、定期限,是一种多家对多家的采购,一次招标,多次采购,它与定点采购相比,更具有适用范围广、选择品种多、价格调整合理等优势,可以更好地获得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节约采购成本,满足采购单位需求的及时性和多样性,弥补定点采购的不足。

4.1.5案例评析

案例一:

某县连续几年来都对其公务车辆实施了“定点”维修,可车辆的数量几乎没有大的变化,维修商提供的价格优惠幅度也是逐年提高的,而实际结算的维修费用却并没有因此而降了下来,仍然在大幅度地增加,这就非常令人费解,也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

该县称,他们通过公平竞争,选择了一家竞争力较强的车辆维修站作为其公务车辆的定点维修点,由于该站的服务态度好,维修又及时,因而他们一直都把该站作为政府车辆的“定点”维修单位。

近3年来,该县的定点维修情况为:2007年,定点维修车辆312辆,定点维修商给予的价格结算优惠率为15%,全年实际支付的维修费用为187万元;2008年,定点维修车辆314辆,维修商给予的价格结算优惠率为18%,全年实际支付维修费用211万元;2009年,定点维修车辆317辆,结算优惠率为20%,实际支付的车辆维修费用为243万元。

从数据上初步看来,该县3年来定点维修的车辆数量并没有多大变化,而其实际支付的维修费用却分别是187万元、211万元、243万元,每辆车的实际平均维修费用分别达:5994元、6719元、7665元,两年来的增幅分别为12.1%、14.1%,而如果没有相应的价格结算优惠,这两年来的维修费用将分别比上一年增长16.9%和18.1%。可见,该维修费用的增幅比例是逐年增大的,基本体现不出定点维修措施的实质性效果,优惠率也就变成了摆设。

上述案例中的现象可能是很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由于很多地方都对其公务车辆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和控制,有些新购的车辆使用得就比较频繁,磨损程度也相当高,再加上车辆状况较差等原因,势必会导致其维修和维护费用的逐年增长。如果这种情况确实存在,建议该县的有关部门有选择地淘汰那些维修费用高,且修复价值又不大的旧车。

但是,也不排除定点维修商的舞弊手段在作怪。由于在很多“定点”维修协议中,一般都明确了主要材料配件的价格及其优惠度,因而,不少的定点维修商都把“赚钱”的苗头转向了材料配件量上,在其换、领、用的环节上动脑筋、做手脚。有的使用过去其他车辆更换下来的废旧材料配件,以旧充新;有的使用低质的,甚至劣质的材料配件,以次充好;有的从仓库里领来的是新材料,可装在上面的却是旧配件,而在具体结算维修的成本和费用之时,却都是按照新材料和新配件来计价的,以此蒙骗、坑害维修客户,达到其赢利赚钱的目的。因此,在车辆维修之时,一定要全程跟踪在维修现场,当面监督维修人员的修理和材料的领用,以防止各种“偷梁换柱”行为的发生。?

此处,有些车辆维修商们在其获得“定点”维修资格后,就会变相降低其服务标准,违背其承诺措施,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手段“挽回”其“承诺损失”。其中,最常见的办法就是,在与财政部门结算维修价款时,采取虚加材料配件与维修工时等方法,从而骗取财政结算资金。因此,对于这种欺诈舞弊行为,必须加强防范,具体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对定点维修企业要建立“定期轮换”制度。

在实际采购工作中,对定点维修企业要建立“定期轮换”制度,以避免长期“定点”变成变相垄断,从而降低了服务承诺和质量。为此,必须要对定点维修的定点期限进行合理的确定,一般来说,一次性的定点维修期限最长不宜超过一年,在定点期满后,再重新组织车辆维修商进行新一轮的“定点”资格竞争,原来的定点单位不得变相“绕过”新一轮竞争就获得“继续定点”的资格。只有这样通过定期的轮换,才能使定点单位永远面临着竞争压力,促使其永远提供着更优质的定点服务。

(2)要与定点维修商签订“维修质量”协议。

某些定点维修商不关注维修质量,大发难财。为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该与定点维修商签订切实具体的“维修质量”协议,以确保服务质量具有持续的时效性,至少在每次修理后的一定时间内,类似的故障不得再次发生,否则,不但要免费重新修理,还要维修厂商赔偿一定的误工费和其他损失费等。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维修人员的服务责任,才能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也才能降低维修费用开支。

(3)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定点维修单位。

实践表明,定点维修单位的数量少了,不仅不利于引起定点单位相互之间的竞争意识,反而会使少数定点单位包揽了有关采购项目的供给,形成独家经营的变相垄断行为,从而滋生出各种腐败行为。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保持一定数量的定点维修单位,以体现定点维修的优越性,激发定点维修单位的积极性,从而达到采购方与供应商共赢的目的。

(4)要加强日常监督与管理,严格实行“淘汰制”。

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车辆维修商在争取“定点”维修资格时,往往可能作出超过其日常承受能力的各种“应急”性承诺措施,而一旦他们获得了“定点”维修单位的资格后,对其承诺的措施就会有点“无所谓”。对此,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与管理,对定点维修单位既要进行事前监督和事中管理,更要重视事后检查,同时还要严格实行“淘汰制”,对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5)车辆驾驶员要在维修现场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一般而言,定点维修企业侵占采购人正当利益的最正常手段和环节都发生在车辆的维修现场,例如,擅自扩大维修范围、零配件以旧充新等。为此,最有效的防范措施就是落实车辆驾驶员在维修现场进行监督的责任。有了现场监督,维修人员的舞弊行为总是要受到很大的限制,甚至于很难进行暗箱操作,这就达到了“定点维修”的实施效果。

案例二:

某空调定点供应商,经销某名牌空调,该品牌空调在当地采购人中享有很高的声誉,占据了该地空调市场大部分份额,由于该供应商深知自己经销的是“抢手货”且无竞争对手,随着业务越做越大,该定点供应商便以卖方市场自居,渐渐地有了一股霸气,大有一种舍我其谁的感觉,满以为捧上了铁饭碗,服务也不热情了,供货也不够及时了,该履行的合同义务也不履行了,定点采购合同规定“供应商必须于每月3日前向采购中心报送产品价目表”,可任凭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如何催促,该供应商就是不当回事,要么不报,要么迟报,要么漏报。

上述案例是将定点采购变成垄断采购的典型案例。案例中的空调供应商仗着采购项目供应商的数量只有一家的情况,认为自己已经没有了竞争对手,其卖方市场意识增强。有些定点供应商甚至认为自己已经捧上了铁饭碗,因此,他们给予政府采购用户的优惠也大为减少,服务缩水,质量也打折。

因此,定点采购应全程保持其充分竞争性,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招标阶段,定点供应商的数量应至少在三家以上,以保证定点供应商有着足够的竞争压力,从而为采购人提供更多的选择,使采购人能够真正做到货比三家,价比三家,并可以在不同品牌、相同品牌的不同经销商之间进行比较,从而获得更好、更优质的服务。

(2)在实际采购阶段,可先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据参考基准价和供应商投标让利率给出“采购指导价”,供采购人掌握,且最终采购价不得突破“采购指导价”。采购人在经办定点采购业务时应组成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3人以上的询价小组,在不同品牌产品和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经销商处进行询价,坚持低价成交。

(3)在签订定点采购合同时,必须设置足以对供应商产生较大影响的履约保证金,对定点供应商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价格执行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等,对违反合同的经营行为一经查实要扣除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还要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并予通报。

(4)成为定点供应商后,并不意味着客户就会主动跑上门,只有依靠质优价廉的产品和不厌其烦的服务才能赢得越来越多采购人的信赖和推崇。因此,在采购活动中,定点供应商仍需不断地反省自己,检讨自己,要始终有一种如履薄冰的感觉,要真正认识到垄断只是是暂时,“竞争”才是市场经济的本质。

(5)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有垄断行为和倾向的供应商的考核督查力度,保障公平和充分的竞争。要鼓励不同资本的投资者向垄断行业进军,培育一大批能与垄断者比肩的新经济组织,以逐步消除垄断,从而建立各类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平竞争的秩序,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6)对投诉事件要及时受理处理,并限制“越轨”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采购活动,从而扩大竞争,消除垄断,规范市场行为,引导企业有序竞争,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使采购人真正享用到质优价廉的商品和优质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