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单一来源采购的涵义
1.定义
所谓单一来源采购,即没有竞争的一种谈判采购方式,是指达到了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但在适当条件下采购人向单一的供应商征求建议或报价来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
2.适用条件
这种采购方式通常适用于所采购产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艺术品、秘密咨询、原形态或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后续扩展等特殊情况。根据我国相关采购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采购项目。
3.操作流程
一般而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接受采购委托。
(2)申请报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条件的,均可以申请报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采购人可以从单一供应商处直接签订合同进行购买。
(3)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成员必须是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应为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采购人代表应当作为小组成员之一。
(4)组织谈判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采购人必须对谈判结果进行认可,并填写单一来源采购审核表。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为:符合采购人需求且成交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5)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6)组织签订合同。
根据采购人的委托要求,采购中心按规定做好合同签订工作。
(7)单一来源采购资料归档。
项目经办人应将采购过程中形成的采购资料按中心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8)合同的履行和验收。
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且金额较大的项目,采购中心应主动配合采购人做好有关项目的验收和跟踪管理工作。
3.3.2单一来源采购的基本特点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基本特点值得我们注意:
(1)单一来源采购只同唯一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签定合同。
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的原因,产品、工程或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提供,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因此,就竞争态势而言,采购方均处于不利的地位,有可能增加采购成本。
(2)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谈判过程中容易滋生索贿受贿现象。
因此,对这种采购方法的使用,国际规则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
(3)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使用主要是出于紧急采购的时效性,或者是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取得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客观性。
3.3.3单一来源采购中的舞弊手段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采购方式,这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非常特殊,不具备充分竞争性。此外,《政府采购法》对其采购程序也未作出具体而细致的规定。因此,在缺乏公开性和竞争性的情况下,在单一来源采购的交易过程中,更容易滋生各种不规范行为和腐败舞弊现象,其中的舞弊手段也是花样繁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采购人受利益的诱惑,进行内幕交易。
单一来源采购活动中,某些采购人受利益的诱惑,大肆进行内幕交易和暗箱操作,大大破坏了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竞争性,损害了采购双方的合法利益。例如,某些采购队伍或采购活动相关小组组成人员早就“吃”了相关供应商、投标人等的“回扣”与好处,从而导致价格增高,增加了采购成本。
(2)采购人索贿受贿,不择手段。
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时,少数或部分采购人本身素质较低,且平时对自己的要求也不严,他们往往经不住糖衣炮弹的轰炸,而主动吃回扣、索贿收贿和“不择手段”,从而迫使价格虚高。
(3)供应商拉拢和腐蚀采购人。
在单一来源采购活动中,有些供应商想多“吃肥肉”,且尽可能多的获取好处或利益,他们放弃了规范化的原则,通过种种“法术”式“心甘情愿”的拉拢和腐蚀采购人,从而促使采购价格“隐性”攀升,甚至迫使价格居高难下和极不合乎情理。
(4)大肆进行“权力寻租”。
由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没有任何竞争,只能同唯一的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的采购活动处于一对一的状态。因此,在这种采购方式的交易过程中,极易滋生“权力寻租”现象。所以,国际上凡是通过这种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中都规定了非常严格的前提条件。
(5)采购的公示信息缺乏透明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必须经国家指定的一个审批机关批准后,并在指定的官方媒体上公布通知和提供充分评议机会之后,方能进行。但是,在实际采购工作中,我国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信息很少披露或者仅仅披露一小部分内容,而相关的主管机关也很少实施有效监督,从而滋生了大量的腐败舞弊行为。
3.3.4防范技巧
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过程中,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采购法规定的相关原则,并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否则,便很容易滋生串标、暗箱操作、收受贿赂等腐败舞弊行为,影响活动的顺利进行。为防范单一来源采购中的舞弊现象,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要求,并掌握一定的防范技巧,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严格遵循相关的采购原则。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采购法规定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下进行单一采购,并保证其规范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尽管有其特殊性且相对缺乏竞争性,但仍然要尽可能地遵循这些原则,并慎重对待。
(2)慎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除非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采购人应当尽量避免采取单一采购方式。如果采购对象确实特殊,确有采取单一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必要,应当深入了解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性能和成本,以便有效地与供应商就价格问题进行协商,尽量降低采购成本和减少采购支出。
(3)全面衡量市场价格与实际成本。
采购人要全面权衡和考虑市场价格与实际成本,包括供应商适中利润等问题,最后与相关供应商就价格、质量和性能等事项进行协商,实现采用单一采购方式采购的利益和效益(效率)最大化的目标。
(4)要保证采购的质量。
采购的质量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采购单位的切身利益。虽然单一来源采购供货渠道单一,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且必须保证同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并符合服务配套的要求,但也要考虑采购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也要对采购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加以“甄别”,否则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本身就没有意义。此外,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保护、首次制造等特殊原因,货物和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制造或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余地的情况,采购人也要尽可能多的考虑采购质量的达标和是否符合采购需求。
(5)确定合理的采购价格。
单一来源采购虽然缺乏竞争性,但也要按照物有所值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合理确定采购价格。
(6)尽量减少采购支出。
除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外,采购人应当尽量避免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如果采购对象确实特殊,确有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必要,应当深入了解供应商提供的 产品性能和成本,以便有效地与供应商就价格问题进行协商,尽量减少采购支出。
(7)摸清采购商品的来源。
凡涉及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注明所购产品或服务的价值、种类、原产地,阐明采用这种方式的原因及适用的具体条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住源头,加强调查摸底,开辟多种渠道,采用各种现代技术手段搜集采购商品的来源,掌握采购供应商的第一手资料,依法执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特定适用条件,确保采购质量,确定合理价格,确认资金来源,从严核准慎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从而严格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保证其法律效力,强化约束采购行为,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8)执行规范的采购程序。
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项目,同其他采购方式一样,得执行规范的采购程序,如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批复、采购计划的上报与下达、采购信息的发布、采购合同的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过程等,坚持程序到位,依法运作,杜绝人为因素和不法行为,让供应商享受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开展公平竞争,阳光交易,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
(9)及时向社会公开采购结果。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使用上有特殊的条件限制,而且只涉及唯一供应商,因而基本上是一个合同谈判的过程,但采购活动要记录,采购结果要公开。监管部门要督促采购人遵循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正、诚实信用、经济效益原则,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在保证采购质量和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成交供应商,将单一来源采购结果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要强化事后的监督检查,对采购当事人的不良行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有效地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真正让采购人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到最实惠的货物,提高采购质效,确保采购结果客观公正,从而规范好单一来源采购行为,维护好政府采购“阳光”形象。
(10)要坚守“先资金后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坚守“先资金后采购”的原则,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要强化政府采购资金保障,严把政府采购资金源头,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一是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准,将预算单位的采购资金全部归集到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中,为及时付款作好资金储备,遏制恶意拖欠、克扣政府采购资金的行为。二是以采购单位申请付款的相关文件资料齐全为前提,看政府采购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转移、挤占、挪用情况。三是以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为依据,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数额。四是审核、验收采购合同合格后,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从国库单一账户直达成交供应商,保障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3.3.5案例评析
案例一:
2009年12月,我国某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的委托,分别采购一批上海大众小汽车、通用别克旅行车、广州本田雅阁、丰田花冠轿车等不同种类的公务用车,总采购数量高达200辆,采购主体所选择的政府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供应商总共有四家,分别来自该省市的某汽车销售公司、汽车贸易公司、汽车产品开发公司等。在政府采购信息公示的最后一天,也就是第七天,该省的一家供应商某汽车服务公司以书面的形式向采购主体提出了质疑。与此同时,该质疑供应商还将质疑书和采购信息的公示内容传真给了某资深律师所在的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发,咨询某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行为是否合法。
上述案例中显示,本次巨额公务用车采购项目和采购数量,政府采购中心全部是通过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进行的,且明确指定了品牌和代理供应商。
采购主体的这种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有悖于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内容。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提出了一些基本的管理要求,主要是规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具体包括:(1)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坚持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开展采购活动。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尽管有其特殊性和缺乏竞争,但仍然要尽可能地遵循这些原则。(2)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采购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履行行政事务的效果,因此,保证采购质量非常重要。虽然单一来源采购供货渠道单一但也要考虑采购产品的质量,否则实行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本身就没有任何意义。(3)价格合理。单一来源采购虽然缺乏竞争性,但也要按照物有所值的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本着互利原则,合理确定成交价格。
案例二:
2009年11月17日,某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网站发布公告:微软产品代理商某市晨拓联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场地成交价2925万元独揽“计算机操作系统及办公套件正版软件”BKHT2004160分包项目,取得了授权天津市政府未来三年内免费使用其所有软件产品的协议。
从11月17日的公告内容来看,没有非常具体的产品价格信息,也没有提到采购微软产品的数量等必备的公示内容。“微软产品”在某市政府采购中的“意外”胜出,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避开这一案件的“国货”争论,仅仅从信息披露范围和渠道来看,都有悖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的行政规章。
在众多的谴责声中,2009年11月27日,某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网站发布更正公告,其内容为:某市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采购项目计算机操作系统、办公套件、信息安全等正版软件供应商(BKHT2004160),首次公告日期为2009年11月17日,更正日期为2009年11月27日,更正理由是应采购人要求,取消“计算机操作系统及办公套件正版软件供应商”的分包项目。
从上述案例中某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对社会公众的公开声明中可知,本案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获得合法批准的,但这种行政许可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例如采取单一来源采购、邀请招标等其他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而从国内各大软件供应商、各著名的技术专家、以及科技部官员所提供的数据来看,“微软产品”不是本次采购项目唯一的制造商和产品提供者,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法的任何一种法定情形。在不存在法定适用条件的情况下,采购人所选择的采购方式更不应该获得政府采购主管机关的行政许可。一般认为,财政部门对于采购方式的审批权应该受到相应的限制,违法行使应该受到相应的惩处,但遗憾的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并没有相应的监督程序,在《政府采购法》中找不到任何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也就是说,尽管法律规定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之一,但如果没有考虑法定情形而任意确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见,我国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信息不透明是普遍现象,采购信息公示存在着监督机制的严重缺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选择的采购方式只需要经过财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而不需要管行政主体所实施的审批程序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不论是采购主体还是主管的财政机关,都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我国《政府采购法》亟须在法律责任的章节里明确上述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才能使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得到大家的自觉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