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资治通鉴》故事50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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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7章 慎用死刑

“原文”

河内人李好德得心疾[1],妄为妖言,诏按其事。大理丞张蕴古奏:“好德被疾有征,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奏:“蕴古贯在相州[2],好德之兄厚德为其刺史,情在阿纵[3],按事不实。”上怒,命斩之于市,既而悔之,因诏:“自今有死罪,虽令即决,仍三覆奏乃行刑。”

“注释”

[1]心疾:精神病。[2]贯:乡籍。[3]阿纵:阿谀放纵。

“译文”

河内人李好德患有精神病,胡言乱语,太宗下诏审察其事。大理丞张蕴古奏道:“好德受疾病折磨而有证验,依法不当治罪。”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弹劾道:“张蕴古籍贯在相州,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为相州刺史,为讨人情而阿谀纵容,蕴古审察结果与事实不符。”太宗大怒,下令将张蕴古在集市中处斩,过后又后悔,因而下诏说:“今后有死刑犯人,即使下令立即处决,仍须复议三次才能执行。”

“点评”

精神病人犯法可以免刑。不管这一条实际执行得如何,至少古人在理论上已有这样的认识。死刑要慎重,三次复议才能执行,唐太宗有这样的认识,很不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