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绛侯周勃既就国[1],每河东守、尉行县至绛[2],勃自畏恐诛,常被甲[3],令家人持兵以见之[4]。其后人有上书告勃欲反,下廷尉[5];廷尉逮捕勃,治之。勃恐,不知置辞[6];吏稍侵辱之。勃以千金与狱吏,吏乃书牍背示之曰[7]:“以公主为证。”公主者,帝女也,勃太子胜之尚之[8]。薄太后亦以为勃无反事[9]。帝朝太后,太后以冒絮提帝曰[10]:“绛侯始诛诸吕[11],绾皇帝玺[12],将兵于北军[13],不以此时反,今居一小县,顾欲反邪[14]!”帝既见绛侯狱辞[15],乃谢曰:“吏方验而出之。”于是使使持节赦绛侯[16],复爵邑。绛侯既出,曰:“吾尝将百万军,然安知狱吏之贵乎!”
“注释”
[1]就:归。国:封地。[2]河东:河东郡。在今山西。绛:县名。在今曲沃县西南。周勃封地。[3]被:披。[4]兵:兵器。[5]廷尉:官名。掌刑狱。[6]置辞:应对。[7]牍:木简。[8]尚之:娶之。娶公主的委婉用语。[9]薄太后:文帝的母亲。[10]冒絮:头巾。提:掷。此句形容太后发怒的样子。[11]诸吕:吕后一族的子弟。[12]绾:将绳打结。这里指手绾御玺的绶带。[13]北军:西汉时禁卫军名。是军中精锐。因驻守长安城北而得名。周勃曾经入北军而得诛诸吕。[14]顾:难道。[15]狱辞:狱中供词。[16]节:这里指皇帝的印信。
“译文”
绛侯周勃在前往封地之后,每当河东郡的郡守、郡尉巡行县级属地来到绛县,周勃都深怕他们是受命前来捕杀自己,经常身穿铠甲,令家中人手执兵器,然后与郡守、郡尉相见。其后,有人向皇帝上书,举报周勃要造反,皇帝吩咐交给廷尉处置,廷尉将周勃逮捕下狱,审讯案情。周勃恐惧,不知如何应答;狱吏对周勃有所凌辱。周勃用千金行贿狱吏,狱吏就在公文木牍背面写了“以公主为证”。公主是文帝的女儿,周勃的长子周胜之娶她为妻。薄太后也认为周勃不会谋反。文帝朝见太后时,太后恼怒地将头巾扔到文帝身上说:“绛侯周勃当初在诛灭诸吕的时候,手持皇帝玉玺,率领北军将士,他不在那时谋反,今天住在一个小县,反而要谋反吗!”文帝此时已见到周勃的供词,于是向太后谢罪说:“狱吏刚刚证实他无罪,就要释放他了。”文帝派使者持信节赦免绛侯,恢复他原有的爵位和封地。绛侯周勃获释之后说:“我曾经统帅过百万军队,却不知狱吏如此尊贵!”
“点评”
久经沙场的老将,不得不屈服于一个小小的狱吏。这就是周勃的感慨。此一时,彼一时也,这已经不是打江山的时候了,也不是诛灭诸吕、扶助文帝上台的时候了。看太后的一番话,太后比皇帝聪明。然而,法律的权威又是谁给的呢?是皇帝给的。在封建社会里,法律没有独立性。所以,当年叱咤风云的老将,其实不是屈服于狱吏,而是屈服于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