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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章 上课患急症,责任谁来担

“案情回顾”

张某的儿子小伟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2007年4月21日上数学课时,小伟突然出现精神萎靡不振、额头冒冷汗等症状。数学老师发现后,马上派班上的学生小斌和小亮送小伟回家。到小伟家时,因其家大门锁着,小斌和小亮就将小虎放在门口的地上,然后返回学校继续上课。不久后,邻居许大爷看到小伟躺在地上,立刻喊来自己的儿子许某带着小伟去本村的卫生室看病,但因为没找到医生而返回,途中刚好碰到小伟的爸爸张某,张某得知情况后迅速将小伟送到镇医院,后经医生诊断,小伟患了急性脑炎,随后又将小伟转到市里的医院,因治疗时间延误,小伟因脏器功能衰竭而死。共花医疗费2.1万元。虽然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经赔偿了医疗费,但失子之痛的张某认为是学校没有尽到职责,延误了小伟的治疗时间,才导致小伟死亡。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及死亡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和监护的职责,应保护其人身健康和安全。小伟在上课期间突发急症,任课老师没有及时把他送往医院或直接通知其家长,而是派了小伟的同学将其送回家,导致延误治疗时间致其死亡。但由于任课老师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且医疗费用已由保险公司赔付,法院最终裁决,学校赔偿张某死亡抚慰8000元。

律师答疑: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和监护的职责,应保护其人身健康和安全。本案中的老师、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没有尽全责,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