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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章 飞来横祸谁之过

“案情回顾”

邹某骑摩托车经过一个路口时,前方行驶的汽车将散落在地上的一块砖头压得“跳”了起来,正好落在邹某摩托车的前轮处,使得邹某因失去平衡滑倒在马路一侧的直行车道内,不巧的是郭某驾驶的小货车刚好迎面驶来,尽管郭某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小货车还是因速度过快没有刹住,从邹某身上轧了过去,邹某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11时过世。事后,因无法找到当时行驶在邹某前的汽车,交管部门认定三方都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列举的违章行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书面告知死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随后,邹某的妻子将司机郭某告上法庭,请求郭某赔偿死亡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交管部门有关机关认定,这起交通事故并非任何一方违章行为造成,属于意外事件,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被告郭某对于原告所受损失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据此,法院判决郭某承担邹某家属有关直接财产损失的50%,具体数额由双方核对后确定。

律师答疑:本案是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由于交管部门认定事故三方均未违反交通规定,因此本案双方对法院判决均感不服,其根本原因在于未能理解民法中民事责任之一的公平责任。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情况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将损害后果公平地在与案件有关联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一种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