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8470400000143

第143章 患者服药出现不良反应,厂家应担责

“案情回顾”

2005年3月,张某因关节疼痛到该村诊所治疗,治疗过程中诊所医生李某称其有蛔虫,随即为其开出了由某制药厂生产左旋咪唑12片,并告诉了张某详细的服用方法。发用该药后,张某出现行走不稳、头昏、意识不清等症状。后经医院诊断为左旋咪唑所致脱髓鞘性脑病(炎)并住院治疗,治疗后张某的病情明显好转。出院时张某能站立、行走、大小便自控,但智能出现障碍,双眼视力和记忆力明显下降。之后,张某只好继续门诊治疗。后经鉴定张某所患“脑病”是由左旋咪唑引起的变应性脱髓鞘性脑病(炎)临床诊断成立,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评定为伤残四级;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某制药厂赔偿其各项损失计人民币3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服用某制药厂生产的左旋咪唑药物后患“脑病”,经法医学鉴定该药物与所患“脑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张某的病情符合药理学记载中关于药物不良反应的条件,因此可以认定其病情是左旋咪唑药物不良反应所造成的。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制药厂补偿张某30%的损失计人民币10.万元。

律师答疑: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承担。”药品市场对于患者而言是有风险的,可能有效又有害,但万幸的是利大于害。本案中,由于张某是按医嘱服药,医生李某在开药过程中并不存在错误,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该制药厂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